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郭齐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被告及第三人正在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11月6日9:30,海淀法院审理“公司到期债务难清偿 债权人利益谁担责”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39:5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40:06]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公司到期债务难清偿 债权人利益谁担责”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0:22]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郭齐。
    [09:41:26]
  • [主持人]:
    郭齐,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09:41:47]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42:08]
  • [主持人]:
    原告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原告与第三人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南山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第三人银行存款745500元并扣除相应执行费后第三人再无任何财产可执行,2014年10月15日,南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26日,第三人因违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的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被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而三被告作为第三人吊销时的股东,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地位,导致公司财产去向不明,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已无法进行清算,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三被告应当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对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09:42:31]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42:5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43:1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43:37]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身份信息。
    [09:43:57]
  • [原告]:
    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志刚,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4:15]
  • [被告1]:
    马女士,汉族,1979年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7:40]
  • [被告2]:
    张先生,汉族,1969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0:56]
  • [被告3]:
    付先生,汉族,1974年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3:00]
  • [第三人]: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5:33]
  • [审判长]:
    法庭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核对完毕,与向本庭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出庭。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女士、张先生、付先生、第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郭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金海、马仲兰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邓可人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上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56:33]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58:16]
  • [三被告、第三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58:37]
  • [审判长]:
    下面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58:48]
  • [原告]:
    2012年,原告与第三人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南山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第三人银行存款745500元并扣除相应执行费后第三人再无任何财产可执行,2014年10月15日,南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26日,第三人因违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的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被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而三被告作为第三人吊销时的股东,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地位,导致公司财产去向不明,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已无法进行清算,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三被告应当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对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09:59:10]
  • [审判长]:
    三被告及第三人答辩。
    [09:59:43]
  • [三被告、第三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745500元是南山法院裁定书中的数额。判决书的判项是双项给付。三被告在得知被吊销执照后积极开展清算业务,三被告作为股东自行成立清算组,原告收到通知后也积极申报了债权。本案中第三人财务账册保存完备,不存在怠于清算。第三人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且已经申报了债权,被告认为原告重复提起诉求。
    [10:00:2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并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
    [10:18:00]
  • [原告]:
    证据1、广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第三人拖欠原告债务的情况,拒绝收货;证据2、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审判决的执行案件受理时间;证据3、执行裁定书,证明法院仅扣划745500元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扣除了执行费,原告仅收到735645元;证据4、第三人北京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及变更审核表、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书,证明第三人股东情况为三被告;证据5、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2016年8月26日,第三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证据6、2017年9月21日原告收到的债权申报通知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和中国商报2017年8月4日注销公告,其中第三人公司要求原告向其申报债权,要求原告向其申报债权,原告将生效判决和执行裁定寄给第三人公司;证据7、2018年4月9日原告收到第三人公司清算组向其发出的商榷函,证明第三人公司现清算程序无法进行,要求与原告协商债务解决问题,三被告同意自筹资金20万元以及遗留固定资产49221.68元,以清偿债务。证据8、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第三人强制清算申请书的接收材料。
    [10:18:59]
  • [审判长]:
    三被告及第三人就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10:20:19]
  • [三被告、第三人]:
    证据1-4认可。证据5,认可真实性、证明目的。证据6,认可。证据7,认可。证据8,认可。
    [10:20:51]
  • [审判长]:
    三被告举证,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并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
    [10:22:09]
  • [三被告]:
    第一组证据:1、涉水服务业务约定书;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3、委托协议书,证明第三人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积极开展清算工作;第二组证据:1、公证书;2、债权申报登记材料,证明股东未校级履行清算责任,被答辩人在清算未结束前诉讼属于权利的重复主张且被答辩热那只小答辩人的联系方式,本案不应缺席审理;第三组证据:2006-2017财务账簿,证明第三人公司符合清算要件,能够清算。第四组证据:2006年度之2017年度审计报告,证明第三人公司符合清算要件,能够清算。
    [10:24:37]
  • [审判长]:
    原告就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10:26:14]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虽然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但并未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且并不符合法律的程序,中介机构无法启动清算。不能证明被告履行清算义务。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三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第三人股东应该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因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原告诉讼并不构成重复主张权利。我方向法庭申请15天答辩期。
    [10:26:31]
  • [审判长]:
    各方是否还有补充提交的证据?
    [10:28:10]
  • [原告]:
    没有了。
    [10:29:54]
  • [三被告、第三人]:
    没有了。
    [10:30:13]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何时收到的被告清算组通知?
    [10:30:21]
  • [原告]:
    2017年10月份。
    [10:30:42]
  • [审判长]:
    申报债权登记表真实性认可么?
    [10:31:14]
  • [原告]:
    认可,2017年10月13日之前收到的。
    [10:31:38]
  • [审判长]:
    被告和第三人,原告向你申报债权之后,清算组核定过么?
    [10:32:14]
  • [三被告、第三人]:
    核定过,商榷函也寄出了。
    [10:32:41]
  • [审判长]:
    除了执行裁定书中确定的偿还数额,是否还有其他债务清偿?
    [10:33:08]
  • [原告]:
    没有。
    [10:33:36]
  • [审判长]:
    原告,关于三被告发函与原告协商债务清偿与减免,双方是否有协商一致的结果?
    [10:42:35]
  • [原告]:
    没有。没有回复三被告。
    [10:43:07]
  • [审判长]:
    原告,原审判决中相关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找原审法院解决,是否清楚?
    [10:43:25]
  • [原告]:
    清楚。
    [10:54:09]
  • [审判长]:
    终结执行程序后是否恢复执行程序?
    [10:54:26]
  • [原告]:
    没有,因为没有财产线索。
    [10:54:48]
  • [审判长]:
    对于资产负债表的存货准备怎么处理?
    [10:55:04]
  • [三被告、第三人]:
    我们向原告发了商榷函,想要和解,然后自行清算。我们想再赔付对方,货物留给对方,因为货物价值会越来越低。
    [11:04:33]
  • [审判长]:
    鉴于本案原告申请答辩期,现在宣布休庭,具体日期以双方收到的宣判传票为准,各方当事人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1:05:4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退庭。
    [11:07:0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07:33]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08:02]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高萌萌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大力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08:3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