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二被告及第三人

庭审全景

庭审全景
11月2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称员工外出吃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房产中介不服工伤认定起诉人社局”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员工外出吃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房产中介不服工伤认定起诉人社局”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09:09:44]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起诉称: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18年3月1日,该公司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北京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书。该公司认为,员工孙先生在外出吃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因公外出期间受伤,上述工伤认定书事实采信有误。
    为此,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朝阳区人社局、北京市人社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
    朝阳区人社局答辩称: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孙先生与同事在外出工作看房过程中,乘坐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
    北京市人社局答辩称: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09:10:1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09:10:52]
  •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09:28:5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09:29:20]
  • [审判长]:
    请坐下。现在核对各方出庭人员身份。
    [09:29:37]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09:30:07]
  • [被告一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法定代表人张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管某,女,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虹,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2:35]
  • [被告二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法定代表人徐熙,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09:33:16]
  • [第三人代理人]:
    第三人孙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拨乡。
    委托代理人王雅琴,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4:02]
  • [审判长]:
    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09:35:26]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案。本案受理后经合议庭审查,因孙某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已通过传票方式通知孙国军开庭时间,但孙某某未按时到庭。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第三人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伟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丽丽、韦铁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李星担任法庭记录。
    本案受理后,本院以书面方式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中,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明确了你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09:36:22]
  • [原、被、三各方]:
    明确了,不申请回避。
    [09:37:0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请明确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09:37:57]
  • [原告代理人]:
    1、依法判令撤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伤认某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判令撤销北京市人社区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39:14]
  • [审判长]:
    原告简要陈述你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09:39:36]
  • [原告代理人]:
    同起诉状。原告因工伤认定纠纷,不服被告区人社局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伤认某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8年3月1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书。原告认为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书的事实采信有偏差,法律适用错误,孙某某遭受的交通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原告方有很多证人能够证明孙某某系外出吃饭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不是在因公外出期间受伤。原告认为区人社作出的工伤认定与事实不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09:39:55]
  • [审判长]:
    二被告陈述你方答辩意见。
    [09:41:26]
  • [被告一代理人]:
    同答辩状。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我局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伤认某号《认定工伤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一案,现答辩如下:
    2017年11月2日,孙某(系孙某某之父)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同日受理。受理后我局于2017年11月15日向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到我局接受调查。根据查明情况,我局认为孙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的规定,于2017年12月29日将孙某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09:41:46]
  • [被告一代理人]:
    一、孙某某的劳动关系。
    孙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北京某房地产经纪
    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5月21日孙某某与同事在外出工作看房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某死亡。其父孙某、其母王凤霞作为孙某某的直系亲属,为确认孙某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16年8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2422号《裁决书》,确认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至5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均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发生法律效力。
    [09:45:09]
  • [被告一代理人]:
    二、孙某某是因工作原因外出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过
    2016年5月21日12时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单红路072号线杆处,宋某某驾驶悬挂京某号两轮普通摩托车(后乘孙某某)由东向西行驶时,其车右侧与道路北侧路牙相撞后摔出,造成宋某某受伤,孙某某死亡,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摩托车被移走,后摩托车又移回。事发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2016年7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警支队作出京公交(朝)认字【2016】第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为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09:45:31]
  • [被告一代理人]:
    (二)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认可孙某某死亡属于工伤。
    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认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否认工伤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或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工伤认定阶段,我局告知了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举证责任。2017年11月21日,我局向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其工作人员郭某某、宋某某均认可孙某某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工作时间从上午8:00-下午18:00,在2016年5月21日由宋某某陪同孙某某带客户看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治死亡。
    [09:46:24]
  • [被告一代理人]:
    三、我局认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否认工伤的理由不成立。主要根据以下材料证明。
    1、2016年7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警支队作出京公交(朝)认字【2016】第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为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2、2016年8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委
    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某号《裁决书》,确认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至5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2017年11月21日,我局向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人事郭某某的调查笔录。
    孙某某是公司我员工,公司与孙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找不到了,没有给孙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孙某某是公司的业务员,2016年5月21日,孙某某上班,当天中午,孙某某和同事在看房过程中,乘坐摩托车发生事故,导致孙某某受伤,后不治身亡,我单位认可孙某某属于工伤。
    [09:47:06]
  • [被告一代理人]:
    4、2017年11月21日,我局向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宋某某的的调查笔录。
    和孙某某是同事,与公司签劳动合同,手里没有,公司未给孙某某缴工伤保险,孙某某是业务员。2016年5月21日,孙某某上班,当天中午11点多,孙某某跟我说他有一个客户要看坝鑫家园的房子,因为他是新来的,让我跟着帮他一起过去。我们从公司出来,我骑车摩托车带着他,大约12点左右,行驶至单位路口072号线杆处时,我也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我的车就飞出去了,当时我就晕过去了。醒来后得知孙某某死亡了。
    5、2017年12月11日,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介绍信》,朝阳区人保局工伤受理中心;兹有我单位张某某,郭某某前往贵局办理孙某某工伤认定相关事宜。请与接洽。
    基于以上几点,我局认为孙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09:48:24]
  • [被告二代理人]:
    同答辩状。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9:49:11]
  • [审判长]:
    请区人社陈述你方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依据。
    [09:49:22]
  • [被告一代理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09:49:33]
  • [审判长]:
    原告对区人社局负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有无异议?
    [09:49:43]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49:54]
  • [审判长]:
    下面请被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你方证据陈述你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和履行程序的基本情况。
    [09:50:11]
  • [被告一代理人]:
    1、申请书。
    2、孙某某身份及委托手续。
    3、原告营业执照。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目的: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5)项之规定。宋某某为全责,孙某某无责。
    5、2016年8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某号《裁决书》。
    证明目的: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至5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6、2016年5月27日,北京红十字急诊抢救中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目的:孙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死亡。
    7、急诊病历。
    8、工伤申请受理决定。
    9、举证通知及送达。
    10、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受委托人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目的:公司委托情况、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望京街某号,我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11、2017年11月21日,我局向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人事郭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目的:孙某某是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公司认可工伤。
    12、2017年11月21日,我局向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宋某某的的调查笔录。证明目的:陪同孙某某外出工作看房。
    13、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
    14、送达回证及邮寄查询记录。
    [09:50:41]
  • [审判长]:
    请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09:51:55]
  • [原告代理人]:
    被告的证据原告认可。
    [09:52:06]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证据中陈述的对你的调查笔录里认可吗?
    [09:52:15]
  • [原告代理人]:
    有我的签字我就认可,但是时间太久我想不起来了。
    [09:52:25]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证据中宋某某的询问笔录认可吗?
    [09:52:35]
  • [原告代理人]:
    认可。
    [09:52:50]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有异议吗?
    [09:53:06]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53:16]
  • [审判长]:
    下面请被告陈述你方法律适用情况。
    [09:53:26]
  • [被告一代理人]: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3、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
    [09:54:19]
  • [审判长]:
    对法律适用,原告有异议吗?
    [09:56:10]
  • [原告代理人]:
    对法律依据无异议,但不认可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09:56:22]
  • [审判长]:
    对区人社局陈述的证据和法律适用,市人社局是否有补充意见?
    [09:56:33]
  •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
    [09:56:43]
  • [审判长]:
    第三人有异议吗?
    [09:56:56]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57:07]
  • [审判长]:
    请市人社区陈述履行复议程序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09:57:29]
  • [被告二代理人]:
    1、原告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一套,证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及EMS单据,证明市人社局于2018年3月5日受理原告复议申请并邮寄送达原告;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市人社局于2018年3月5日通知区人社局进行答复;4、朝阳区人社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一套,证明区人社局依法提交答复材料;5、EMS邮单,证明市人社局依法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09:57:42]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09:58:43]
  •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58:53]
  • [审判长]:
    第三人对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有异议吗?
    [09:59:04]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59:28]
  • [审判长]: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询问原告有证据提交吗?
    [09:59:44]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00:03]
  • [审判长]:
    原告起诉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工伤认定决定有何错误?
    [10:01:17]
  • [原告代理人]:
    孙某某是出去吃饭死亡的,不是因工受伤。证据也找不着了,时间太长了。孙某说是陪客户,也没有提交证据,不应该原告承担责任。
    [10:01:36]
  • [审判长]:
    原告公司从事什么营业?
    [10:01:55]
  • [原告代理人]:
    房屋中介,业务员平时出去陪客户看房。大家都十点多就出去吃饭了,白天一般不看房,一般是4点半5点之后出去看房。原告认为第三人出去看房死亡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10:02:07]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在被告询问笔录中认可是因为工伤死亡?
    [10:05:06]
  • [原告代理人]:
    认可该笔录,有我签字。
    [10:05:19]
  • [审判长]:
    第三人有证据提交吗?
    [10:05:33]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0:05:43]
  • [审判长]:
    被告还有事实补充吗?
    [10:05:54]
  • [被告一代理人]:
    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工伤,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10:06:06]
  •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
    [10:07:37]
  • [第三人代理人]:
    认可被告的工伤认定决定。
    [10:07:4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各方是否有新的意见?
    [10:08:00]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意见。
    [10:08:21]
  •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0:08:32]
  •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0:08:42]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0:08:5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如果当事人对于本案还有其他辩论意见,可在本次庭审之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辩论或代理意见。合议庭在作出裁判前会审阅各方的书面意见。下面进行最后陈述。请当事人概括陈述对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合法性的最后意见。
    [10:09:16]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09:30]
  • [被告一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09:42]
  • [被告二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09:49]
  • [第三人代理人]:
    坚持参加诉讼的意见。
    [10:09:59]
  • [审判长]:
    本次开庭到此结束,本案下一步是继续开庭还是直接宣判等候本庭通知。庭审结束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后即可以离开法庭。现在休庭。
    [10:10:1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李丹丹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大力支持。
    [10:14:5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