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原告

杨浦法院外景

审判长
2018年10月25日09:00直播杨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因购车向被告支付购车款50万元,后购车合同未履行,双方协议将购车款作为借款,故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相应利息,被告二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今两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担任今日庭审的独任法官是审判员秦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08:52:30]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及诉讼参加人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08:57:40]
  • [审判长]:
    请坐下。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陈述原告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
    [09:16:57]
  • [原告]:
    原告:叶琳,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280弄7号602室,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杨浦区友谊新村230号3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力,上海市杨浦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09:17:17]
  • [审判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述两被告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
    [09:17:54]
  • [被告]:
    被告一: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2439号。
    法定代表人:郁志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丽,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斌,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二:郁志豪,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郁家宅5号甲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8弄16号1301室,系被告郁志豪配偶。(未到庭)
    [09:18:18]
  • [审判长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09:18:36]
  • [原告]:
    没有异议。
    [09:19:31]
  • [被告]:
    没有异议。
    [09:19:48]
  • [审判员]: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叶琳诉被告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郁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秦岭独任审判,书记员祝萍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依据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原告,听清楚了吗?
    [09:20:02]
  • [原告]:
    听清楚了。
    [09:20:27]
  • [审判员]:
    被告听清楚了吗?
    [09:20:42]
  • [被告]:
    听清楚了。
    [09:20:5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当事人关系或不当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基于与当事人关系提出回避申请包括下列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二)基于不当行为提出回避申请包括下列情形: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活动的;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向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09:21:10]
  • [原告]:
    不申请。
    [09:21:27]
  • [审判员]:
    被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09:21:39]
  • [被告]:
    不申请。
    [09:21:54]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先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
    [09:22:06]
  • [原告]:
    诉请1、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 2018.7.1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诉请2、判令被告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理由同诉状(略)。
    [09:22:20]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09:22:57]
  • [被告 被告1]: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双方借贷关系存疑,我方无法区分这个款项是购车款还是借款,因为之前被告二失联,我方员工全部离职,我方对六份借款合同,购车合同分不清具体情况,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原告的诉请和原告的证据无法对应,购车一般流程为先签订合同后支付款项,而原告是反过来的,先付款,一个半月过后签订合同,合同上约定的车辆交付时间2017.12.30,但实际的约定车辆交付时间还没有到的情况下,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被告二单方出具借款合同,故原告诉状称因购车合同为履行双方将购车款转为借款的说法不成立,且原告递交的借款协议共六份,最早的一份是2017.12.1,但借款协议仅有被告二签字,公司印章,暂且不论协议的真实性,故该借款协议尚未成立,其次即使双方有事实借贷,但实际履行的情况也是与高分协议无法对应的,2017.10.18汇款,但协议上记载收到款项的时间2017.11.30-2017.12.19,有两个时间无法对应,2017.11.30-2017.12.29被告一对账发现,被告一确实收到原告交付的款项,金额259900元,共四笔,2017.11.30(15万元、2900),2017.12.23一笔83900元、2017.12.26的23100元,上述公积259900元,即使法院认为借款协议合法成立,担借款金额不是50万元,具体金额以法院查明为准,除了2017.12.1协议,虽然载明贷款方为原告,但是也仅有借款方签名,内容和实际履行无法对应,因此被告一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款项为购车款,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该购车款为借款,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到底是车辆买卖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尚无法确定,如果是买卖关系认为应该驳回诉请,第二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不正确,2018.3.5的退车款遗漏了,被告一打给叶琳,被告二有刑事案件在调查中,要求中止审理,原告付给被告的50万,随后即打入被告二的账户,被告二收到这款项后用于个人使用了,被告二被刑事立案后,我放已经收到了很多高我放的诉状,案情复杂,所以我方认为,被告二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被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二已经被闵行公安立案侦查,挪用公司资产自用,望原告驳回。
    [09:23:10]
  • [被告 被告二]:
    当时被告一的销售人员与原告(是被告一的汽车经销商)商谈的50万,具体购车情况我也不清楚,这笔50万元进来被告一公司账户后,后到了我的账户,但想不起具体资金用途,会整理书面材料资金流向提交法院。后俩转为借款,2017.12.1转为借款协议,原告跟我说了,人家车子不要了,具体的钱作为对我的借款。我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对被告一我认为借款应该归还原告,我对与我签订的承担连带责任的真实性不认可。
    [09:36:4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2017.10.18农业银行个人网银截图,证明原告向被告一交付了50万元,预付汽车款,因为该款汽车比较紧张,具体型号总价规格庭后代理人核实。
    证据2、2017.10.30上海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证明车的价格,交付的日期是在一个月以后,约定2017.12.30日交车,结果没有交付,说车比较紧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问他要钱。
    证据3、六份借款协议,证明当时车子是没有了,没办法交付,我们要求还钱,协议都是被告一起草的,2017.12.1借款协议是在当天前的,后面的协议没有落款日期,我们也没有注意到,大约是在2018.5.30前签订的,手写的第一份是2017.12.1,借款日期是2017.12.30到2018.1.29,第二份协议2018.1.30到2018.2.29,推定是1.29签的,第三份2018年2.28到2018.3.30,推定是2018.2.28日签订的,第四份2018.3.30-2018.4.29,推定是2018.3.30签订的,第五份2018.4.30-2018.5.29,推定是2018.3.29签订的第六份2018.5.30-2018.6.29,推定是2018.4.29签订的
    证据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8.1.3的1.5万(2017.11.30-2017.12.29利息,按照月3%),2018年1.30(2017.12.30-18.1.29利息,按照月3%),2018.4.2的1.5万(2018.1.30-2018.2.28),2018.5.8的1.5万(2018.2.28-2018.3.29),2018.6.20(2018.3.30-2018.4.29),2018.7.6的15000(2018.5.30-2018.6.29)。缺一张
    [09:40:30]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金额一共7次1.5万。共计105000元,2018.3.5的这笔1.5万元原告漏了,在我方举证中已经提供了。
    证据1:对于汇款50万真实性没有意义,2017.10.18收到了50万,认为是购车款没有转换为借款,银行只提供了银行流水,没有证明资金来源,但是对于关联性。
    证据2、3:由于原告没有带证据原件,希望能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不完整,2018.3.5还支付过1万5,原告遗漏计算了,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上面能够显示退车款,双方没有将购车款转为借款的。
    [09:59:10]
  • [被告 被告二]:
    证据1:认可。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2:这个我不清楚,我来签署,没有原件我不发表质证意见,车是途昂高配(国产,到手价差不多50万),从形式上看购销合同出自被告一。
    证据3:只认可后五份打印的借款协议,真实性没有疑问。手写的第一份有疑问,内容上感觉是后加的,不是我写的。50万什么时候购车款转换为借款,记不清。协议何时起草我不知道。
    证据4:真实性认可,每个月打给他的1万5财务说是利息,为何备注为退车款,具体原因我不清楚。确认利息付到2018.6.30日。
    [10:04:01]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证据1、被告泰宸公司交通银行尾号8430卡银行流水,证明被告一2017.11.30分别收到15万及2900元,金额与同时期的购销合同和借款协议不一致,所以被告无法确定双方之间的具体关系,是买卖合同还是借款。如果最终审查认定为50万元是购车款的,也应当是和本案无关系的,不是民间借贷。如果是借贷关系,应该是和借款金额相对应的实际金额。2017.12.30收到叶琳83900;2018.12.31收到叶琳23100元。
    证据2、被告泰宸公司建行尾号0795银行流水:发现原告遗漏计算2018.3.5退车款。交通银行尾号8430银行流水:发现2018.6.1被告一曾经向原告付款1万5,但是原告当天就退回,证明借贷关系存疑。
    证据3、被告泰宸公司建行尾号0795卡银行流水,2018年7.14闵行公安分局梅陇派出所出具的《告示》,2018年9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明2017.11.18被告收到原告50万元款项后,当天立即转到了被告二个人账户,被告二只是借用被告一的银行卡收款,并没有用于公司经营,用于被告二的个人消费。实际上2018.7.12被告二失联,被告二涉及的案件复杂,闵行分局已经立案侦查被告二挪用资金。
    [10:10:1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83900、23100、15万、2900四笔付款是另外的车的购车款,已经交付了车了。
    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算利息时漏了。退车款三个字是被告一自己写的,我们不认可是退车款。2018.6.1的1万5代理人庭后核实,书面答复。
    证据3:经核实原件,我方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不能反应出被告一打给被告二的钱款是我们的50万,打给被告二的钱有很多笔,证明了我们的钱款是打给了被告一的。
    [10:19: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二的立案与本案没有关系。
    [10:27:14]
  • [被告 被告二]:
    证据1:真实性没异议,对于四笔款项是具体对应购买什么车辆的款项我不是很清楚,但是与本案无关,肯定不是借款。
    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2018.6.1的1万5进出叶琳账户,我不是很清楚款项性质和具体情况。
    证据3:真实性认可,公司钱款进入自己的账户,我庭后提交证据说明该笔资金流向。无法提供车辆的原因是供应商无法提供。立案告知书真实性认可,立案之后找我问询了一次,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10:28:37]
  • [审判员]:
    笔迹鉴定费是否愿意预先支付?
    [10:32:40]
  • [被告 被告二]:
    预付。
    [10:33:13]
  • [审判员]:
    今日庭审至此,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署期。[击法槌]
    [10:33:27]
  • [书记员]: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0:3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