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11月7日0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 说: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13:0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陆某与嘉善某运输有限公司关系?
    嘉善某运输有限公司:陆某是我公司职员,事发时为履行职务行为,我公司愿意承担保险外赔偿责任。
    原告:鉴于该情况,申请撤销对邱某的起诉。
    嘉善某运输有限公司:无异议。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无异议。
    审判员: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双方意见?
    均答:申请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限。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朱某,女(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尹忠某系原告之子。(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昕雯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1:嘉善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负责人:余俊燕,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昱临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法庭,今天就原告朱某与被告嘉善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彦独任审理,书记员姜雨晴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1、2:听清了。
    [09:19:1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1、2:不申请。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1、2:听清了。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36576.54元(包含被1垫付358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20元/天×18天)、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000元(2500元/月×4个月)、护理费2800元(1400元/月×2个月)、营养费2400元(1200元/月×2个月)、伤残赔偿金230768元(57692元×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物损费300元、鉴定费4100元、律师费7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1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09:19:5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2: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2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按责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在质证阶段发表。
    被告1: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无异议。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在质证阶段发表。事发后垫付35847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各项意见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提交:一、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证明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主体资格、投保情况。
    被告2:无异议。
    被告1:无异议。
    原告:二、门急诊病历、放射科诊断报告、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护理费发票,证明原告因伤治疗情况及医疗费、护理费花费。
    被告2:真实性无异议。医疗费票面金额无异议,其中208元发票(2017.3.17,中西医结合医院,100元;2016.10.20,4张,计108元)无病历及挂号记录印证,关联性不认可,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对护理费发票关联性不认可。
    原告:该五张发票是原告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原告的相应就诊内容与事故相印证。但因原告遗失了部分单据,故无法提供挂号单佐证。对2016.10.20发生的四张发票,有眼科及口腔门诊挂号单佐证,因原告事发时是牙齿松动,视网膜出血,因此去口腔科及眼科复诊是有必要的。2017.3.17待本代理人庭后向原告核实后发表书面意见。
    被告1、2:原告庭后补充提交意见由法院依法审核,不再要求质证。
    被告1:同保险公司意见。
    原告:三、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三期期限及鉴定费花费。
    被告2:对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伤残等级有异议。提交重新鉴定意见书,要求重新鉴定。
    被告1:同保险公司意见。
    原告:四、户口簿,证明原告为非农户口,适用城镇赔偿标准。
    被告2:无异议。
    被告1:无异议。
    原告:五、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发生律师费花费。
    被告2:由法院审核。
    被告1:由法院依法审核。
    原告:六、劳动合同及单位证明,证明原告误工费花费。
    被告2:因原告未提供营业执照,且无负责人签名及电话,本公司去实地及电话核查时无法查实。故不予认可。
    被告1: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1、2:无。
    审判员:事发后双方有无垫付款项?
    被告1:事发后垫付医疗费35847元。
    原告:认可,同意并入诉请,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如有剩余,同意返还。
    [09:47:5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原告陈述诉请计算方式。
    原告:医疗费人民币凭票36576.54元(包含被1垫付358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20元/天×18天)、交通费酌定500元、误工费10000元(2500元/月×4个月)、(变更)护理费2880元(1120元+44元/天×44天)、(变更)营养费1200元(40元/天×30天)、(变更)伤残赔偿金250384元(62596元×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物损费酌定300元、鉴定费凭票4100元、律师费凭票7000元。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各项费用发表意见。
    被告2:医疗费同质证意见,要求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法院依法审核;交通费认可200元;误工费不认可;护理费认可40元/天,标准认可重鉴后有效鉴定意见;营养费不认可,由法院依法判决;伤残赔偿金要求按照2016年标准,系数认可重鉴有效鉴定意见;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有效鉴定报告结论计算;物损费不认可;鉴定费、律师费不在承保范围内。
    被告1:同保险公司意见。超出保险范围的责任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费过高。
    审判员:对于被告2提出的重鉴申请,原告意见?
    原告:不同意重新鉴定。
    审判员:因被2提出重鉴意见,是否重鉴由法院依法审核,若需要重新鉴定,本院将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原告应保管好就医材料并配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因原告不予配合致鉴定不能的,鉴定所涉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均不在本案中处理。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预付。如因被告方的原因致重新鉴定不成,视为被告方撤回申请鉴定的申请。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及证据还有无补充?
    原告:无补充。
    被告2:无补充。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原告存在昏迷史等各项情况,且相关治疗情况均可证明原告达到精神伤残九级。其余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2:原告提供的病情报告显示只有少许蛛网膜出血,病情描述均为原告主观描述,因此不认可精神伤残九级,仅认可十级伤残。其余坚持庭审意见。
    被告1: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1: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2: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员: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09: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