网友留言
- [书记员 宝山法院]: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3:38:2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戴某,女(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知兵律师。
被告1:陈某,男
被告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静文,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代理人:承诺委托书及诉状签字系原告本人所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法庭,今天对原告戴某与被告陈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婧独任审理,书记员梁圣颖担任记录。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1: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诉讼权利义务: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
被告1:听清。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损失为:医疗费170771.04元(含伙食费454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要求被告2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全额承担,超出部分在商业险内承担80%,超出保险部分由被告1承担80%。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原告伤情尚未稳定,鉴定也没有做,因为经济困难,故先申请前期医疗费用。不再另外主张住院伙食费补助费。[13:39:2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向双方宣读被告2的答辩状(略)。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1: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有不计免赔。我是肇事驾驶员,超过保险范围费用同意由我按责承担。我垫付原告5000元现金,要求一并抵扣。律师费法院依法处理,其他各项费用同被告2的意见。
原告:无异议,同意一并抵扣。外购药2482元医嘱被病房收掉了,庭后3日内提交,如逾期不提交的同意扣除。
审判员:由原告就举证。
原告:提供:1、事故认定书复印件;2、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3、病历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明细复印件;4、律师费发票。5、户口簿复印件。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1: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1:无。
审: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1: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被告1: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互相辩论。
原告:无。
被告1:无。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1: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3:4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