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11月7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54:08]
  • [原告 宝山法院]:
    原告:为便于本案审理,申请审限届满后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同意。
    审判员:对审限届满后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予以准许。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樊某,男
    被告:余某,女(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某(系被告余某丈夫)(特别授权)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月浦法庭,今天就原告樊某与被告余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秀嬿独任审理,书记员叶骄凌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10:10:2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168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16800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1、原告并非消费者,只是购买索赔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原告类似案件有上百起,手法如出一辙。原告与其妻子李玉某等人通过查询关键词轮番购买、索赔。2、被告并非明知产品有问题而贩卖。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证据1、淘宝网页截屏、淘宝网站信息,证明武汉安娜护肤品店实际经营者为被告。
    证据2、淘宝网页交易快照打印件,证明被告所售产品名称、产地、单价、外观、功效。
    证据3、订单详情截屏,证明订单编号、交易时间、购买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交易完成。
    证据4、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证明原告购买商品并支付相应货款给被告。
    证据5、产品外观及产品照片打印件,系原告收到货物后拍的,证明产品外包装标注商品产地为:瑞士;产品名称及外观与淘宝宣传照一致;商品没有化妆品进口批文字号、没有国内代理商(经销商)信息。
    补充证据6、国家食药监管理总局网站查询结果截屏,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未经进口化妆品登记。
    被告:均无异议。武汉安娜的店铺实际经营者就是被告。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庭后十日内提供刻录的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稿,逾期不提供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发表书面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则视为认可。
    审判员:原告一次性购买6支产品的用途?
    原告:自用和送亲友。
    审判员:6支产品的现状?
    原告:有1支打开使用过一点,其余的5支完好无损,均在原告处。
    审判员:原告购买产品的时间很久了,为何刚起诉?
    原告:2017.7、8月时原告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当时一起把淘宝网作为被告起诉的。后第一次通知开庭时,被告未到庭,且淘宝提供证据证明淘宝与该案无关,只是提供平台服务,故原告庭后就申请撤诉了。2018.3原告又向宝山法院起诉,因为经过诉调,故立案时间较晚。
    被告:原告确实于去年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定于2017.12.5开庭。2017.12.4我提前去了法院,法官电话联系原告,原告在电话里说他要撤诉。原告的撤诉手续都是之后补交的。
    原告:原来是2017.10.10开庭,那天原告是到庭的,但被告没到庭,说是没订到车票。淘宝到庭了,证明该案与他无关。又过了一段时间,法官说淘宝与本案无关,在上海和杭州诉都是一样的,叫我撤诉。我在庭前已经寄出撤诉材料,但法官没有收到,法官说反正可以按照我不到庭撤诉。
    [10:31:4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被告销售的产品产地是瑞士?
    被告:是的。但产品是我们在香港代购的。提交1、代理人李李某的出入境记录和购汇记录,证明系代理人李李某去香港采购产品的。2、中国商标网查询网页截图,证明苏瑞这个商标在中国境内已登记。3、订单截图、聊天记录,案外人袁燕系被告亲戚,证明被告自己及亲属都在使用本案系争产品,不存在原告说的被告明知产品有问题的情况。
    原告:对1,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产品是在香港购买的。且代购与自购是两个概念,被告陈述有矛盾。即便产品是代购的,根据食药监办稽函2015-621号文件,代购化妆品应经批准才能销售,未经批准应认定为未经检验销售产品,不符合销售条件。对2,真实性难以确认。即便苏瑞商标存在,也不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是合格的。对3,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成交时间是2015.12,被告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是2016.10,时间矛盾。且该证据证明被告在此前就销售该产品,不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性。被告自述与袁燕是亲戚关系,该份证据也没有证明效力。
    审判员:出入境记录上写着因私旅游?
    被告:但实际上是去买产品的。当天去当天回。
    审判员:被告在香港购买产品后有没有办理过相应的手续再销售?
    被告:没有。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及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1、本案系争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该产品符合安全标准、真实产地、合法渠道。系争产品无检验检疫手续。该产品应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2、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核实产品信息,尤其是进口化妆品应注意有无许可,被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系明知产品不合格而销售。3、被告应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其余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原告并非消费者,明知被告商品描述有瑕疵而恶意购买,以盈利为目的。其余同庭审意见一致。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员: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闭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0: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