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被告人
2018年10月25日10:0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10:39:45]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略)
    [10:41:2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诈骗罪一案公开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周伟敏、刘华锋、人民陪审员卓佳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伟敏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宇担任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10:41:57]
  • [被告人]:
    听清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10:43:5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44:31]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10:44:51]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有何陈述?对指控的诈骗罪法律后果是否清楚?是否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有无异议?就案件事实有什么要说的吗?
    [10:45:20]
  • [被告人]:
    没有。清楚。认罪。没有。没有。
    [10:46:02]
  • [审判员]:
    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
    [10:46:47]
  • [被告人]:
    没有。
    [10:47:40]
  • [审判员]:
    由公诉人举证。
    [10:48:15]
  • [公诉人]:
    宣读
    1、被害人王彩侠的陈述、证人戚兴振、杨特一的证言及相关微信支付凭证证实,2017年11月,被告人王德元介绍王彩侠购买浙江省湖州市“江锦云庐”小区2号楼802室房屋。2018年1月28日,王德元谎称需补交人民币50000元定金,王彩侠的儿子杨特一即通过微信转账给王德元人民币50000元,后被害人联系不到王德元,该房产销售公司未收到相应钱款。
    2、证人蒋丽梅、梁邦跃、谭怀録的证言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中滋堂公司经“我爱我家”员工被告人王德元介绍,租赁3套房屋,同年6月间,王德元向中滋堂公司财务蒋丽梅隐瞒其已从“我爱我家”离职,并谎称需支付7至9月的房租及税费,蒋丽梅即将人民币36390元转账给王德元,房东谭怀録未收到相应租金。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德元的到案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王德元处扣押人民币5700元。
    [10:48:39]
  • [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异议?
    [10:49:14]
  • [被告人]:
    没有。
    [10:49:39]
  •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围绕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发表公诉意见。
    [10:50:02]
  • [公诉人]:
    被告人王德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刑罚。
    [10:50:22]
  • [审判员]:
    被告人有何辩护?
    [10:50:51]
  • [被告人]:
    没有
    [10:51:1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有何最后陈述?
    [10:51:32]
  • [被告人]:
    我知道错了,以后不会再犯。
    [10:51:59]
  • [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后听取了被告人最后的陈述。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根据有关法律现庭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在案的5,700元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予以返还。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依法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退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笔录,如记载由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闭庭。
    [10:52:43]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0: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