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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现在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被告系委托关系。2018年4月28日被告要求原告借款,支付其委托案件财产保证金25000元。原告同意并借给被告5000元用于支付其保证金,之后被告又借款1120元用于支付财产保证的手续费,共计借款6120元。5月2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一直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15:37:39] - [书记员]: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15:37:54]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15:38:08]
- [原告]:马某,具体信息略[15:38:26]
- [被告]:佘某[15:38:59]
- [审判员]:现在开庭,嘉定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庭通过受理、应诉通知书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这里就不再重复,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15:39:18]
- [原告]:清楚[15:39:33]
- [被告]:清楚[15:39:41]
- [审判员]: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认为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故不自行回避。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案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回避,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15:39:56]
- [原告]:不申请回避[15:40:07]
- [被告]:不申请回避[15:40:14]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15:53:14]
- [原告]:见诉状[15:55:16]
- [审判员]:原告对诉请有无变更或补充?[15:55:27]
- [原告]:利息按年利息6%,自2018年5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15:55:38]
- [审判员]:利息起算日依据?[15:55:49]
- [原告]:借款是财产保全的担保款,被告拿了自己的20000元,另外我于2018年4月28日为被告垫付的5000元。1120元是我为被告垫付的保全费。[15:56:01]
- [审判员]:原告举证。[15:56:16]
- [原告]:1.上海银行客户核对单,证明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从上海银行取款人民币5000元,准备借款给被告,当时是和被告丈夫一起去的,取款后直接存到法院银行账户,当时法官助理知道的。
2.中国农业银行回单,证明原、被告于2018年4月28日存入嘉定区人民法院账户25000元。我保留回单的目的是因为我垫付了5000元。
3.付费通手机页面截图,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保全费1120元。
4.上海银行交易明细,证明5000元是从我微信的零钱通转到银行卡然后取现的,另外1000元也是从微信的零钱通转到银行卡在付费通支付被告的保全费1120元。
5.电话录音光盘(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4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及催促被告还款的事实。[15:56:31]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5:57:11]
- [原告]:6、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为被告代理该案件诉讼,该案件财产保全费为1120元并由被告全额承担的事实。
7. 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上海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保全费的事实及原告领取5000元的事实。[15:57:25] - [审判员]:原告有无其他证据?[15:57:42]
- [原告]:无[15:57:53]
- [审判员]:对事实部分有何补充?[15:58:03]
- [原告]:无[15:58:1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5:58:34]
- [原告]: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加上原告垫付的1120元,共计借款6120元是事实,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作为律师在关键时候,开出调查令,调取房屋信息,为被告及时保全,已经尽到律师的义务。被告的行为让我失望,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15:58:4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原告作最后陈述。[15:59:00]
- [原告]:请求支持原告诉请。[15:59:23]
- [审判员]:下面休庭。[15:59:35]
- [审判员]:下面继续开庭,本院现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某借款人民币6,120元;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1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佘某提前还清欠款的,利息计算至被告佘某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佘某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系口头宣判,本院将于十日内向原、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对此有无异议?[16:01:55] - [原告]:无异议。[16:02:21]
- [审判员]:闭庭,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6:02:34]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6: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