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

申请再审人

被申请人

庭审直播人员
2018年11月8日15:00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 [审判长]:
    现在对(2018)沪01民申557号案件进行听证
    [14:58:56]
  • [审判员]:
    申请人请谈谈你的意见。
    [15:07:41]
  • [嘉宾 申请人]:
    根据《民诉法》第一项、二、四、五、六项申请再审。
    [15:08:28]
  • [审判员]:
    申请人根据《民诉法》200条第一项发表你的意见
    [15:09:38]
  • [嘉宾 申请人]:
    当时申请人在回老家后,才找到了这些新的证据。我们并没有对被申请人造成妨害。我们提交的新证据租赁协议关于我们与原产权人2012年支付了租金加押金共计12万元的证据、房地产权证明了租赁权利已经转让给别人了,另外转账凭证共计10万元这个是房租,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买卖合同租赁。
    [15:10:34]
  • [审判长]:
    根据《民诉法》200条第一项,请申请人提供新的新证据
    [15:21:09]
  • [嘉宾 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6证明租赁房租是合法有效的。
    [15:22:21]
  • [嘉宾 被申请人]: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时并没有将房屋租赁备案,所以不适用买卖租赁的原则。
    [15:23:03]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200条的第二项谈谈你的看法。
    [15:24:06]
  • [嘉宾 申请人]:
    我对事实没有异议,不再坚持这项。
    [15:24:43]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200条第六项谈谈你的意见。
    [15:25:15]
  • [嘉宾 申请人]:
    原审根据《物权法》37条来判决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应该适用《合同法》229条,以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条。
    [15:25:49]
  • [审判员]:
    请被申请人谈谈你的意见。
    [15:28:05]
  • [嘉宾 被申请人]:
    我们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15:29:02]
  • [嘉宾 申请人]:
    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应该知道申请人是合法占有房屋的,所以被申请人提出租赁合同未登记是不能作为理由的。
    [15:29:23]
  • [嘉宾 被申请人]:
    当初房屋拍卖时,并没有说明房屋是带有租约的,只是说明房屋是有人占有。
    [15:31:06]
  • [审判长]:
    被申请人你们是否办理好了产权证?
    [15:32:13]
  • [嘉宾 被申请人]:
    2017年5月12日取得的。
    [15:32:53]
  • [审判长]:
    对系争房屋进行拍卖,申请人你们是否提出执行异议?
    [15:33:24]
  • [嘉宾 申请人]:
    提交了,目前没有书面证据证明。
    [15:34:19]
  • [审判长]:
    为什么当初没有进行房屋租赁登记?
    [15:34:53]
  • [嘉宾 申请人]:
    因为申请人缺乏法律意识。
    [15:35:24]
  • [审判长]:
    被申请人当时你们对房屋占有是怎么认识的?
    [15:35:41]
  • [嘉宾 被申请人]:
    当时我们以为是家属住在里面,当时说的是不带租约的。
    [15:36:13]
  • [审判长]:
    请双方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谈谈你们的意见。
    [15:36:37]
  • [嘉宾 申请人]:
    原审法院根据《物权法》37条的规定,来判决被申请人已经占有了系争房屋是错误的。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了错误的判决。因为另案起诉的标的是相同的,所以我们也没法另案处理,申请人所以只能申请再审。
    [15:37:59]
  • [嘉宾 被申请人]:
    系争房没有去机构备案,也没有告知被申请人是有租约的。申请人曾在另外的案件中告知法官,但是法官并没有采纳申请人的意见,可见申请人的理由是不成立的,申请人的原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们是不认可的,要求维持一审原判。
    [15:41:02]
  • [审判长]:
    今天听证到此结束。退庭后双方看完听证笔录后,签字。退庭。
    [15:43:50]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5: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