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11月8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56:0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马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先兰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琴,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少华,公司员工。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法庭,今天就原告马某与被告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华忠独任审理,书记员朱唯伟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10:07:4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与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5122.17元(详见损失清单);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原告购买的房屋系精装修房,包含净水器设备,本案的主要纠纷系因净水器设备爆裂产生的财产损害。按照被告今天提供合同,被告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维修义务,原告曾对净水器进行保修,但因被告维修不及时且维修不到位,故产生净水器设备爆裂的情况。
    [10:37:0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其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1、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在2013年9月30日,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才正式向被告提交索赔通知书,已过法定诉讼时效。
    2、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明其有效送达被告知晓索赔主张的证明材料,故也不产生诉讼中断的效力。
    3、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单位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管理单位,对业主室内私人财产的损坏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维修义务。其直接责任应当有设备生产商、销售商、代理商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处理。
    2、依据合同法规定,无偿委托必须应当是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才产生赔偿义务。物业与原告未签署过任何服务委托协议,单位不存在过错行为。
    3、对方提交的证据均可证明我方已经配合原告维权,帮助原告进行维修。
    4、被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无房证明其损害结果于涉诉侵权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原告无法提交相应损失财产单据,对其相应损失,我方无法认可。
    对原告所有诉求均不予认可。
    (详见答辩状)
    [11:05:3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 1、商品房预售合同部分条款、房产证,证明原告在上海朗华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房产罗芬路1199弄6号102室产权人,购买的系精装修房,包含厨房净水器;
    2、钥匙托管单,证明原告房产接受后,因原告长期不在上海,2011年4月9日将钥匙交由被告进行物业管理,便于在业主不在期间的房屋修缮工作;
    3、2012年8月9日工程维修单、物业报修记录23、25、28项,证明原告曾因净水器漏水问题多次报修,但物业经过多次修理后并未根本解决净水器漏水问题;
    4、关于某绿岛6-102、6-101室内水浸事件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对原告室内水浸事件前后经过非常清晰,原告也因此事于被告沟通多次;
    5、2013年11月28日、2014年8月21日情况说明、2016年8月3日的证明。说明被告对原告造成的室内水浸的净水器进行过检查和送检,并证明净水器是后期经维修未维修好;
    6、维修收据两份,证明原告为维修花费的费用;
    7、租赁合同两份、中介收款收据4份,证明原告因水浸事件租赁收到影响,第一次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9个月)租金损失及中介费损失;
    8、索赔通知函及邮寄回执单,证明2016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及房地产置业公司进行索赔,但直至现在还未解决。
    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认为厨房净水设备是开发商精装修标准交付的部分。对证据2无异议,是物业公司便民服务的方式,考虑到业主长期不在的情况下,可以在紧急突发事件时,经由业主确认同意后,物业公司人员才可以启用钥匙入户,处理突发事件。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体现业主净水器问题,维修内容系“打孔挂厨具”。物业报修记录系业主报修时口述进行记录,对此证据无异议。对证据4、5无异议,2013年11月28日的情况说明证明是物业主动发现了业主家中的漏水情况,通过客服人员联系租户,通过一系列的方式对室内进行协助维修;2014年8月21日的情况说明也可以看出是物业主动帮助业主联系开发商进行维修。对证据6不予认可,但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与我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告的受损价值评估无法确认。对证据7不予认可,与我方无必然因果关系。对证据8中快递回执没有任何签收痕迹,无法证明。
    [11:08:2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供?
    原告:无。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证据1物业合同(效力截止业委会成立,业委会在2017年11月成立,新合同现在正在签署中),证明根据合同第二条,物业的职责主要在公共区域,对业主室内的财产损失原告并无法定或约定的维修义务。证据2为2012年7月1日签署的收据,业主家人在物业公司处取回了托管的钥匙。证据3两份工程维修单(2012年7月26日及2013年9月30日),证明物业在接到业主报修后,积极配合,联系厂家情况。证据4民事诉状,证明原告曾经起诉过开发商后又当场撤诉,在诉状中提及物业为其提供协助,进行维修及索赔。
    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在第三条中,对业主的专有部分也进行了约定,但维修不及时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进行承担。对证据2认可。对证据3形式上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被告证明内容,反而证明被告告在接到报修后进行了维修却未能修好。对证据4无异议。
    审判员:原、被告还有何事实补充?
    被告:钥匙在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1日由我方保管。其中也有报修记录,因原告报修,我方负责出具维修单据及协助开门,由开放商进行维修
    原告:钥匙在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1日由物业公司保管。其中也有报修记录,大概有20几次报修记录,分不清究竟是开发商还是物业进行维修。但我方是向物业公司报修的。在该期间,因为净水器没有使用, 所以也没有报修过。
    审判员:在此期间房屋使用情况?原告主张的物业损失费依据?
    原告:大部分时间均为空关,有时进行居住。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后应当提供相应维修业主专用部分的维修服务,但一直为修缮完毕,故请求物业公司赔偿。
    被告:不予认可该项赔偿。。
    原告:对于2017沪0113民初15629中的原告陈述的相应笔录予以认可。
    [11:12:12]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原告进行辩论。
    原告:因为根据前期物业合同,被告对于原告房屋内专有设施,应该承担维系义务,被告因维修不及时不到位,最终导致原告房屋内净水器爆裂,波及周围住户,故原告对地板进行维修,支付相应费用。上述情况被告都已知悉,故被告对原告产生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前案中起诉开发商,与本案并不冲突。
    被告:物业服务的部分主要是公共部位,原告自用部分的均是在开发商的保险期内,我方仅仅是协助义务,且原告不予认可开放商的赔偿方案,在此过程中我方并无过错。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院支持我方诉请。
    被告: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给予庭外和解期间2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请求法院给予庭外和解期间2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员: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1: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