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原告

法院外景

审判长
2018年10月24日14:00直播杨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13:59:35]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案件。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在本院执行(2017)沪0110执2437号案件过程中,拍卖了被告萌名下三门路房屋,因拍卖款不能清偿债权人戎某、庞某、被告伟、上海银行、吕某、刘某的债权,本院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对房屋拍卖款予以分配处分。现戎某、庞某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以被告伟不具备参与分配资格,且分配方案确认的财产分配比例不当为由,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担任今日庭审的合议庭审判长是:审判员施某,合议庭法官审判员徐某、人民陪审员刘某。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14:02:17]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席。
    [14:04:06]
  • [审判员]:
    请坐!下面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戎某,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原告:庞某,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萌,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三门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 章某,女,系被告萌之妹。
    被告:伟,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
    负责人:孙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上海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吕某,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福民街。(未到庭)
    第三人:刘某,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紫薇路。(未到庭)
    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 没有异议。
    被告萌:没有异议。
    被告伟:没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击法槌)现在开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戎某、庞某宇与被告萌、被告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施某、徐某、人民陪审员刘某组成,施某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姚某担任,法官助理张某参加本案审理,今日由法官助理张某代行书记员职责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等诉讼权利。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14:05:20]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原告: 听清楚了。
    被告萌: 听清楚了。
    被告伟: 听清楚了。
    第三人: 听清楚了。
    [14:06:0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四)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接受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或者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七)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八)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九)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十)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4:06:32]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07:40]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08:09]
  • [被告 被告伟、被告萌]:
    两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08:26]
  • [第三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08:49]
  • [审判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下简称上海银行)、吕某、刘某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上述单位及个人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到庭陈述意见,经合法传唤,第三人吕某、刘某未出庭应诉,本案今日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听清,没有异议。
    被告萌:听清楚了,无异议。
    被告伟:听清楚了,无异议。
    第三人:听清,没有异议。
    [14:09:2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开始。原告陈述诉请、事实和理由?
    [14:10:01]
  • [原告]:
    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0执2437号《关于被执行人萌名下三门路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方案》;二、两原告据(2016)沪0110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所依法确认的债权应自三门路房屋拍卖款中优先足额受偿。事实、理由同诉状(略)。
    [14:10:12]
  • [审判员]:
    原告,你方第二项诉讼请求涉及对执行财产的重新分配,实质为要求在审理程序中作出重新分配的执行实施行为,该诉请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是否坚持该项诉讼请求?
    [14:10:42]
  • [原告]:
    我方坚持诉请。
    [14:11:09]
  • [审判员]:
    被告伟,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你方的答辩意见?
    [14:11:42]
  • [被告 被告伟]: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维持法院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理由为:本被告已履行了原告与被告萌之间债务案件的担保义务,为此已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对被告萌的追偿义务并已获法院支持,因此,本被告与原告同为被告萌的债权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为此确认本被告的分配资格并根据债权比例作出分配方案并无不当。
    [14:11:52]
  • [审判员]:
    被告萌,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你方的答辩意见?
    [14:12:54]
  • [被告 被告萌]:
    我的意见同被告伟。
    [14:13:11]
  • [审判员]:
    第三人上海银行,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你方的述称意见?
    [14:14:27]
  • [第三人]:
    本第三人为三门路房屋的抵押权人,依法对房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分配方案中已对本第三人的优先分配资格予以确认,我方对此予以赞同。由于在法院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时,我方与章伟萌之间的相关案件尚在静安法院审理,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因此在分配方案中仅确定了此时的抵押债权金额,现静安法院已就本第三人与章伟萌之间的债权作出生效判决,因此我方请求在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依照静安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的债权债务金额确认我方的优先债权金额。
    [14:15:27]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抗辩意见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下面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原告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14:15:46]
  • [原告]:
    我方提交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如下:
    证据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被告萌名下三门路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方案》,要求证明法院已就三门路房屋拍卖款作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对参与分配债权人、分配金额及事实理由进行了确认及陈述,但原告认为该分配方案存在错误确认被告伟分配资格及按照本金受偿原则分配不当的错误。
    证据2、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0执2437号《通知书》,证明原告在收到证据1后,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重新进行分配,法院后告知其他债权人不同意原告的重新分配申请,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证据3遗嘱,证明被告章某除了系争房屋还有其他财产。
    证据4肺科医院出院小结,证明原告因为本案的关系,得不到相关分配份额而抑郁成疾。
    [14:16:07]
  • [审判员]:
    被告及第三人,可以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16:27]
  • [被告 被告伟]: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但对证据的证明内容,我方认为法院作出的证据1分配方案所确认的债权人资格、分配金额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对证据2,我方认为原告要求重新分配的请求没有正当理由,故已经明确向法院提出反对意见。对于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内容存疑。对于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生病与本案毫无关联。
    [14:17:21]
  • [被告 被告萌]:
    被告萌的质证意见同原告。
    [14:35:47]
  • [第三人]:
    证据1、2的三性均无异议。我方应当在三门路房屋中优先受偿。证据3,,我方不知道,对三性无法发表意见。证据4,同意法庭意见,由法庭核实。
    [14:37:34]
  • [原告]:
    我要补充说明一点,对第三人在分配方案中优先受偿无异议,但对于其受偿的方案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时的分配方案中的数额。
    [14:39:40]
  • [审判员]:
    两被告,针对你方抗辩意见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14:41:31]
  • [被告 被告萌]:
    没有证据提交。
    [14:43:44]
  • [被告 被告伟]:
    我方提交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如下。
    证据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0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对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纠纷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并确认本被告对章某应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抵押权的金额,同意上海银行优先受偿。
    证据2、上海市杨浦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0执2437号执行通知书,证明在上述判决作出并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两被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证据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0执2437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证明法院为案件执行需要,通知被告章某将拍卖三门路房屋。
    证据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代管款收据,证明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本被告已经履行了401万元的保证义务,于2017年7月13日将401万元执行款缴纳至法院,取得了对被告萌的追偿权。
    证据5、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笔录,证明2017年7月13日本被告在法院代偿401万元欠款后,已经法院确认本被告的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并要求法院解除对本被告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取得对被告萌的追偿权。
    证据6、上海市杨浦区人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0民初17929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本被告在履行代偿义务后,起诉被告萌要求行使追偿权,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了本被告对被告萌享有追偿权,被告萌应支付本被告401万元并支付利息。
    证据7、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在上述调解书生效后,本被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经立案。
    证据8、参与分配申请书。证明本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已向法院提出参与对三门路房屋拍卖款的分配申请。
    [14:45:10]
  • [审判员]:
    原告对上述证据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14:46:14]
  • [原告]:
    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对于证明内容,我方认为廉政监督卡与本案无关联,上面无盖章。证据1,真实性不说了,证明内容中判决书的履行期限起始日内还款金额,被告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其还存在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双倍利息。证据2,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无异议,但这份证据更加证明了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无法证明其取得追偿权。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也不能证明对第一被告的追偿权。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笔录是法院与被告的,不足以取得对被告一的追偿权。证据6,真实性存疑,证明两被告之间是串通的,就是为了取得形式上的份额。证据7,真实性不予确认,关联性也不予认可,证明内容无关联。证据8质证意见同证据7。
    [14:47:50]
  • [审判员]:
    第三人上海银行对上述证据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14:58:27]
  • [第三人]:
    对于证据1-6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我方与被告伟的意见没有相反意见。证据7,真实性无法核实,但对于证明内容的事实是确认的。证据8,真实性无法核实,但对于证明内容的事实是确认的。
    [14:58:52]
  • [原告]:
    我方要求阅看证据7的原件。
    [14:59:29]
  • [被告 被告伟]:
    我方提交证据7原件,供法庭核实。
    [15:00:00]
  • [原告]:
    阅看完毕,无其他意见。
    [15:00:51]
  • [审判员]:
    第三人有无证据向法院提交。
    [15:01:31]
  • [第三人]:
    提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06民初3256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关于本第三人与债务人被告萌等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静安法院已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且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了本第三人对三门路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15:01:52]
  • [审判员]:
    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15:02:15]
  • [原告]:
    对于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我方要说的是对于第三人所述的优先行使抵押权无异议。
    [15:02:33]
  • [审判员]:
    两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15:03:59]
  • [被告 被告伟]:
    对于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
    [15:04:19]
  • [被告 被告萌]:
    质证意见同被告伟。
    [15:04:56]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今日是否举证完毕?
    [15:05:30]
  • [原告]:
    举证完毕。
    [15:05:43]
  • [被告 被告伟、被告萌]:
    两被告均没有补充。
    [15:06:11]
  • [第三人]:
    举证完毕。
    [15:06:50]
  • [审判员]:
    告知当事人,本案给予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届满。
    [15:07:13]
  • [原告]:
    清楚了。
    [15:07:27]
  • [被告 被告伟、被告萌]:
    清楚了。
    [15:07:39]
  • [第三人]:
    清楚了。
    [15:08:00]
  • [审判员]:
    现出示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17)粤0114民初4708号民事调解书、(2017)粤0114民初6184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刘某、吕某与被告萌案件中向本院发出的参与分配函、刘某、吕某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书,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调解书有无异议?
    [15:08:20]
  • [原告]:
    无异议。
    [15:08:33]
  • [被告 被告伟、被告萌]:
    无异议。
    [15:08:43]
  • [第三人]:
    无异议。
    [15:08:58]
  • [审判员]:
    原告、第三人,针对法院就债权人戎某、庞某、上海银行、被告伟、刘某、吕某作出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履行完毕?
    [15:09:25]
  • [原告]:
    除了401万元,没有还过其他钱。
    [15:10:57]
  • [第三人]:
    就静安法院的判决,我要回去核实,两日内回复提供法院相关意见。
    [15:11:28]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关于被执行人萌名下三门路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方案》中确认的本院在案件执行中已拍卖三门路房屋,拍卖成交价款为582万元,扣除过户税杂费443846.82元、评估费18495元、拍卖服务费128760元后,剩余5228898.18元之事实,是否确认。
    [15:13:08]
  • [原告]:
    确认。
    [15:13:21]
  • [被告 被告伟、被告萌]:
    两被告均确认。
    [15:13:35]
  • [第三人]:
    确认。
    [15:13:57]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认被告萌对三门路房屋享有75%产权份额,进而确认对拍卖款享有75%份额,拍卖款中的75%为普通债权人可以申请分配的数额有无异议?
    [15:14:25]
  • [原告]:
    没有异议。
    [15:14:39]
  • [被告 被告伟、被告萌]:
    两被告均无异议。
    [15:15:11]
  • [第三人]:
    无异议。
    [15:15:3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除三门路房屋拍卖款外,有无被告萌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15:15:57]
  • [原告]:
    没有。
    [15:17:47]
  • [被告 被告伟]:
    除了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3中涉及的,别的没有了。
    [15:18:16]
  • [被告 被告萌]:
    没有。
    [15:18:48]
  • [第三人]:
    没有。
    [15:19:03]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确认你方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范围?
    [15:19:27]
  • [原告]:
    我方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范围为(2016)沪0110民初6156号判决书确认的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5:19:56]
  • [被告 被告伟、被告萌]:
    我方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范围为:(2017)沪0110民初17929号调解书确认的本金401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要补充的是我的钱也是借来的,对我造成的损失,我要求被告萌来承担。
    [15:21:14]
  • [第三人]:
    我方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范围为(2017)沪0106民初32560号判决书确认的借款本金401万元、利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5:23:16]
  • [审判员]:
    第三人,执行分配方案中的数据是如何得出的?
    [15:23:55]
  • [第三人]:
    是按照静安法院文书中计算出来的。算到今日是289757.45元,不包括双倍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限内的债务利息。抵押性质是一般债权抵押。
    [15:24:45]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还有无补充?
    [15:27:14]
  • [原告]:
    两被告是同胞兄弟,第三人吕某是被告伟的小舅子,请法庭注意。
    [15:27:36]
  • [第三人]:
    针对几份判决文书的判决日期,和原告提交诉状的日期等时间节点,请法庭注意。
    [15:29:29]
  • [被告 被告伟、被告萌]:
    没有补充了。
    [15:30:4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现首先由原告发言。
    [15:31:16]
  • [原告]:
    1、对第三人上海银行的抵押债权,在房屋拍卖中优先受偿无异议。2、我们注意到本案的被告伟与第三人吕某、刘某都是在本案的执行依据判决生效之后,与被告萌通过民事调解的方式来形成债权,而且两被告与第三人吕某都有亲缘关系,我方认为他们的诉讼是违法的,对于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是可疑的。3、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对杨浦法院的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对两被告提出了异议,除了第三人上海银行外,其余两名第三人对于原告提出的异议均无异议。4、我方之所以提出两被告是故意串通造成形式上的借贷关系,是因为对方为亲兄弟关系,他们对于遗嘱中的反担保情况是清楚的,但他们在本案的分配方案中提出该反担保情况,是故意为之。5、对于2016-6156号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日生效,这是客观上的事实,但在被告两人的案件中,被告萌以自己的推算计算申请执行,6156号案件中被告伟提出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是故意拖延时间的行为,为了达到其参与分配的目的。这一点人民法院应注意到。最后,两被告与第三人吕某都是至亲关系,他们之间存在何种利益关系,这个作为原告的我们是不得而知的,他们故意串通制造本案形式上的债权债务,是不正当的行为。
    [15:31:31]
  • [被告 被告伟]:
    1、同意上海银行享有抵押权的事实。2、原告的第二项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请法院依法处理。3、原告一直说两被告之间的行为是恶意串通,这都是原告自己的主观判断,无任何法律依据,这些都是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原告如有异议,应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而不应该在本次执行异议中提出。4、我方并没有怠于执行本案的生效判决,一直都是在跟对方协调沟通的。5、我方对原告提出的两被告是兄弟存在利益关系,我方持保留意见。
    [15:53:36]
  • [被告 被告萌]:
    辩论意见同被告伟。
    [15:59:32]
  • [第三人]:
    第三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方只是提存行为,并不表示债权债务的消灭,在执行分配方案中已对该事实作出确认,后原告提出分配方案的执行异议,我方与被告伟的诉讼是静安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我方有权享有该判决中确认的债权金额,本案原、被告的普通债权的分配方案请法院依法执行。
    [16:00:02]
  • [审判员]:
    各方对于辩论意见有无补充?
    [16:03:45]
  • [原告]:
    没有补充。
    [16:04:45]
  • [被告 被告伟、被告萌]:
    两被告均无补充。
    [16:05:01]
  • [第三人]:
    没有补充。
    [16:05:24]
  • [审判员]:
    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原告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16:05:43]
  • [原告]:
    坚持我方诉请,请求法院支持。
    [16:05:52]
  • [被告 被告伟、被告萌]:
    两被告均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请。
    [16:06:24]
  • [第三人]: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
    [16:06:56]
  • [审判员]:
    告知当事人,本案为执行财产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案件,若当事人之间有调解意向,可以向本庭或者执行庭提出调解方案,若能达成调解方案,将由执行庭依据调解对执行财产予以重新分配。
    [16:09:35]
  • [原告]:
    清楚了。
    [16:10:00]
  • [被告 被告伟、被告萌]:
    清楚了。
    [16:10:17]
  • [第三人]:
    清楚了。
    [16:10:41]
  • [审判员]:
    告知当事人,本案若以判决方式结案,判决书生效后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上海法院互联网实名公开。当事人是否听清?有无异议?
    [16:11:12]
  • [导播 均答]:
    听清,无异议。
    [16:12:18]
  • [审判员]:
    今庭审到此。当事人阅看笔录,如果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请在每页笔录签名,并于笔录最后一页具日期。
    [16:12:43]
  • [审判员]:
    闭庭。(击法槌)
    [16:13:1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席。
    [16:13:37]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6:13:56]
  • [主持人]: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