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办公大楼

本案独任审判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法庭全景
11月6日9:30,密云法院审理“员工工伤死亡后需支付抚恤金 公司对此存异要求不予支付”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今天我院审理的是“员工工伤死亡后需支付抚恤金 公司对此存异要求不予支付”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1:38]
  • [主持人]:
    下面我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付某之夫刘某于2016年3月8日被招聘到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司机。2017年3月7日,在北京市密云区顺密路某路口,刘某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3月13日,刘显胜因“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去世。2017年10月25日,密云区人保局认定刘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四被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刘某之父、之母、之女供养亲属抚恤金。公司认为因刘某还有一兄刘某利,其父母由刘某、刘某利共同赡养,其父母并非依靠刘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故原告认为刘某之父母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不同意支付刘某之父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故诉至法院。
    [09:40:3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09:46:31]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09:46:46]
  • [原告]:
    北京市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09:46:5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张某,北京尚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7:11]
  • [被告]:
    刘文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余素某,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刘阳某,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付芳某(系刘阳某法定代理人),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09:47:2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付小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特别授权)
    [09:47:41]
  • [审判员]:
    原、被告对对方委托代理人出庭有无异议?
    [09:47:53]
  • [主持人]:
    双方均答:无异议。
    [09:48:04]
  • [审判员]:
    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8京0118民初10351号原告北京市某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付芳某、刘文某、余素某、刘阳某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由审判员曲明辉独任审判,马静茹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倪雪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某到庭参加诉讼。
    [09:48:20]
  • [审判员]: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略)。
    上述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已听清楚?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
    [09:48:40]
  • [主持人]:
    双方均答: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49:22]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并明确诉讼请求。
    [09:49:4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告无需向被告刘文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0640元,无需自2018年7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290元,至其丧失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止;2、原告无需向被告余素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0640元,无需自2018年7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290元,至其丧失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见诉状。(略)
    [09:49:56]
  • [审判员]:
    由被告宣读答辩状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明确意见
    [09:50:1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密云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合理合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余素某和刘文某当地居委会提供证明,证明他们二人是由刘某、刘某2共同抚养,认为就是由刘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刘某是2017年3月7日早上在密云出的车祸死亡,死亡时间是2017年3月13日,2017年10月25日认定为因工死亡。
    [09:51:3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对被告所说的出车祸的时间、死亡的时间,认定工伤的时间没有异议。
    [09:51:42]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请按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逐一出示,并宣读证据内容。
    [09:51:5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1、仲裁裁决书,证明原告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其在2017年3月7日出车祸死亡,2017年10月份认定因工死亡,密云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原告对于仲裁裁决第一、三项裁决没有异议,对第二项的支付刘文某和余素某的供养抚恤金提出异议。对刘阳某的也没有异议。
    [09:52:10]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2、证明,是被告在仲裁时提交的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东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刘文某、余素某均由死者刘某及其兄刘某2共同赡养,没有其他证据显示刘某是其父母的主要生活来源。
    [09:52:25]
  • [审判员]:
    由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52:50]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1、仲裁裁决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2、证明,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刘某和刘某2是共同赡养刘文某和余素某,刘文某和余素某的主要生活来源主要是刘某和刘某2,刘文某和余素某都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
    [09:53:03]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如有请当庭出示并宣读证据内容。
    [09:53:1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1、户口簿,证明刘文某、余素芹、刘阳某与刘某的亲属关系。
    2、结婚证,证明付方秀与刘某是夫妻关系。
    3、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东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存根、户口性质证明信,证明刘某家庭成员情况,同时也证明家庭成员中并没有刘某2,证明刘某是非农户。
    4、证明,证明余素某和刘文某是由刘某抚养的,他们没有劳动能力。
    [09:53:3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5、三中院(2017)京民终10044号判决书,证明刘某2016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6、三中院(2018)京03行终380号判决书,证明密云区人保局对刘某的工伤认定合理合法。
    7、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工伤证,证明刘某是因工死亡。
    被告委托代人:因为刘某2结婚以后,户籍就迁到江苏苏州,也在江苏苏州生活,刘某2与刘文某余素某没有共同生活,而死者刘某生前一直和刘文某和余素某一起生活。他们没有分家,一直在一块。
    [09:53:57]
  • [审判员]:
    由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54:1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1、户口簿,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2、结婚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3、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东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存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能证明是对刘某直系亲属进行列明,但是不代表刘某2不是家庭成员,户籍证明也仅仅是对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的列明,都不能证明刘某是其父母的主要生活来源,根据其父母劳动能力情况的证明,可以看出刘文某和余素某是由两个儿子共同赡养,不是刘某一人,而且刘某2仍然健在,所以其父母是有足够生活来源的;户口性质证明信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在对方提到关于刘某2户籍的情况,刘某2是否在原址生活不影响其赡养义务。根据户籍证明显示,是2017年12月4日出具的,距现在已经一年了,但是现在刘文某和余素某现在是否在世都没有证明。
    [09:54:2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4、证明,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5、三中院(2017)京民终10044号判决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6、三中院(2018)京03行终380号判决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7、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工伤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09:54:50]
  • [审判员]:
    双方对仲裁裁决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刘阳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09:55:0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同意。
    [09:55:2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同意。
    [09:55:34]
  • [原告]:
    双方对仲裁裁决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刘阳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09:55:4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同意。
    [09:56:21]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同意。
    [09:56:31]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就刘文某和余素某能否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向社保部门咨询过
    [09:57:1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认为是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的,不需要咨询。
    [09:57:1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咨询过,刘文某和余素某所主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本来是由社保支付的,但是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应该由公司支付。
    [09:57:31]
  • [审判员]:
    下面向双方核实几个问题。刘某的月工资标准是多少
    [09:57:4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是4300元。
    [09:57:5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认可。
    [09:58:05]
  • [审判员]:
    其他基本事实以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09:58:1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同意。
    [09:58:26]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同意。
    [09:58:3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
    [09:58:4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有证据,刘文某和余素某应由死者刘某和刘某2共同赡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二款,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应为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是刘、余二被告的主要生活来源,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刘、余二被告不应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09:58:5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四被告和刘某生前是一直在一起生活,主要生活来源是是由刘某提供的,现在刘某因公死亡,因为原告公司没有给刘某缴纳社保,现在刘、余二被告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刘文某、余素某余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9:59:13]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09:59:28]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一直在说刘某一直和其父母生活,实际上刘某长期不与其父母共同生活,一直在外务工,根据密云人社局的调查,刘某在务工地一直与他人共同生活,因此他并非其父母的主要生活来源。
    [09:59:56]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提出的人保局的调查刘某在务工地一直与他人共同生活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他在外务工就是挣钱赡养父母,有没有共同居住不代表其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也不能证明刘某不是其父母的主要生活来源。
    [10:00:12]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0:00:2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
    [10:00:3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
    [10:00:44]
  • [审判员]:
    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00:5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01:06]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01:15]
  • [审判员]:
    今天庭审活动至此结束。庭审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10:01:26]
  • [主持人]:
    庭审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院案件的关注。
    [10:01:3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