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被告人
2018年11月1日10:3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10:20:09]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略)
    [10:22:1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钱晓峰、人民陪审员吉洪刚、翁元龙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云担任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竑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10:23:45]
  • [被告人]:
    听清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10:24:3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26:02]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10:26:25]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有何陈述?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法律后果是否清楚?是否自愿认罪?
    [10:27:27]
  • [被告人]:
    没有意见。清楚。认罪。
    [10:28:01]
  • [审判员]:
    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
    [10:28:40]
  • [公诉人]:
    没有。
    [10:29:03]
  • [审判员]:
    由公诉人举证。
    [10:32:09]
  • [公诉人]:
    公诉人一并举证。(略)
    [10:32:50]
  • [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异议?
    [10:33:33]
  • [被告人]:
    没有。
    [10:34:01]
  • [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供?
    [10:34:30]
  • [被告人]:
    没有
    [10:34:49]
  •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围绕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发表公诉意见。
    [10:35:09]
  • [公诉人]:
    被告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
    [10:35:27]
  • [审判员]:
    被告人有何辩护?
    [10:35:57]
  • [被告人]:
    [10:36:1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有何最后陈述?
    [10:37:16]
  • [被告人]:
    没有。
    [10:40:19]
  • [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后听取了被告人最后的陈述。被告人对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又是自愿认罪,根据有关法律现庭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退赔。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依法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退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笔录,如记载由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闭庭。
    [10:43:04]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0: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