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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即将开始。[09:05:02]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09:06:5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公开审理,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钱晓峰、人民陪审员吉洪刚、翁元龙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云担任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佳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要求申请回避?[09:07:35] - [被告人]:听清了,不需要申请回避。[09:08:31]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08:51]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09:09:13]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有何陈述?对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后果是否清楚?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就案件事实有什么要说的吗?[09:09:56]
- [被告人]:没有意见,在银行电话催收时我都积极与他们沟通没有逃避。清楚。同意。没有。[09:10:49]
- [审判员]: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09:11:45]
- [公诉人]:不讯问。[09:12:10]
- [审判员]: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公诉人一并举证。[09:12:46]
- [公诉人]:宣读
1、证人王何的证言、兴业银行出具的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相关信用卡申领材料、被告人蔡日生名下信用卡的交易明细、兴业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及律师函,2、兴业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及谅解函。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及工作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09:14:11]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异议?[09:15:02]
- [被告人]:没有。[09:15:23]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供?[09:15:47]
- [被告人]:没有[09:16:05]
- [审判员]: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围绕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发表公诉意见。[09:16:28]
- [公诉人]:被告人蔡日生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日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罪当其罚之刑罚。[09:16:46]
- [审判员]:被告人有何辩护?[09:17:06]
- [被告人]:恳请法官考虑到我公司现在经营困难,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从轻处罚。[09:17:3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有何最后陈述?[09:17:56]
- [被告人]:我案发后还款是同学朋友帮忙凑款归还的。[09:18:16]
- [审判员]:待合议庭评议后定期宣判。退庭。
退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笔录,如记载由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闭庭。[09:18:52] - [主持人]: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09:1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