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被告人
2018年11月1日10:3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10:05:48]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略)
    [10:07:1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依法公开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周伟敏、许艳婷,人民陪审员井尉平组成,由周伟敏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辛颖担任法庭记录。
    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军、代理检察员吴皎颐。
    出庭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是本院通过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顺昌。(以下简称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以外,可以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辨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10:07:51]
  • [被告人]:
    听清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10:08:24]
  • [公诉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10:08:54]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认罪?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一旦确认的法律后果是否清楚?
    [10:09:19]
  • [被告人]:
    无异议。是的。清楚。
    [10:09:47]
  • [审判员]:
    公诉人有无讯问?
    [10:10:20]
  • [公诉人]:
    不需要讯问。
    [10:10:36]
  • [审判员]:
    公诉人可以举证。
    [10:11:00]
  • [公诉人]:
    宣读出示:
    一、被害人黄鑫的陈述、证人陈静山、马立伟的证言。
    二、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人员档案信息、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治国的身份信息及前科记录。
    四、抓获经过、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案发经过表格。
    [10:11:21]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证据有无异议?
    [10:11:43]
  • [被告人]:
    无异议。
    [10:12:00]
  • [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0:12:25]
  • [被告人]:
    没有。
    [10:12:43]
  •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到此,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13:05]
  • [公诉人]:
    杨治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治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离开上海,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治国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刑罚。
    [10:13:28]
  • [审判员]: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10:13:49]
  • [被告人]:
    没有。
    [10:14:06]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10:14:28]
  • [被告人]:
    没有。
    [10:14:47]
  • [审判员]:
    法庭审理终结,待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做出宣判,将被告人还押候审。退庭。
    退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笔录,笔录无误的应当签字。如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将被告人还押。
    庭审结束,将被告人还押。
    [10:15:12]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0: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