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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 宝山法院]: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0:11:3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现在核对当事人。
原告周某,女
被告张某,女
审判员:本院淞南法庭今就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燕峰独任审判,书记员由杨华佳担任记录。
审判员: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0:16:3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22.6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280元、鉴定费900元;
事实与理由:2017.4.19晚上在淞南派出所门口,被告和我因为纠纷去派出所处理事情,出了派出所我走在前,被告从后面追上来先从背后打我,我一转身她又打我头部、胸部,我来不及还手被告就逃走了,我就又去派出所报警了,我回家休息两小时后发现人不行了我又去派出所开了验伤单去长海医院挂急诊。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2017.4.19我和原告去派出所处理事情有的,处理好事情我和原告一前一后走出派出所,原告还跟其他人吵架,我劝她不要骂人,她气不过就过来打我,我回打了原告两个耳光,后来派出所打我电话,我就去派出所了。原告的伤势不是我造成的。
原告:我的伤都是被告打的,没有其他人打我。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并简要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目的。
原告:1、接报回执单。
2、4.20的诊断报告、病历。
3、5.4询问笔录,4.19当天的笔录没有。
审判员:被告有无异议?
被告:1无异议。2不清楚。3不认可。
审判员:由被告主张举证。
被告:无。[10:48:3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无。
审判员:审查各项损失。
审判员:医疗费1322.6元?
原告:医疗费单据、病历。
被告:金额无异议。
审判员:误工费1500元?
原告:100元/天*15天,鉴定报告。
被告:我都不认可。
审判员:交通费200元?
原告:我女儿开车送我去看病,估算。
被告:不认可。
审判员:营养费210元?
原告:30元/天*7天。
被告:不认可。
审判员:护理费280元?
原告:40元/天*7天。
被告:不认可。
审判员:鉴定费900元?
原告:鉴定费发票。
被告:不认可。
审判员:垫付?
原告:被告未垫付。
被告:我没有垫付。
审判员:责任过错?
原告:我要求被告全额赔偿,我没有过错。
被告:我不同意全额赔偿,我没有过错,要求原告责任自负。我打了她两个耳光是因为原告先骂我、打我,所以我也不同意承担责任。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证据部分还有无补充?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的伤就是被告造成的,要求被告赔偿。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没有过错,我不同意赔偿。
审判员:互相辩论。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如果认为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闭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0:4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