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陈穆颜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被告正在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10月30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美发店'按摩致伤 消费者起诉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27:4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4:28:06]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美发店’按摩致伤 消费者起诉索赔”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28:16]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陈穆颜。
    [14:28:42]
  • [主持人]:
    陈穆颜,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审判员。
    [14:29:12]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29:24]
  • [主持人]:
    原告赵女士诉称,2018年3月23日,原告在被告上海某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美容美发店办理了美容产品理疗卡,当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二北京蓝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支付会员费2000元。2018年4月17日,原告在某美容美发店接受了肩颈按摩服务,按摩后,感到颈部不适并伴有头晕、头疼、恶心呕吐和耳鸣等症状,当晚病情严重。次日,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颈椎软组织损伤,为此原告支付了医疗费。后原告找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的服务合同;2、被告二退还原告会员费2000元;3、被告二赔偿原告医疗费9901.4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70元、误工费25524.83元、交通费2062元;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14:29:40]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30:0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30:1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30:30]
  • [审判员]: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30:51]
  • [原告]:
    赵女士,1980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1:27]
  • [二被告]:
    被告一上海某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被告二北京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述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7:56]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赵女士诉被告上海某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陈穆颜独任审判,书记员梁贺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14:39:17]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40:32]
  • [二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40:5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41:04]
  • [原告]:
    2018年3月23日,原告在被告上海某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美容美发店办理了美容产品理疗卡,当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二北京蓝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支付会员费2000元。2018年4月17日,原告在某美容美发店接受了肩颈按摩服务,按摩后,感到颈部不适并伴有头晕、头疼、恶心呕吐和耳鸣等症状,当晚病情严重。次日,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颈椎软组织损伤,为此原告支付了医疗费。后原告找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的服务合同;2、被告二退还原告会员费2000元;3、被告二赔偿原告医疗费9901.4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70元、误工费25524.83元、交通费2062元;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14:41:2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14:42:07]
  • [二被告]:
    法官,我方希望法院主持调解工作。
    [14:42:29]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自愿同意当庭调解?
    [14:43:29]
  • [原告]:
    同意调解。
    [14:43:53]
  • [二被告]:
    同意调解。
    [14:44:08]
  • [审判员]:
    双方有何调解意见?
    [14:44:24]
  • [二被告]:
    1、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撤回其对二被告的投诉;2、我方同意于2018年11月15日一次性补偿原告2万元(含会员费2000元),支付至原告名下银行账户;3、双方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于2018年11月15日解除。4、双方就此事一次性解决,再无其它纠纷。
    [14:44:37]
  • [原告]:
    同意二被告的调解方案。我方可以于2018年11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撤回其对二被告的投诉。双方就此事一次性解决,再无其它纠纷。
    [14:46:01]
  • [审判员]:
    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本案以调解结案,现在宣布闭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4:46:4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14:48:3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4:48:58]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4:49:18]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郑伟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
    [14:49:34]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4:49:5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