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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13:45:28]
- [主持人]: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7年9月30日,被告一单位驾驶员李某驾驶货车撞伤原告,致原告受伤。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鉴定,被告一驾驶员李某负全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赔偿40万余元。[13:46:45]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员入庭。[17:48:55]
- [审判员]:现在开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舒海卫独任审理,书记员徐晓雯担任记录。[17:49:09]
- [审判员]: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17:49:2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听清否?是否申请回避?[17:49:35]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7:49:42]
- [被告 被告1]: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7:49:52]
- [审判员]: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17:49:58]
- [审判员]:询问各方当事人,合议是否同意延长本案简易程序适用期限?[17:50:16]
- [原告]:同意。[17:51:04]
- [被告 被告1]:同意。[17:51:10]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17:51:21]
-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对原告以下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及不属于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1承担:医疗费105754.9元;住院伙食费480元(20*24);营养费3200元(80*40);残疾赔偿金125192元(62596*20*0.1);辅助器具费388元(轮椅);护理费5280元(住院期间22天1760元+40*88);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0475元(3150*6.5,包括一二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车辆修理费5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7.9.30下午17时50许,被告1驾驶员被告1所有的驾驶车辆在本市河南南路吴家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撞倒,原告车辆侧滑后撞击到人行道内行走的案外人李某、汪某,导致原告、李某、汪某受伤。原告伤后在长征医院急诊,诊断为左小腿开放伤、左胫骨平台骨折,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行内固定术,10.20出院。目前内固定尚未拆除。经黄浦交警支队认定被告1驾驶员承担事故全责。黄浦交警委托上海锦曼律师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为: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左膝关节活动受限,构成九级伤残,其伤后酌情给予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后续拆除内固定,给予休息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300元。审理中,被告1申请对原告伤残、三期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原告左下肢交通伤,后遗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今后若行二期手术,酌情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被告1支付第二次鉴定费4500元。因被告保险公司系被告1的交强险投保公司,故起诉。[17:51:27]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诉请与事实理由有何答辩?[17:52:16]
- [被告 被告1]:对原告陈述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愿意在交强险外承担责任,具体意见在质证中发表。医疗费金额没有异议;住院伙食费要求按照出院小结记载的住院伙食446.5元实际支付的金额予以认可;营养费30*75;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27825*20*0.1;辅助器具费认可;护理费认可1760元+(105-22)*30;交通费不认可;误工费2893.46*6;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修理费、衣物损法院酌定;第一次鉴定费不认可;律师费认可。[17:52:25]
- [审判员]:保险公司书面意见:涉案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发在投保期限;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17:52:54]
- [审判员]:原告对主张的事实有何证据向法庭提供?[17:53:02]
- [原告]:1、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2、医疗费单据、病历、出院小结、用药清单;3、辅助器具费单据(轮椅);4、护理费发票;5、鉴定报告、第一次鉴定费发票;6、银行流水(2016.7-2017.1原告在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收款凭证;外卖派收单、收支统计,之后原告打零工,也兼职从事送外卖、快递,其中9月、10月银行流水显示原告帮他人送快递计件获得的收入;7、原告农村户口本,证明和季某为母子关系;原告母亲结婚证,证明原告随母亲和继父蒋某在沪居住,租住在复兴中路某弄,是蒋某租住的公房,蒋某2015年死亡,后原告和母亲一直租住在复兴中路某弄;8、律师费发票。[17:53:11]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7:54:11]
- [被告 被告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没有异议,故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天数予以扣除;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鉴定结论不认可,原告鉴定时间不满六个月,不符合伤情稳定的标准,鉴定是原告单方委托,故不认可;证据6不认可,银行流水只能表明双方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收款凭证;外卖派收单、收支统计三性均不认可;证据7农村户口簿、结婚证没有异议,原告母亲结婚时原告已经成年,无法证明原告在沪居住满一年;租赁合同关联性有异议,承租人是案外人,无居委证明,无法证明原告在沪居住、生活满一年;证据8没有异议。[17:54:17]
- [审判员]:本起事故另两位伤者的情况?[17:54:33]
- [原告]:另两位伤者伤情较轻,应该没有起诉。[17:54:42]
- [被告 被告1]:另两位伤者伤情较轻,应该没有起诉。[17:54:52]
- [审判员]:原告母亲再婚时,原告的情况?[17:54:58]
- [审判员]:原告母亲和原告生父离婚后,来沪和一上海人结婚,原告的生父目前在农村老家,原告来沪工作就居住在原告母亲和丈夫租赁的房屋里。[17:55:06]
- [审判员]:被告对主张的事实有何证据向法庭提供?[17:55:19]
- [被告 被告1]:没有。[17:55:29]
- [审判员]:法院出示审理中被告1申请的重新鉴定结论。[17:55:48]
- [原告]:没有异议。[17:55:54]
- [被告 被告1]:没有异议,第二次鉴定费由我方承担,但是第一次鉴定费不愿意承担。[17:56:03]
- [原告]:第一次鉴定过程合法,鉴定机构也是正规机构,故该笔鉴定费也应当由被告1承担。[17:56:12]
- [审判员]:原告,对事实和证据还有何补充、提供?[17:56:24]
- [原告]:没有。[17:56:54]
- [审判员]:被告,对事实和证据还有何补充、提供?[17:57:00]
- [被告 被告1]:没有。[17:57:1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7:57:26]
-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原告来沪收入很低,无法在他处租赁居住,故居住在原告母亲处很正常,原告收入虽然没有连续,但是由于原告的工作特性,收入断断续续。原告丈夫死亡后,原告和母亲居住在复兴路的房子,由于原告母亲年限还没有到,故户口还不能上来,居委会不愿意出具证明。[17:57:36]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7:57:42]
- [被告 被告1]:坚持庭审意见。收入证明有断层、没有提供居住证明、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在沪居住、工作满一年,故不认可城镇标准。[17:57:5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解主持下可以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17:58:02]
- [原告]:我们庭后自行协商,如达成意见另行通知法院。[17:58:10]
- [被告 被告1]:我们庭后自行协商,如达成意见另行通知法院。[17:58:18]
- [审判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7:58:27]
- [审判员]: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7:58:34]
- [原告]:要求对原告以下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及不属于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1承担:医疗费105754.9元;住院伙食费480元(20*24);营养费3200元(80*40);残疾赔偿金125192元(62596*20*0.1);辅助器具费388元(轮椅);护理费5280元(住院期间22天1760元+40*88);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0475元(3150*6.5,包括一二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车辆修理费5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5000元。。[17:58:43]
- [审判员]: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7:58:58]
- [被告 被告1]:医疗费金额没有异议;住院伙食费要求按照出院小结记载的住院伙食446.5元实际支付的金额予以认可;营养费30*75;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27825*20*0.1;辅助器具费认可;护理费认可1760元+(105-22)*30;交通费不认可;误工费2893.46*6;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修理费、衣物损法院酌定;第一次鉴定费不认可;律师费认可。[17:59:05]
- [原告]:要求法院将判决书邮寄给我们。[17:59:17]
- [被告]:要求法院将判决书邮寄给我们。[17:59:25]
- [审判员]:诉讼费如何支付?[17:59:30]
- [原告]:先有原告方预缴,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17:59:40]
- [被告]:先有原告方预缴,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17:59:49]
- [审判员]:今天法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7:59:54]
- [主持人]: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8:0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