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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39:03]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深夜入户盗窃 涉嫌犯罪被公诉”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8年6月8日4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西老店某超市,撬门进入超市,窃走放在柜台内的人民币1000余元。
二、2018年6月17日22时47分左右,被告人潘某在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老店某处,溜门进入陈某家中,窃走现金人民币230余元、身份证、公交卡等物品。
三、2018年6月18日0时左右,被告人潘某在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老店某处,进入伊某家中,窃走熟食一包。
四、2018年6月18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潘某在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老店某处,钻窗进入曹某租户屋内,窃走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五、2018年6月18日3时28分左右,被告人潘某在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老店某处,撬门进入孙某存放杂物的库房内,窃走电线、电饭煲等物(未能作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4:39:26] - [主持人]:本案由审判员杨振新独任审判,书记员范祥云担任法庭记录。[14:39:43]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14:40:0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14:40:31] -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14:40:45]
-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4:40:57]
- [审判员]:全体坐下。[14:41:10]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公诉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14:41:22]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潘某到庭。
被告人潘某,被告人姓名(别名)、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民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14:41:43] - [被告人]:被告人潘某(曾用名黄某),男,24岁(1994年1月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某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401******;建始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群众。[14:43:43]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4:44:37]
- [被告人]:2015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30日因盗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14:44:56]
- [审判员]:这次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14:45:15]
- [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被羁押,同年7月27日被逮捕。[14:45:30]
- [审判员]:什么时间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的?[14:45:40]
- [被告人]:2018年10月26日收到的。[14:45:5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潘勇某盗窃 一案,根据刑诉法第208条、第210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杨振新独任审判,书记员范祥云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志如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197条、第198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还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以及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潘勇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4:46:11] -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14:46:54]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4:47:06]
- [公诉人]: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8年6月8日4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西老店某超市,撬门进入超市,窃走放在柜台内的人民币1000余元。
二、2018年6月17日22时47分左右,被告人潘某在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老店某处,溜门进入陈某家中,窃走现金人民币230余元、身份证、公交卡等物品。
三、2018年6月18日0时左右,被告人潘某在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老店某处,进入伊某家中,窃走熟食一包。
四、2018年6月18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潘某在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老店某处,钻窗进入曹某租户屋内,窃走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五、2018年6月18日3时28分左右,被告人潘某在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老店某处,撬门进入孙某存放杂物的库房内,窃走电线、电饭煲等物(未能作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5:00:42] - [审判员]:被告人潘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了吗?[15:01:09]
- [被告人]:听清了。[15:01:30]
- [审判员]:你坐下。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15:01:43]
- [被告人]:一致。[15:02:44]
- [审判员]:被告人潘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15:02:56]
- [被告人]:有异议,我不服,我觉得根本就不值这么多钱,我偷电饭煲干嘛?我又不做饭,我偷了就是偷了,没偷就是没偷。[15:03:10]
- [审判员]:你对价值有异议,你没偷电饭煲?[15:04:11]
- [被告人]:对。我居无定所,我偷电饭煲也没用。[15:04:34]
- [审判员]:第一起指控你在超市盗窃一千余元有异议吗?[15:05:09]
- [被告人]:没有异议,我偷了930、940元,给我打了个整数,我不在乎这个零头。[15:05:23]
- [审判员]:第二起指控你盗窃人民币、身份证、公交卡?[15:05:40]
- [被告人]:我承认。[15:05:51]
- [审判员]:第三起指控你盗走熟食一包?[15:06:04]
- [被告人]:没有异议。[15:06:15]
- [审判员]:第四起盗窃现金500余元。[15:06:28]
- [被告人]:没有异议。[15:06:38]
- [审判员]:第五起指控你盗窃电线、电饭煲等物?[15:07:01]
- [被告人]:电线我拿了,电饭煲我没拿,没有其他异议。[15:07:13]
- [审判员]:公诉人对事实有无补充?[15:07:24]
- [公诉人]:在公安机关被告人只陈述了第一起事实,后在我院审查期间供述了其他四起事实,在我们检察院阶段被告人对第五起事实是没有异议的。[15:07:34]
- [审判员]:被告人对第一起和第五起事实怎么解释?[15:07:44]
- [被告人]:第一起事实我说了不差那几十块钱了,但是我话得说明白,但是我没偷电饭煲。[15:07:56]
- [审判员]:对于电饭煲的问题,在公诉机关起诉中没有对电饭煲进行作价,你是否听清了?[15:08:09]
- [被告人]:我没偷。[15:08:20]
- [审判员]:你是否认罪?[15:08:30]
- [被告人]:不认罪。[15:08:54]
- [审判员]:鉴于被告人不认罪,本案改为普通程序审理,择日开庭,把被告人带出法庭,带回门头沟区看守所继续羁押。[15:09:04]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哲和范祥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5:09:18]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5: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