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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09:21:30]
- [主持人]: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认识并成为朋友。之后被告以购置房屋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期限为一年。之后,由于被告失去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每个月向原告借款偿还房屋贷款。截止2016年5月15日被告累计欠原告人民币46万余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6万余元。[09:21:56]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员入庭。[11:10:31]
- [审判员]:现在开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伟与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伟独任审判,书记员吴艳平担任记录。告知回避权;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双方当事人听清否?是否申请回避?[11:14: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1:17: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1:17:36]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1:17: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465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算自2015年6月8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与诉状一致。[11:17:49] - [审判员]:被告答辩?[11:18: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要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原告是恶意诉讼,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律师费50000元。原、被告于2015年3月发生婚外情并同居,2016年5月30日,原告林某又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不再同居,2015.3-2016.5期间,两人之间的共同的开销,是原告的钱款转至了被告的卡上,用于生活开销。因原告当时担心被告甩了原告,原告要求被告书写借条一份,两人分手后,被告要求将借条归还,但是原告称借条原告已经找不到了,被告拿出之前借条原件的复印件,原告在借条复印件上亲笔书写,已收到还款。落款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11:18:13]
- [审判员]:原告对主张的事实有何证据向法庭提供?[11:20:1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借条原件一张;2、银行转账记录;[11:20:23]
- [审判员]:被告质证?[11:20: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借条的形式上没有异议,但是双方已经结清。银行转账不能证明借贷合意,是用于共同生活开销。[11:20:46]
- [审判员]:被告提供证据?[11:20: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借条一份;2、律师费发票。[11:21:02]
- [审判员]:原告质证?[11:21: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写这个借条还款的前提是被告答辩把合肥的房子添加原告的名字。双方并没有在2016年5月30日解除情侣关系。[11:21:20]
- [审判员]:双方关系?[11:21:2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是足浴店员工,两人在足浴店认识,两人发展为婚外情,双方是情侣关系,双没有同居过。[11:21:37]
- [审判员]:对于你举证的转账凭证,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之前借贷合意的证据?除了借条上写的24.8万,是否还有证据?[11:21: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们转账的流水上有注明出借,由此证明为借款。2016.1.8,50000元,2016.5.5也是借款。[11:21:59]
- [审判员]:除转账注明为借款外,是否还有证据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意愿?[11:22: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1:23:03]
- [审判员]:和原告相识时间?[11:23: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014年底,2015年初认识,2015年3月16日,原告和我一起回我的老家,他说要看望我的父母,2015年3月20左右回上海后,原告让我把租的房子退了,让我搬他到家制造局路陆家浜路路口,林某家居住,在这里同居了半年,后来搬到某时尚宾馆居住,在原告家某名人苑对面,住了四个月左右,长包房的钱是原告转到我卡上,我通过现金支付的。住了四个月后,又换了地方,租了房子在中华路某弄某号某室,租赁协议是以我的名义与房东签的,每月租金3000元,支付形式都是原告转账到我卡上,我现金给房东。在这里住到2016年6月中旬。我就离开上海,回合肥了。在与他同居过程中,原告不让我上班,我没有上班。[11:23:21]
- [审判员]:被告所述的相识过程是否认可?[11:25: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相识过程是认可的,但是租房子同居是认可的,承认与被告发生过几次关系。[11:25:06]
- [审判员]:原告名下有几处住房?[11:25: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庭后核实,代理人不清楚。[11:25:25]
- [审判员]:庭后三个工作日向法庭提供原告的房产信息。[11:25:33]
- [审判员]:被告,平时两人同居过程中,有什么开销?[11:25: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他在应酬过程中,一直带我参加,每次应酬开销都是让我现金支付。他曾经送给过一个银行银长10万元,但这笔费用他不能从他自己卡里取现,为了不留痕迹,他让我从老家拿了10万元。[11:25:55]
- [审判员]:原告的工作?[11:26: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回去还要核实。代理人不清楚。三日后告知法庭。[11:26:15]
- [审判员]:除了借条上写了248000元以外,原告转账给的钱是什么钱?[11:26:2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是用于共同消费的,原告做生意需要应酬开销。[11:26:33]
- [审判员]:双方是否有补充。[11:26:4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1:26: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11:27:06]
- [被告 证人]:证人,王某,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石城镇某路某号。[11:28:18]
- [审判员]:证人需如实向法庭陈述,如作伪证,需承担法律后果。[11:28:42]
- [审判员]:证人作证内容。[11:28:48]
- [被告 证人]:我以前和刘某是合租的关系,后来刘某认识林某后,刘某就让我一起搬到林某家居住,我住一个小房间,他和林某住一起。地址在某大厦。我住了一个多月,两个月不到,我就先搬出去住了。我搬出去住后,还是会回去玩,大家一起买菜做饭。[11:28:59]
- [审判员]:你住在某大厦这一、两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经常住一起吗?[11:29:36]
- [被告 证人]:因为我回家很晚,早上起来有时候晚,我看到阳台上有男人的衣服,包括鞋子,洗漱用品等,觉得他们应该是住一起的。[11:29:48]
- [被告 证人]:我与刘某出去买菜,都是刘某出的钱,自从我们搬到某大厦后,刘某就不上班了,以前我们是一个足浴店上班的。[11:30:01]
- [审判员]:你与刘某认识时间?[11:30:54]
- [被告 证人]:2014年认识,2014年过完后,我们就合租了,一直到搬到某大厦为止。[11:31:06]
- [审判员]:是否还有其他向法庭陈述的?[11:31:25]
- [被告 证人]:没有。[11:31:30]
-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有发问?[11:31: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你们住在某大厦,你的上下班时间?[11:31:45]
- [被告 证人]:我上班时间为11点,下班时间为晚上12点。[11:31: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你在某大厦见过林某几次?[11:32:05]
- [被告 证人]:没有见过。[11:32:18]
- [审判员]:你在某大厦住的近二个月时间内,是否见过林某?[11:32:26]
- [被告 证人]:一次都没有见过。[11:32:44]
- [审判员]:证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1:32:54]
- [被告 证人2]:证人刘某,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正阳关镇某村某队。[11:33:02]
- [审判员]:证人需如实向法庭陈述,如作伪证,将责任法律后果。 证人想证明的内容?[11:33:35]
- [被告 证人2]:刘某是我的妹妹,妹妹和说谈了个朋友。我休息天去某大厦玩,也见到过林某,那时候两个人一起开车来接我,吃好饭再送我回家,经常性上饭店吃,后来他们搬去某宾馆长包房去了,我也去玩过。[11:33: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刘某你每月去几次某大厦?[11:34:09]
- [被告 证人2]:二、三次左右,不固定的,有时候去外面吃。后来搬到某宾馆,我也经常去玩,我们经常外面吃饭。吃饭都是我妹妹付的钱。[11:34: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在昆山是否你在套房子?[11:34:49]
- [被告 证人2]:是我买的。是我一个人名下。[11:34: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原告提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11:35:06]
- [审判员]:证人可以不必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11:35: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入住某大厦的时间?[11:35:24]
- [被告 证人2]:时间太长,不记得了。[11:35:41]
- [审判员]:证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1:35:50]
- [审判员]:双方还有补充?[11:35: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需要向被告方提几个问题。 被告写借条的前提?[11:36: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当时原告要与被告发展同居关系,一方面是给被告生活费,一方是包养的钱,又怕被告拿了钱不理他,所以让刘某写下了借条。[11:36:4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刘某是否在昆山有房子?[11:37: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与本案无关,不愿回答。[11:37: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刘某本人的婚姻关系?[11:37:3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认识林某的时候,林某告诉我他是离婚的,我是有婚姻关系的,林某让我离婚,我于2015年5月1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11:37: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借条上248000是否归还?[11:38: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这些钱款用于共同生活了。其中有10万已经给原告去给那个行长。[11:38:5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39: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提供了借条及转账凭证,事实清楚,被告说用于共同生活,没有证据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明确了出借的事实,应认可借款关系成立。[11:39: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请,虽然以借贷起诉,但事实上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转给被告的钱,是用于原告自己的用处以双方共同生活。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46万的借贷合意,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在借条上也亲笔写了收到还款。至于其他的转账,都是用于双方同居共同生活开销。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11:39: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关于2016.6.13 8000元的借款,按照被告说法,双方是2016年5月30解除同居关系,这点是不成立的。被告借款248000元,是为了被告的姐姐刘某在昆山买房所用。[11:39: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双方在和平分手后,被告恶意诉讼,关于诉讼费的主张,我们不反诉了,我们考虑另案起诉。[11:39:5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1:40: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1:40: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11:40:18]
- [审判员]: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组织调解。判决书送达方式?[11:40: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院将判决书邮寄给我。[11:40: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请求法院将判决书邮寄给我。[11:40:43]
- [审判员]:今天法庭审理到此结束。 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1:40:50]
- [主持人]: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2:1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