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原告
2018年11月9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57:3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1:杨某,男(未到庭)
    原告2:罗某某,女(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祖杰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律师(特别授权,未到庭)。
    被告1:贾某某,男
    被告2:陈某某,男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3:上海市宝山区某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4:上海市宝山区某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杨杨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静洁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法庭,今天就原告杨某、罗某某与被告贾某某、陈某某、上海市宝山区某局、上海市宝山区某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华忠独任审理,书记员张宝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全原告:听清了。
    全体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全体被告:不申请。
    [10:01:3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上述被告按责赔偿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75576元(1251920×30%)、丧葬费12837元(7132×6×30%)、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50000×30%)。2、本案律师费8000元由上述被告赔偿。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原告1、2是受害人的父母。被1、2邀请受害人喝酒的在先行为,法律上产生了不可过分劝酒的责任,在受害人醉酒的情况下,被告1、2有护送受害人到家的义务,因此被告1、2应承担帮助义务不利的过错责任。受害人进入了被告3、4 管理的公共场所后,因该场所属于公共地方,被3、4应当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的北边绿化带没有完成建设(相比较南边的绿化带),那么被3、4应当设置警示牌、设置灯光等措施,被3、4因设施不完善,疏于管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四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04:2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2:不同意原告的诉请。1、两被告没有邀请受害人喝酒,是受害人自己自行中途加入的。2、受害人的死亡时间无法确认,其遗体的发现时间和喝酒的时间相距一段距离,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没有说明受害人的死亡原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死亡是喝酒造成的。3、两被告也是醉酒状态,没有能力去照顾受害人。4、本案被告缺失,两被告走了以后,还有五人和受害人在一起,也应当由该五人一同承担责任。但两被告没有该无人的身份信息。5、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只找了一个人,无法反应事实情况。6、受害人在到ktv之前已经处于醉酒状态,陈某某曾经想将醉酒的受害人送回家,但受害人不同意回家。7、从视频中不认可受害人处于高度醉酒状态,我方认为不需要人员搀扶,即便需要被告担责,也是减轻被告责任的理由。8、受害人过世后,被告陈某某已经通过微信转账补偿受害人24143元,该笔钱款给到受害人哥哥。两被告在整个过程没有过错责任,不应当承担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在质证阶段发表。
    被告3:不同意原告的诉请。1、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在该河道遇害。2、监控是有盲点的,不能完全确认是在该河道遇害。3、原告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是因醉酒状态后遇害,也可能是酒醒后遇害。4、原告所述的河道属于镇乡管河道,不属于被告3管辖的范围(即不属于区管河道),本被告不承担责任。5、受害人尸体打捞点在藴藻浜,不在原告所述的河道。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在质证阶段发表。
    被告4:不同意原告诉请。1、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受害人的死亡时间、地点,仅有公安部门提供的不晚上的视频。2、公安推测受害人死亡地点在菊联路到菊太路一段河道。3、河道属于镇级河道,被告4对该河道有整治、利用及管护责任,但不同于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4、该河道是自然河道,没有法定要求设置护栏措施,也没有明确标准规定河道的坡度等,现有的河岸的高度及坡度是适当的,被4设置有警示标志。5、受害人死亡原因不明,如果是醉酒导致的死亡,和被4无关。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在质证阶段发表。
    [10:13:1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健身步道的情况?
    被告4:河道是某镇管理的,健身步道不是被告4管理。
    原告:需要庭后核实提交书面意见。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提交水上公安局受害人生前调查情况和视频分布情况,证明受害人和被告1、2当天晚上的生活轨迹,受害人喝酒后的深度醉酒状态及受害人最后进入健身步道后消失。
    被告1、2:对证据无异议。不认可公安做出的受害人死亡排除他杀的可能。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3:对证据无异议。报告中只说受害人死亡排除他杀,没有死亡时间、地点及原因。也没有证明受害人是深度醉酒。
    被告4:对证据无异议。但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同被3的质证意见一致。通过视频可知受害人喝了很多酒,进入健身步道,但不能说明就是在该河道掉入水中或有其他原因导致掉入水中。
    原告:提交水上派出所对贾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事发前的过程。
    被告1:对真实性无异议。笔录内容是我说的,但关于啤酒的数量不正确,具体数量我也不知道,是我估计的。啤酒是330毫升装的。贾某某最后要求送受害人回家的时候,受害人说自己和我们不顺路。还少了一句话即受害人就说自己还有事情。
    被告2:对真实性无异议。啤酒数量不正确,我自己只交了60瓶左右,受害人带来的洋酒和白酒没有喝,被我父亲带回了。
    被告3: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其他同被告1、2的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4:对证据无异议。受害人对自己醉酒是清楚地,应当有自我的判决和防护意识,笔录不能证明死亡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原告:提交部分视频材料、沿着刘中河边上健身步道的照片及视频,证明步道没有任何健身设施、围栏和警示措施,坡道不规则,比较陡。菊联路南侧刘中河边上的绿化带有晚上的围栏、灯光等,所以健身步道安全保障措施缺失。沿着菊联路走着的视频证明受害人醉酒的状态很严重,之字形走路,脚抬不起来,走路迈小步。
    被告1、2: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只看到2分54秒后的视频,在此之前的视频我们没看到,但在拉面馆的视频有贾某某搀扶受害人的动作表示。刘中河的视频不清楚具体情况。
    被告3: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受害人死亡时间、地点及原因不清楚。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健身步道边缘河道建设不完善。
    被告4:监控录像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认可。时间段有缺失,不能证明事发的真实情况。原告自己拍摄的录像真实性不认可,不确认是事发的河道。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管理部门有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河道属于自然河道,被4责任是保证防汛功能等。
    原告:提交劳动合同、身份关系证明、户籍证明、人才公寓的入住协议,证明两原告和受害人关系,受害人是非农家庭户,工作和入住都在本市城镇地区。
    被告1、2、3、4:对证据无异议。
    [10:33:4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陈某某本人陈述当天事发经过?
    陈某某:10.15当天中午十二点左右,原先约好六个人吃饭,但实际只到了四个人,受害人有事情没有来(没有受害人,原本也叫了受害人,但其没有来),四个人约好一同去自助餐店喝酒,我到下午六点半到宝山我父亲的店铺(洗衣店)休息下,后我们去了KTV,晚上九点半受害人电话联系我,到KTV找到我,带了半瓶洋酒和一整瓶白酒。当晚受害人来后没喝酒,我们其余人在KTV喝了60多瓶啤酒,受害人带的酒没有喝,送给了我的父亲。在此之前受害人和谁喝酒我们不清楚。结束后我结账用了800多元。后被告1、2和受害人到拉面馆,受害人请吃饭,没有喝酒,是受害人结账。结账后,凌晨2点40分我叫了一个滴滴回家。之后事情我不知道了。警察没有找我做笔录。后我支付24143元给了受害人的哥哥,这些钱不是我一个人的,我自己出了5000元,其余是我朋友表达的慰问。
    原告:不认可陈某某的陈述。我认可贾某某在公安局的第一次现场的表述。
    被告1:我是晚上九点多才到,是陈某某电话找我过去,之前的事情不清楚。
    被告3:贾某某对其到ktv之前受害人的喝酒状况不清楚。贾某某到了以后受害人喝酒多少,有无被劝酒需要明确。
    被告4:不排除受害人自杀的可能,也无证据证明本被告的管理和死者死亡之间有关系。
    [10:55:5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1、2:提交1、消费记录,证明陈某某中午开始已经喝酒,和受害人分开时候也是出于醉酒状态;2、被告贾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贾某某和受害人是顺路的,当时贾某某也邀请受害人一起回家,但受害人拒绝;3、转账记录,证明陈某某转账2万多元给受害人哥哥。
    原告: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没有关联性。证据3需要庭后核实真实性,庭后3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贾某某要求受害人一同回家是单方陈述。
    被告3:证据1、2、3无异议。
    被告4:证据1、2、3无异议,受害人当时出于对自己的保护应当和他人一同回家,但是确自行走到危险的路段。
    被告2:申请证人出庭。
    审判员:下面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叶某,男
    审判员:被告陈某某申请你出庭作证,你应当如实陈述,如果陈述不实,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清楚。
    审判员:证人陈述事实经过。
    证人:我是代驾。十五号下午五点多,陈某某电话我去开车送他们四个人回家。送好后,我就自行离开。晚上十一点多,陈某某电话让我将其父亲和受害人一同送回家,但受害人说不用,还要继续玩一会。我就只送了陈某某父亲回家。
    [10:56:2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下面由原、被告对证人发问。
    全体被告:无。
    原告:证人的工作?
    证人:我是跑滴滴,陈某某的父亲有洗衣店,我经常去该店铺,相识后,其父亲让我以后帮忙代驾。
    原告:是否认识受害人?事发当天是否见到受害人?
    证人:不认识,事发当天是陈某某告诉我的受害人身份。
    原告:陈某某父亲走的时候有无带包?
    证人:是不是包不清楚,但是我见到一个袋子,里面装着两瓶酒。
    审判员:原、被告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被告1、2、3、4: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原告:证人是陈某某的要求出庭,证人证言真实性不发表意见,与本案无关。
    审判员:下面请证人庭外等候。
    被告3:无证据。
    被告4:提交1、第二批河道河长名单截图,证明刘中河系被4管辖内的镇级河道,由被4管理。2、警示牌照片,证明刘中河边上有相关警示牌,被4已经尽到警示义务。
    原告: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拍摄视频的时候没有看到该标志,无法确认是否是事发时候的情况。
    被告1、2: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3: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是镇级河道,而是属于镇管河道。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看不清楚,有无警示牌不是决定本案四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受害人是溺水而亡,和健身步道的管理没有关系。
    审判员:鉴于本案需要庭后补充提交证据材料,今日庭审结束,下次庭审时间另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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