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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8日15:00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 [审判长]:现在对(2018)沪01民申557号案件进行听证[14:58:56]
- [审判员]:申请人请谈谈你的意见。[15:07:41]
- [嘉宾 申请人]:根据《民诉法》第一项、二、四、五、六项申请再审。[15:08:28]
- [审判员]:申请人根据《民诉法》200条第一项发表你的意见[15:09:38]
- [嘉宾 申请人]:当时申请人在回老家后,才找到了这些新的证据。我们并没有对被申请人造成妨害。我们提交的新证据租赁协议关于我们与原产权人2012年支付了租金加押金共计12万元的证据、房地产权证明了租赁权利已经转让给别人了,另外转账凭证共计10万元这个是房租,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买卖合同租赁。[15:10:34]
-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200条第一项,请申请人提供新的新证据[15:21:09]
- [嘉宾 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6证明租赁房租是合法有效的。[15:22:21]
- [嘉宾 被申请人]:申请人在租赁房屋时并没有将房屋租赁备案,所以不适用买卖租赁的原则。[15:23:03]
-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200条的第二项谈谈你的看法。[15:24:06]
- [嘉宾 申请人]:我对事实没有异议,不再坚持这项。[15:24:43]
-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200条第六项谈谈你的意见。[15:25:15]
- [嘉宾 申请人]:原审根据《物权法》37条来判决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应该适用《合同法》229条,以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条。[15:25:49]
- [审判员]:请被申请人谈谈你的意见。[15:28:05]
- [嘉宾 被申请人]:我们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15:29:02]
- [嘉宾 申请人]: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应该知道申请人是合法占有房屋的,所以被申请人提出租赁合同未登记是不能作为理由的。[15:29:23]
- [嘉宾 被申请人]:当初房屋拍卖时,并没有说明房屋是带有租约的,只是说明房屋是有人占有。[15:31:06]
- [审判长]:被申请人你们是否办理好了产权证?[15:32:13]
- [嘉宾 被申请人]:2017年5月12日取得的。[15:32:53]
- [审判长]:对系争房屋进行拍卖,申请人你们是否提出执行异议?[15:33:24]
- [嘉宾 申请人]:提交了,目前没有书面证据证明。[15:34:19]
- [审判长]:为什么当初没有进行房屋租赁登记?[15:34:53]
- [嘉宾 申请人]:因为申请人缺乏法律意识。[15:35:24]
- [审判长]:被申请人当时你们对房屋占有是怎么认识的?[15:35:41]
- [嘉宾 被申请人]:当时我们以为是家属住在里面,当时说的是不带租约的。[15:36:13]
- [审判长]:请双方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谈谈你们的意见。[15:36:37]
- [嘉宾 申请人]:原审法院根据《物权法》37条的规定,来判决被申请人已经占有了系争房屋是错误的。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了错误的判决。因为另案起诉的标的是相同的,所以我们也没法另案处理,申请人所以只能申请再审。[15:37:59]
- [嘉宾 被申请人]:系争房没有去机构备案,也没有告知被申请人是有租约的。申请人曾在另外的案件中告知法官,但是法官并没有采纳申请人的意见,可见申请人的理由是不成立的,申请人的原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们是不认可的,要求维持一审原判。[15:41:02]
- [审判长]:今天听证到此结束。退庭后双方看完听证笔录后,签字。退庭。[15:43:50]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15: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