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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5:44:14]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发生口角后将人打伤 男子涉嫌犯罪被公诉 ”案。[15:45:00]
- [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5:47:30]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 发生口角后将人打伤 男子涉嫌犯罪被公诉 ”案的案情。[15:47:39]
- [主持人]:公诉机关诉称:2018年2月5日15时许,被害人蒲某、李某到被告人赵某所在酒店内,要求赵某支付装修工程的施工款。双方因是否由赵某支付施工款问题发生争执,赵某对被害人蒲某、李某实施殴打,造成蒲某、李某受伤,经相关部门鉴定,蒲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损伤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15:48:45] - [主持人]:该案由本院审判员于研独任审理,金娜担任书记员。[15:48:59]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15:49:27]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5:49:36]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被告人赵某,你还用过其他名字吗?你的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15:50:07]
- [被告人]:赵某,男,1970年6月出生,出生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北京市朝阳区。[15:51:23]
- [审判员]:被告人赵某,你是否是中国共产党党员?[15:52:00]
- [被告人]:不是。[15:53:13]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受处分的时间、种类?[15:53:22]
- [被告人]:没有。[15:53:28]
- [审判员]:你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什么时间被逮捕?因为什么被采取强制措施?[15:53:38]
- [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15:53:45]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收到了吗?[15:53:55]
- [被告人]:收到了。[15:54:07]
- [审判员]:起诉书副本送达笔录是否签字捺印,相关权利义务是否知悉?[15:54:29]
- [被告人]:已经签字,相关权利义务已经知道。[15:54:38]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一案。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是否有异议?[15:54:46]
- [审判员]:没有异议。[15:54:57]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异议?[15:55:07]
- [公诉人]:没有异议。[15:55:13]
- [审判员]:本案由审判员于妍独任审判,由书记员金娜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迎梅出庭支持公诉。
下面告知一下案件当事人(被害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三)最后陈述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15:55:20] - [被告人]:听清了。[15:55:52]
- [审判员]:庭前是否获得了法律帮助?[15:56:08]
- [被告人]:是。[15:56:15]
- [审判员]:相关权利义务是否已经清楚?[15:56:22]
- [被告人]:清楚。[15:56:40]
- [审判员]: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及量刑建议。[15:56:48]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被告人赵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使用缓刑。[15:56:55] - [审判员]:被告人赵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以及量刑建议你听清了吗,是否有异议?[15:57:05]
-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异议。[15:57:12]
- [审判员]:你是怎么到案的?[15:57:21]
- [被告人]:派出所打电话通知我去的,电话里已经告知我是为什么去的派出所,我就主动去了。[15:57:29]
- [审判员]:鉴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结合本院对在案证据的审查,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15:57:38]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15:57:59]
- [被告人]:我会认真改正,不会再犯这种错误。[15:58:17]
- [审判员]:现在进行宣判。(请全体起立)
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于妍,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金娜 。[15:58:24] - [审判员]:被告人,听清了吗,是否上诉?[15:58:38]
- [被告人]:听清了,不上诉。[15:58:47]
- [审判员]:现在闭庭。把被告人赵某带出法庭。[16:00:53]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金娜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16:00:59]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6:0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