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公诉人

被告人

庭审现场
11月5日9:30,石景山法院审理“醉酒驾驶小轿车 危险驾驶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7:03]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醉酒驾驶小轿车 危险驾驶被公诉”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牟芳菲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刘畅担任法庭记录。
    [09:37:23]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2018年10月23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石景山区莲石东路某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2mg/100ml。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向石景山法院提起公诉。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37:4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42:34]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53:32]
  • [被告人]:
    姓名:张某
    别名(化名):无
    性 别:男
    出生日期: 1971年6月23日
    出 生 地:北京市
    文化程度: 大专
    职 业:无业
    户 籍 地:北京市通州区
    住 址: 北京市丰台区
    [09:54:08]
  • [审判员]: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行政处罚及种类、时间?
    [09:54:43]
  • [被告人]:
    无。
    [09:54:56]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因为什么?
    [09:56:38]
  • [被告人]:
    2018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因为涉嫌危险驾驶。
    [09:57:30]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10:00:04]
  • [被告人]:
    收到了。
    [10:00:1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牟芳菲独任审判,书记员刘畅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
    [10:00:2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你知道申请回避的含义吗?
    [10:05:23]
  • [被告人]:
    知道。
    [10:05:32]
  • [审判员]:
    你申请回避吗?
    [10:05:43]
  • [被告人]:
    不申请。
    [10:05:5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自行辩护及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10:06:13]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06:38]
  • [审判员]:
    被告人张某,你是否看过起诉书?
    [10:06:48]
  • [被告人]:
    看过。
    [10:06:58]
  • [审判员]: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意见?
    [10:07:13]
  • [被告人]:
    没有。
    [10:07:44]
  • [审判员]:
    是否自愿认罪?
    [10:07:56]
  • [被告人]:
    是。
    [10:08:40]
  • [审判员]:
    开庭前是否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10:08:54]
  • [被告人]:
    是。
    [10:09:03]
  • [审判员]:
    速裁程序可以不宣读起诉书,你是否需要公诉人出示证据?
    [10:10:05]
  • [被告人]:
    不需要。
    [10:10:17]
  • [审判员]:
    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
    [10:10:28]
  • [公诉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法庭对其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10:10:36]
  • [审判员]:
    被告人张某自行辩护。
    [10:10:47]
  • [被告人]:
    犯了这么大的错误,我一直痛定思痛,非常后悔,希望通过自我反省,能够重新做人,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公民。
    [10:10:56]
  • [审判员]:
    被告人起立作最后陈述。
    [10:11:05]
  • [被告人]:
    (起立)希望法官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是独生子,我母亲身体有病,我希望能早点出去给我妈弄药。谢谢法官。
    [10:11:13]
  • [审判员]:
    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一案,经过开庭审理并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现在我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全体起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判决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提起公诉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牟芳菲,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刘畅。被告人,你听清楚判决内容了吗?
    [10:11:34]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11:56]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0:12:05]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12:21]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