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11月1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购买茶叶认为标示有误 诉至法院索十倍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2:09]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购买茶叶认为标示有误 诉至法院索十倍赔偿”案适用普通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张英周、人民陪审员周丽萍、人民陪审员柳志然组成合议庭,由张英周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李响担任法庭记录。
    [14:17:39]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多盒茶叶,认为茶叶标示信息有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告退款退货,且十倍赔偿。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17:5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18:08]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查某,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清某茶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14:19:03]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9:31]
  • [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
    [14:19:39]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口头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查某诉被告北京清某茶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审判员张英周、人民陪审员周丽萍、人民陪审员柳志然组成合议庭,由张英周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李响担任法庭记录。
    [14:19:4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双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20:05]
  • [双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14:20:1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4:20:25]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2340元;2.判令被告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234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生活所需于2018年8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了高山梨山茶6待,共付款2340元,购买后经朋友提醒,原告所购买的产品未标注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未经入境检验检疫,来源不明,且涉嫌走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九十二条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原告带来使用安全风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14:20:59]
  • [审判长]:
    主张十倍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14:28:25]
  • [原告]:
    商品没有写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未经入境检验检疫,来源不明,且涉嫌走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九十二条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
    [14:28:42]
  • [审判长]:
    赔偿货款损失是什么诉求?
    [14:35:22]
  • [原告]:
    退货款。
    [14:35:39]
  • [审判长]:
    货呢?
    [14:35:47]
  • [原告]:
    退还货物,对方返还我购货的款项。
    [14:35:54]
  • [审判长]:
    买了多少?
    [14:36:01]
  • [原告]:
    6袋,390元一袋。
    [14:36:09]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4:39:16]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我公司开业十二年以来一直本着诚信的原则服务顾客,从未出现过假货的情况,我们进货渠道很严格,没有原告所提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情况。我们有动植物检验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书。对原告的指控,我们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39:39]
  • [审判长]: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4:40:37]
  • [原告]:
    证据1.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及签购单1张,证明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并履行;证据2.商品实物及照片。证明商品来源不明,标识不清。
    [14:40:51]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示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4:40:59]
  • [被告]:
    无异议。
    [14:58:16]
  • [审判长]:
    茶叶是你们出售的吗?
    [14:58:26]
  • [被告]:
    是的。
    [14:58:38]
  • [被告]:
    茶叶是散茶,包装是为了方便带走散茶。
    [14:58:48]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4:59:06]
  • [被告]:
    证据1,输出植物检疫证明书,证明我的商品不是走私的,是合法的,不存在安全问题,达到了质量标准。证据2,福州海关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证明我的商品不是走私的。证据3,出口报单一份,证明商品的出口时间。证据4,海峡两岸框架协议茶叶原产地证明书,证明茶叶的手续时全的。
    [14:59:14]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4:59:24]
  • [原告]:
    (阅)对证据1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属于境外出具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有效形式,并未进行公证,与涉案产品没有关联性。对证据2证明目的有异议,涉案产品未标示生产日期,也未标示合法标签,该检疫证明上面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5月20日,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涉案产品未标示生产日期和相关批次。因此该证据与涉案产品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是销售给原告的涉案产品以及相关批次。对证据4不认可,属于境外提供的证据,该份证据报关的是梨山乌龙茶,而涉案产品属于高山梨山茶。并未标示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和相关批次。因此与涉案产品无关联性。
    [14:59:3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询问,原告是何时何地如何购买的茶叶?
    [14:59:49]
  • [原告]:
    2018年8月4日,在被告公司,现场刷卡购买。
    [14:59:57]
  • [被告]:
    认可。
    [15:18:22]
  • [审判长]:
    购买产品的时候是否看茶叶了?
    [15:18:41]
  • [原告]:
    就看了包装,知道购买的茶叶是台湾茶,其他都没有看。
    [15:18:48]
  • [审判长]:
    你是否经常购买茶叶?
    [15:18:59]
  • [原告]:
    我自己喜欢茶叶。
    [15:19:06]
  • [审判长]:
    在本案诉讼前,在其他地区其他时间购买过茶叶?
    [15:19:18]
  • [原告]:
    买过。
    [15:19:25]
  • [审判长]:
    购买茶叶的目的?
    [15:19:32]
  • [原告]:
    自己喝,或者送给朋友。
    [15:19:42]
  • [审判长]:
    购买后是否食用?
    [15:19:50]
  • [原告]:
    喝了,自己喝了一罐。
    [15:19:57]
  • [审判长]:
    之前购买过同类的茶叶?
    [15:20:23]
  • [原告]:
    没有,什么茶都喝。
    [15:20:31]
  • [审判长]:
    是否在其他法院或者本院起诉过同类产品茶叶的案件?
    [15:20:40]
  • [原告]:
    没有。
    [15:20:47]
  • [审判长]:
    被告茶叶质量不合格的依据?
    [15:20:59]
  • [原告]: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标准,食品安全法的九十二条及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不符合预包装的相关标准,未标注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中文标签。
    [15:21:07]
  • [审判长]:
    你在购买的时候是否知道?
    [15:21:17]
  • [原告]:
    不知道,没有看。
    [15:21:26]
  • [审判长]:
    当时购买的时候是散装还是包装好的?
    [15:21:35]
  • [原告]:
    包装好的,塑封的袋子是要用专业的机器包装的,然后外面有一个桶。
    [15:22:04]
  • [被告]:
    我们是茶馆,喝完茶以后,觉得我们的茶叶不错,然后进行打包,都是散茶,不能拿手捧着走,都是我们现场包装好的,是委托别人包装的,我们自己是不会的。茶叶和茶罐是两会事情,我们当时都和原告说的很清楚,就是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
    [15:22:17]
  • [审判长]:
    原告,当时购买茶叶的时候,茶叶和罐子是否是在一起的?
    [15:22:26]
  • [原告]:
    拿过来就是茶叶已经用袋子塑封好的,罐子当时备注是分开的。
    [15:22:36]
  • [审判长]:
    被告,为何要分开标注?
    [15:22:44]
  • [被告]:
    因为我们只是销售茶叶,但是有的顾客可能觉得罐子好看,就要购买做,所以就单独标注了。
    [15:22:53]
  • [审判长]:
    包装是否是你方制作的?
    [15:22:59]
  • [被告]:
    是我们委托其他人进行的包装,当时茶叶来的时候没有独立的包装。
    [15:23:12]
  • [审判长]:
    当时原告是否品尝了?茶叶是否是散装的?
    [15:23:17]
  • [原告]:
    我是按照一袋购买的,没有称。
    [15:23:30]
  • [被告]:
    应该是没有称。
    [15:23:38]
  • [审判长]:
    被告出售茶叶是否标示生产日期,出口商?
    [15:23:52]
  • [被告]:
    入境检疫证明上有写,2018年6月份,从台湾进的,就是台湾茶,出口商是台湾人,叫陈元华(音)。
    [15:24:17]
  • [审判长]:
    代理商是?
    [15:24:27]
  • [被告]:
    福州嘉某同进出口贸易公司(音),海峡两岸的协议上有写。
    [15:24:41]
  • [审判长]:
    涉案产品是否经过入境检疫?
    [15:24:56]
  • [被告]:
    福州海关检疫的。
    [15:25:05]
  • [审判长]:
    你方出售商品有无对生产日期、生产产地进行标示?
    [15:25:14]
  • [被告]:
    其实当时就是我的朋友在我的茶馆喝茶觉得不错,让我进一点,一起喝。
    [15:25:25]
  • [审判长]:
    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的问题?
    [15:25:33]
  • [原告]:
    因为国家规定,进口的产品必须标示中文标签。
    [15:25:41]
  • [审判长]:
    被告是否认可?
    [15:25:51]
  • [被告]:
    不认可,我销售的是散茶,我开的茶馆,如果你喜欢喝可以去喝,可以不用购买。
    [15:26:00]
  • [审判长]:
    涉案产品是否具有安全,你方是否申请第三方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
    [15:26:09]
  • [双方当事人]:
    不申请。
    [15:26:18]
  • [审判长]:
    原告说一下茶叶具体不符合哪些安全标准?
    [15:26:27]
  • [原告]:
    依据食品安全法九十二条及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产品毕竟有中文表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得进口。
    [15:26:37]
  • [审判长]:
    如果对方提供的进口检疫,经过了相关国家部门检疫并符合规定,你是否认可?
    [15:26:48]
  • [原告]:
    不能证明是涉案产品批次,对方没有提供涉案产品的中文标签。被告把涉案产品作为进口商品销售,但是没有任何标示原告不能判断该台湾茶叶是否为境外的相关食品生产者生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经过检疫检验。
    [15:26:58]
  • [审判长]:
    包装不合格,是说罐子没有标志还是罐子没有标示?
    [15:27:06]
  • [原告]:
    罐子是单独购买的,袋子或者罐子上都可以标示,但是都没有标识。
    [15:27:14]
  • [审判长]:
    你购买高山梨山茶是否询问了来源?
    [15:27:26]
  • [原告]:
    就知道是台湾茶。
    [15:27:38]
  • [审判长]:
    是否询问怎么进口的?
    [15:27:50]
  • [原告]:
    没有。当时购买的涉案产品就是我出示给法庭证据的样子,没有散装的。
    [15:27:57]
  • [审判长]:
    涉案产品的包装是谁包装的?
    [15:28:05]
  • [被告]:
    进口的时候是一箱子茶叶,但是散装的,出售的时候就帮顾客包装上了,出售的就是台湾茶。
    [15:28:13]
  • [审判长]:
    你方是专门销售的茶叶?
    [15:28:21]
  • [被告]:
    不是,我们是茶馆,很少销售。
    [15:28:30]
  • [审判长]:
    原告你购买的茶叶一共是6袋,但是提交的是5袋。
    [15:28:43]
  • [原告]:
    另外一袋我自己喝,不主张了。
    [15:28:53]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退?
    [15:29:04]
  • [被告]:
    同意退货款给原告,茶叶原告喝的好,茶叶可以送给原告。
    [15:29:12]
  • [审判长]:
    双方针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5:29:21]
  • [原告]:
    没有。
    [15:29:28]
  • [被告]:
    我们销售是散茶,罐子是罐子。
    [15:30:19]
  • [原告]:
    被告的公司是茶楼,品尝茶叶,也有货架销售茶叶。我过去的时候本来是品茶,但是时间不够,直接买完茶叶就走了。
    [15:30:2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0:4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31:02]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1:15]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31:40]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5:31:5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5:32:14]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