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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13:49:14]
- [主持人]: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冯某浩系案外人冯某昌和朱某的孙子,被告冯某贤系案外人冯某昌与前妻之子,冯某慰和冯某娟系案外人冯某昌和朱某之子。2009年冯某昌死亡,2018年3月7日,朱某死亡。2018年4月25日,冯某慰告知原告,朱某立下遗嘱将两套系争房产房屋中由冯某慰享有的1/2产权及从被继承人冯某昌处继承的两套1/4产权全部由冯某浩单独继承。原告当场做出接受系争房产的表示。原告认为其有权享有系争房产的5/8产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享有系争房产的5/8产权。[13:50:09]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员入庭。[16:45:38]
-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冯某浩,男,1983年 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尚文路某弄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芳,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冯某贤,男,193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尚文路某弄某号。
被告2:冯某慰,男,1950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尚文路某弄某号,现住黄浦区中山南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告3:冯某梅,女,195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尚文路某弄某号。(未到庭)
被告1和被告3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李大泓,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16:48:19] - [审判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浩诉被告冯某贤、冯某慰、冯某梅遗赠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霏独任审判,书记员孙佳杰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及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当事人是否听清上述诉讼权利义务?[16:52:26]
- [原告]:听清。[16:54:04]
- [被告 被告2]:听清。[16:54:30]
- [被告 被告1,3]:听清。[16:54:40]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简易程序延长三个月?[16:55:10]
- [原告]:同意。[16:55:16]
- [被告 被告2]:同意。[16:55:27]
- [被告 被告1,3]:同意。[16:55:34]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请。[16:55:42]
- [原告]:1.判令原告依法继承上海市黄浦区尚文路某弄某号三层房屋产权5/8的份额。
2.判令原告依法继承上海市黄浦区先棉祠南弄某弄某号三层房屋产权5/8的份额。
3、三被告协助办理黄浦区尚文路某弄某号三层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4、三被告协助办理黄浦区先棉祠南弄某弄某号三层房屋产权过户手续。[16:55:53] - [审判员]: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16:56:45]
- [原告]:原告冯某浩系案外人冯某昌和朱某的孙子,被告冯某贤系案外人冯某昌与前妻之子,冯某慰和冯某娟系案外人冯某昌和朱某之子。2009年冯某昌死亡,2018年3月7日,朱某死亡。2018年4月25日,冯某慰告知原告,朱某立下遗嘱将两套系争房产房屋中由冯某慰享有的1/2产权及从被继承人冯某昌处继承的两套1/4产权全部由冯某浩单独继承。原告当场做出接受系争房产的表示。原告认为其有权享有系争房产的5/8产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享有系争房产的5/8产权。[16:57:18]
- [审判员]:原告举证。[16:57:34]
- [原告]:1、(1)尚文路某弄某号户籍信息摘抄,证明被继承人冯某昌与被继承人朱某娟是夫妻关系。两被继承人与3被告是子女关系。被继承人冯某昌的父亲冯某荣于1977年9月24日死亡,被继承人冯某昌的母亲陆某琴于1977年10月1日死亡.
(2)尚文路某弄某号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继承人朱某娟是祖孙关系。被继承人朱某娟于2018年3月18日报死亡。
(3)永福路某弄某号户籍信息摘抄,证明被继承人朱某娟的父亲朱某雄于1971年12月19日死亡,母亲张某英于1986年12月23日死亡。
2、(1)尚文路某弄某号三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调信息,先棉祠南弄某弄某号三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调信息,证明两套本案系争房屋于2000年7月购置,系婚姻存续期间购置,虽登记在被继承人冯某昌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本案系争房屋均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3、(1)被继承人朱某娟于2007年4月16日立下的遗嘱,吴某丽出具的证明,2018年5月12日的《文汇报》,证明被继承人朱某娟于2007年4月16日立下遗嘱将两套系争房屋中自己的份额全部由原告单独继承。原告已对外作出接受遗嘱的声明。
4、(1)原告椎间盘突出手术小结(复印件)、医疗门诊记录册(复印件),证明原告长期患有椎间盘突出,印证遗嘱中的事实,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证明人的身份证和律师证的复印件、书面证言、证言视频,证明被继承人与证明人是朋友关系,证明人刘某时是律师,2007.4.16拟定遗嘱,刘某明和刘某时都是见证人,涉案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
(3)公证书(复印件),证明朱某丽是刘某明的女儿,刘某明已经去世,刘某明将遗嘱交给朱某丽保管,朱某丽将遗嘱交给被告2。
(4)遗嘱,证明刘某明处保管了与涉案遗嘱一样的遗嘱。
(5)朱某丽的书面证言,证明刘某明将遗嘱交给朱某丽保管,朱某丽将遗嘱交给被告2。[16:57:40]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7:01:27]
- [被告 被告1,3]:驳回原告诉请,身份关系没有异议,房屋不是买卖的,是被继承人冯某昌和几个兄弟及先父购买的。遗嘱人做遗嘱时存在诸多疑点,自己本身产权没有搞清楚。遗嘱人的丈夫还活着,从法律上来讲有瑕疵。形式上都有异议。本案原告和被告2长期与被继承人有往来,被告1,3不排除原告和被告2对被继承人施加了压力,对遗嘱存在疑问。原告和原告代理人所递交的医疗报告显示,本案原告出院时疾病已经治愈了,病灶也并不严重,不存在遗嘱中所说无法工作的状态。[17:01:32]
- [被告 被告2]:同意原告诉请。[17:01:56]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证据有无异议?[17:02:06]
- [被告 被告1,3]:证据1(1)真实性没有异议,两套系争房屋中尚文路房子在朱某娟和冯某昌结婚前就已经登记在冯某昌名下,另一套也是在结婚前,登记在冯某昌,他的两个兄弟及父母四个人名下,是冯某昌的婚前财产,个人财产,朱某娟没有权利处分。
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权利有异议,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买卖,是在结婚前就已经购买了
证据3对遗嘱和吴某丽出具的证明真实性有异议,对文汇报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证据4 2007.9.22的治疗结果,显示已治愈,对证明的事实有异议。
证据5,对于刘某时的身份和职业没有异议,对于代书遗嘱有关的陈述有异议,遗嘱内容过于专业,不可能是朱某娟口述,代书遗嘱也是机打的,刘某时那时也有84岁了 ,如果是代书,应该有一份手写的。朱某丽与刘某明的身份关系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书有异议,海外提交证据需要提供公正,否则不予接受。
遗嘱只在第二页上有签字和盖章的痕迹,第一面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仅从两份遗嘱上看出,朱某娟的签字并不相同,朱某娟的签字与下面日期不相同,并非朱某娟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性存疑。[17:02:16] - [被告 被告2]:对于原告证据没有异议,我认可原告所说的。[17:03:37]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17:03:49]
- [被告 被告1,3]:1、朱某娟的护照签名页,证明遗嘱签字与死者签字有差异,遗嘱真实性存疑。
2、冯某昌照片,证明冯某昌在2007年身体良好,不存在神智不清。
3、房地产变更登记材料清单,证明房屋买卖交易所需清单,涉案房屋并无交易中心签署文件,房屋并非2000年所购。
4、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土地使用权者为冯某昌,1993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5、住房调配单,证明1989年先棉祠路房屋产权已经为冯某昌个人所有。
以上均为复印件。[17:03:57] - [被告 被告2]:没有证据。[17:04:30]
- [审判员]:原告质证。[17:04:39]
- [原告]:对于证据1形式上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认为没有差异,被告认为有差异可以申请笔迹鉴定。证据2关联性不认可。证据3,4不认可。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17:04:46]
- [审判员]:被告2对于被告1,3的证据有何意见?[17:05:00]
- [被告 被告2]: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17:05:09]
- [审判员]:原告,系争房屋什么时候取得权利?[17:05:20]
- [原告]:产证上认定是00年取得的。冯某昌和朱某娟是1949年6月份结婚的。户籍摘抄上49年那一册显示的。[17:05:28]
- [被告 被告1,2,3]:结婚日期属实。[17:05:41]
- [审判员]:系争两套房屋具体在哪一年登记在冯某昌及其家人名下?[17:05:53]
- [被告 被告1,3]:49年之前房屋已经登记在冯某昌名下了,具体我们庭后回去核实并调取相关登记材料。[17:06:04]
- [审判员]:关于房屋具体获得权利的时间给予被告15日的补充举证期,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话,按照现有证据推定。[17:06:18]
- [被告 被告1,3]:知道了。[17:06:28]
- [审判员]:被告2,房屋权利何时取得你清楚么?[17:06:46]
- [被告 被告2]:我认为是2000年。[17:06:55]
- [审判员]:两套系争房屋原被告在其中居住么?[17:07:04]
- [原告]:1983年出生后一直住在里面。[17:07:12]
- [被告 被告2]:1950出生后就居住在其中。[17:07:21]
- [被告 被告1]:1945年后居住在其中。[17:07:31]
- [审判员]:原告,为何当时是代书遗嘱而不是自书遗嘱?[17:07:42]
- [原告]:刘某时当时是做律师的,朱某娟作为一个老年人,觉得让专业的人来做比较保险。立遗嘱时我不在场。朱某娟过世后刘某时于今年4月25日告诉我父亲,我父亲转告我的。[17:07:52]
- [被告 被告1,2,3]:我们也不知道有这个遗嘱。[17:08:14]
- [审判员]:被告是什么时候知道遗嘱的?[17:08:27]
- [被告 被告1]:3.17朱某娟去世的,5.4知道遗嘱的,5.11看到的。[17:08:35]
- [审判员]:遗嘱的代书人刘某时为什么不手写?[17:08:49]
- [原告]:刘某时当时手写了一份,手写的字很小看不清,觉得不太正规,就让刘某时的儿媳去打印店打印了三份,其他人没有去,拿回来后刘某明和朱某娟签字了。[17:09:32]
- [审判员]:手写的那一份在哪儿?[17:09:50]
- [原告]:手写的已经找不到了。是在刘某时家手写的,当时刘某时、刘某明、吴某丽、朱某娟四个人在。[17:09:59]
- [审判员]:手写的为什么不留下来?[17:10:25]
- [原告]:手写的没保留,朱某娟和刘某明也没在手写的上面签字,直接在打印件上签字的。[17:10:33]
- [审判员]:出去打印的时候见证人为何没去?[17:10:52]
- [原告]:因为知道打印件的内容,所以没去。[17:11:01]
- [审判员]:刘某时是以什么身份做遗嘱的?[17:11:15]
- [原告]:以个人身份。[17:11:27]
- [审判员]:刘某时的律师证16年还考核过,为何今天不能出庭?[17:11:52]
- [原告]:还挂着名,实际上已经不干活了。[17:12:02]
- [审判员]:刘某明何时去世的?[17:12:13]
- [原告]:17年9月份报死亡,在户口簿上有体现。[17:12:32]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证据?[17:12:37]
- [原告]:提供视频证据,是刘某时向本院提供证言时录的视频以及朱某丽向法院提供证言时录的视频。[17:12:44]
- [审判员]:为何朱某娟死亡后遗嘱是由朱某丽交给被告2的,而不是给原告?[17:13:01]
- [原告]:主要是被告2联系双方,办理后事的。[17:13:14]
- [审判员]:被告质证。[17:13:23]
- [被告 被告2]:没有异议。[17:13:32]
- [被告 被告1,3]:当时被告2也在场,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由于原告和被告2的关系,被告2参与制作,本身非法,证据不可全。[17:13:41]
- [审判员]:原告庭前申请证人?[17:14:01]
- [原告]:申请刘某时的儿媳妇吴某丽,因为刘某时95岁,不方便出庭,证明立遗嘱的过程和遗嘱真实性。[17:14:24]
- [原告 证人]:吴某丽,女,汉族,1952年10月28日,住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某弄某号某室。[17:15:20]
- [审判员]:今天审理遗赠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你出庭作证,你必须如实作证,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17:16:16]
- [原告 证人]:我清楚了。[17:16:51]
- [审判员]:你和原被告认识么?[17:17:31]
- [原告 证人]:认识的,朱某娟当时托我公公刘某时写份遗嘱,刘某时让朱某娟带一个证人来。07年4月19日,朱某娟带了一个朋友过来叫刘某明,我公公问他来的目的,她说过来写遗嘱。她说原告身体不好,不能胜任正常的工作,想把自己的遗产留给孙子,向让刘某时写遗嘱。朱某娟说写了遗嘱我就放心了,踏实了,以后日子能安稳了。刘某时写好后让我去打印三份,顺手给了一人一张,三人没有异议,后来就签字盖章了。经过就是这样。[17:17:38]
- [审判员]:当时手写的那份,在哪儿?[17:18:22]
- [原告 证人]:应该在刘某时的书房里,他的亲戚朋友很多让他写遗嘱的。[17:18:43]
- [审判员]:证人回去找一下,如果有的一个星期内邮寄提交法庭。[17:18:55]
- [原告 证人]:好的。[17:19:03]
- [审判员]:当时立遗嘱有几个人在场?[17:19:55]
- [原告 证人]:朱某娟、刘某明、刘某时还有我,一共4人。在刘某时家里,写好后我一个人拿取打印店的,打印回来给他们一人一份签字和盖章。[17:20:00]
- [审判员]:为何手写的不签字?[17:20:18]
- [原告 证人]:刘某时觉得不正规,每次都让我去打印的,字写的很小,家里没有打印机,所以出去打印。[17:20:33]
- [审判员]:双方有无问题?[17:20:44]
- [原告]:你跟刘某时居住了多久?[17:21:03]
- [原告 证人]:15年了。[17:21:16]
- [被告]:之前认识刘某明和朱某娟么?[17:21:24]
- [原告 证人]:都不认识。[17:22:03]
- [原告]:当时3人都签字了?[17:22:08]
- [原告 证人]:三份各自都签字和盖章了。个人出留了一份。[17:22:20]
- [原告]:刘某时保管的那份遗嘱,现在在谁手上?[17:22:29]
- [原告 证人]:被告2通知刘某时朱某娟去世了,刘某时让被告2来拿的遗嘱。[17:22:41]
- [被告 被告1,3]:你作为证人出具了一张2018.5.12的证明,谁让你做的证言?[17:22:57]
- [原告 证人]:被告2让我做的。[17:23:20]
- [被告 被告1,3]:当时是朱某娟说一句写一句,还是刘某时独立完成的?[17:23:30]
- [原告 证人]:朱某娟说一句刘某时写一句,朱某娟带着产权证来的。[17:23:47]
- [被告 被告2]:没有问题提问。[17:24:05]
- [审判员]: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17:24:15]
- [原告]:当时立遗嘱的过程真实有效。[17:24:26]
- [被告 被告1,3]:举证和安排证人证言都是被告2一手安排的,不排除被告2和原告的串通。对于另一份遗嘱在哪儿存疑。[17:24:45]
- [审判员]:原告,另一份遗嘱在哪儿?[17:24:58]
- [原告]:我们拿到刘某时和刘某明,朱某娟那份我们没有找到。[17:25:08]
- [审判员]:双方就事实证据还有无补充?[17:25:25]
- [原告]:没有。[17:25:41]
- [被告 被告1,3]:即使证人证言真实,该份遗嘱也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证人送往打印店打印的过程中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根据法律规定见证人应为代书人,该份遗嘱从形式上不合法。[17:25:48]
- [被告 被告2]:没有。[17:26:02]
- [审判员]: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简要发表辩论意见。[17:26:24]
- [原告]:两套房屋系婚内财产,产证上形成时间是2000年,是夫妻共同财产,朱某娟有权利处分。证人证言和打印的形式上可以看出,朱某娟阅读后签字盖章,是她真实意思表示。签字让刘某时和刘某明做了见证人,遗嘱是真实有效的。[17:26:29]
- [被告 被告1,3]:关于涉案房屋,原告所说买卖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是虚构的事实,对遗嘱埋下了瑕疵。涉案房屋原属人从1945年迁入该房屋并在47.48年左右由他们的父亲和几个兄弟共同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遗嘱从形式和内容上都是不合法的,冯某昌多次表露涉案房屋三个孩子一人一份,朱某娟应该知道冯某昌的心愿,担心不得到冯某昌的同意。遗嘱应该有三份,但目前只有两份。朱某娟本人是数学老师,不是法律专业人员,表述上看不可能有法言法语的表述。产权没有明白的情况下处置权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涉案遗嘱提出质疑。被告2和原告的关系,导致对被告2安排提供的证据表示质疑。[17:26:59]
- [被告 被告2]:和原告一致。[17:27:3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需在15日提供系争两套房屋原始的房屋登记状况,如在49年两被继承人婚前就已经登记在冯某昌名下,原告是否需要到庭质证?[17:27:40]
- [原告]:不到庭,由法院核实原件后送达复印件书面质证。[17:27:53]
- [被告 被告2]:不到庭,由法院核实原件后送达复印件书面质证。[17:28:01]
- [审判员]: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7:28:10]
- [原告]:坚持诉请,要求邮寄法律文书。[17:28:26]
- [被告 被告1,3]:驳回原告请求,按照法定继承三被告各三分之一,要求邮寄法律文书。[17:28:31]
- [被告 被告2]:同意原告诉请,要求邮寄法律文书。[17:28:41]
- [审判员]:今至此,阅笔录无异议后签字。现在休庭。[17:28:51]
- [主持人]: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7:2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