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11月8日13: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30:3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双方意见?
    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审限届满后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限。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刘某,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1:刘俊某,男。(未到庭)
    被告2 :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3: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展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法庭,今天就原告刘某与被告刘俊某、周口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凯独任审理,书记员朱唯伟担任法庭记录。被告刘俊某、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13:35:2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3:听清了。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4018.6元;
    2、上述费用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超过部分由被告1、2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3:对事故发生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牵引车在我公司投保,但挂车未在我公司投保。在被保险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车架号等相关证据原件的前提下,且不存在不应承担责任及我公司免赔的情况下,我公司同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内赔偿合理合法损失。原告主张的医药费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挂车并未在我公司投保,鉴定单方我公司不予认可,且标准过高,车损无鉴定报告,我公司不予认可,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系间接损失,不在我公司赔偿范围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证据如下:
    证据1、驾驶证、行驶证、保单,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事故车辆投保情况。
    证据2、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
    证据3、病历、医疗费发票,证明住院治疗情况及医疗费损失金额。
    证据4、车辆维修费发票及清单,证明主张车损的依据。
    证据5、鉴定费发票、鉴定意见书、户口本、劳动合同,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事故致残的事实。
    证据6、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用。
    被告3:对证据1中的驾驶证、行驶证真实性由异议,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原件,对保单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被保险人应当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据2无异议;证据3要求原告提供住院病例,医药费金额请求法院核实,并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证据4不予认可,原告并未对其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证据5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系单方委托,程序违法,原告并未要求我公司到场,共同委托鉴定,且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并无相应资质,且原告未提供鉴定费发票,我公司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我公司不予认可,原告应当提供其社保卡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6原告未提供,不予认可。
    [13:36:0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原告对于证据是否有补充?
    原告:户口本原件、律师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庭后7日内提供。
    审判员:如何质证?
    被告:由法院依法核实。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3:无。
    审判员:原告陈述诉请计算方式。
    原告:医疗费凭票据7576.60元、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护理费2400元(40元/天×60天)、误工费12100元(2420元/月×5个月)、残疾赔偿金125192元(62596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鉴定费凭票据195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车辆损失费凭票据2000元、物损费酌定500元、律师费凭票据5000元。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各项费用发表意见。
    被告3:医疗费请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要求按比例扣除20%;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应对其鉴定报告的程序不予认可,所以对其结论不认同,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庭后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车辆损失费原告应提供其购买发票等证据,或者对车辆进行鉴定,交通费请求法院酌定,衣物损失费因未提供证据,我公司不予认可,律师费系间接损失,不在我公司赔偿范围。
    审判员:原告有何补充?
    原告:关于鉴定为公安进行的委托,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3: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3: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员: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3: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