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原告

被告

审判席

庭审现场
11月15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认为员工失职 单位诉员工赔偿损失”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依法公开审理的“认为员工失职 单位诉员工赔偿损失”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赵欣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刘海燕担任法庭记录。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被告入职原告处担任薪酬主管一职,其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工作期间,因工作疏忽未能及时为公司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及公积金减员,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50631.48元。用人单位提出诉讼请求称: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因工作严重失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631.4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0:0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19:44]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被告):北京某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傅盛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广武,北京东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屠旻玮,北京东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窦某,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祝海云,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27:26]
  • [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
    [14:28:19]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原告)北京某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窦某劳动争议一案,由本院审判员赵欣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刘海燕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 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34:48]
  • [双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14:35:31]
  • [审判员]:
    被告(原告)是否收到起诉书?
    [14:47:1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收到了。
    [14:49:01]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被告)北京某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4:49: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依法判決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因工作严重失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631.4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1日入职原告处,任职薪酬主管。被告在原告处的具体工作是负责单位员工工资计算、社保及公积金增减员,协调其他员工入职、离职等工作。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被告在工作期间,表现一般,时常我行我素,不服从单位管理。自2017年9月份后,其经常擅自脱岗,在上班时间在办公区域外游荡,公司有急事找她,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且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的过错,经单位领导询问态度生硬,还时常诡辯,将责任推到别人身上。当然,被告还有其他表现较差、违反原告劳动制度的行为,在此不在赘述。开始,但原告考虑到其并未有何大的过错,故一直故且容忍。201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工作中就社保和公积金的申报等问题,有一定疏忽。为此,原告专门聘请了人力资源顾问,对社保、公积金进行审查;经人力资源顾问审查核算,被告在为十几个职员工办理社保和公积金减员时因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减员,致使原告账户在员工离职后仍发生扣缴社保、公积金款项,致使原告损失近六万。扣缴期限较短的,经我司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挽回了少部分损失,但仍有50631.48元,因期限较长,无法追回。因被告严重失职,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害;为此,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员工离职次月,原告既无法再代员工扣缴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原告也无需再承担癘职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但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支持了原告部分损失,为此,原告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8】第1496号《裁决书》,特依法提起诉讼。
    [14:52:59]
  • [审判员]:
    被告(原告)窦某针对原告(被告)北京某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4:53: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因为被告不存在所造成的损失的事实。原告在仲裁提交的诉求里,没有我们的主观问题。我们的操作都是符合规定的,有个别按照领导的指示进行了所谓的违规的操作,我们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关于操作问题是公司理解错误,我们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我们操作符合规定。公积金是当月缴付,但是公积金存在现场办理和托收的情况,原告的公司是一个托收,被告在此期间规定了托收的日期,并且一个月只能操作一次,我们没有操作失误。
    [14:54:21]
  • [审判员]:
    被告(原告)窦某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4:55: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损失赔偿2409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入职被告处,2018年4月24日,被告以原告岗位失职、个人诚信度缺失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单方通知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但此前,被告从未提出过原告失职更未工作中甚至解除前向原告核实情况,从未向原告提出所谓失职造成的损失。被告在原告不同意其单方解除,并向原告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后,才单方搜集材料在劳动仲裁时提出所谓原告工作严重失职造成50631.48元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有关向外支付费用的工作都经过了领导审批,均经过被告予以确认。仲裁在未查明原告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事实下,错误认定所谓离职人员多缴住房公积金为原告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裁决原告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
    [14:55:58]
  • [审判员]:
    原告(被告)北京某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针对被告(原告)窦某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4:56:4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对方已经给我们造成了损失,有的公积金长达三个月未能减员,不可能存在三个月系统有问题。我们坚决要去对方赔付。
    [14:57:32]
  • [审判员]:
    原告(被告)北京某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4:58: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已经经过仲裁了,该裁决书中也反映了对方是认可增减员是其本职工作。证据2,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了对方的职责是薪资主管,而且里面规定如果对方给我方工资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证据3,19个员工的离职文件,包括申请书和离职证明、交接表。用于证明员工的离职时间。证据4,我们截图的社保的信息,截图的是员工的实际减员时间以及扣款金额,因为社保在员工离职减员以后无法显示员工的实际扣款情况,因为我们的金额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缴费基数计算出来的,如果非要我们出示这个证据的话,我们申请法院前去调取。证据5,我们提供的一个员工名单和损失金额。名单下面的几个是我们已经追回的。
    [14:58:37]
  • [审判员]:
    被告(原告)窦某对原告(被告)北京某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59: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据3,离职文件中除了我方签字的认可之外,这个19个人的离职材料里有最早的徐某、崔某、宋某这三个人的人力资源的签署核实并非我方的原始职责岗位,所以这三个人的情况损失与我方无关,不是我们操作的。我们接了这个工作之后,我们还去追回了这三个人的钱。而且这只是一个离职文件,只是一个申请,但并非能够确认这是员工的钱数的最终情况的,中间还需要领导审批,我们最终发放工资以领导审批的为准。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证据显示不太清楚。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据6,我们是4月份离职的,这三个人的情况反而是4月份的,此时我们已经无法操作的,不是我们的责任。
    [15:01:03]
  • [审判员]:
    被告(原告)窦某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5:01: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劳动合同书。 证据2,我方与CEO的微信沟通截图。证明我方每月都向领导进行汇报该项工作,不是我方工作失误。证据3,我方与副总裁的微信沟通截图,说明我们每次的增减员的操作都是跟领导沟通之后的结果,所以我们的操作都是按照领导指示办理。证据4,关于一个录音和笔录,这是我们向12329要的一个操作的规定,我们只能每月操作一次。证据5,史某等三人的退款证明。证据6,QQ聊天记录,这是说明崔某等人的钱款变动的证明。说明公司没有损失,钱款都已经回到了公司。
    [15:02:13]
  • [审判员]:
    原告(被告)北京某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原告)窦某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24: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劳动合同真实性认可,但对方证明目的不认可。本案对方在入职时就是薪资主管,她一直从事的一个固定的工作,但我方在最初的部分离职手续和后续的离职手续有差别,但也是岗位的差别,但是不能说明她当时不负责社保公积金。本案前期已经经过了仲裁委的庭审,对方的陈述与在仲裁的陈述是自相矛盾的。证据2、证据3,真实性我方还需要核实,补充意见庭后提交。但就社保公积金审批的问题,可以看出这是一些单据的审批,社保和公积金都是由银行、公积金、我方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到日子会自动扣除,并非是签了字才能去办理,而是因为走公司帐而进行的审批,同时不能证明对方的任何证明目的。证据4,刚才听到录音了,录音真实性我方不予认可,证明目的第一该工作人员的回答前后矛盾,并且在录音人员窦某循循善诱之下也没有达到其证明目的,我方再次强调即便说该证据是真实的,超过二个月、超过三个月减员的明显存在,明显存在失职和过错。证据5,真实性需要核实。证据6,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不是跟我方公司任何人的聊天内容,聊天内容不予认可,款项真实性回去核实。
    [15:24:47]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窦某你的入职时间和工作负责内容是什么?
    [15:25: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2015年9月1日入职,职位是薪酬主管。我是11月份负责工资的,2016年2月份开始到离职我负责社保公积金以及增减员、缴纳。
    [15:26:18]
  • [审判员]:
    原告(被告),你方要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15:26: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根据合同法29条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19条、37条。
    [15:27: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因为我们的过错造成的是一个都没有。因为系统原因只有2个人即史某、赖某,这是公积金中心那边造成的,我方操作了,是公积金那边没有操作,后期已经进行了款项退还。其他有部分人的原因是领导有指示,有的是系统规定的操作造成的。其他的我们回头列表。有些领导交办是口头的,没有证据。
    [15:28:3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被告)北京某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15:29: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15:29:51]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原告)窦某发表辩论意见。
    [15:30: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15:30:2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5:31: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愿意调解。
    [15:32:15]
  • [审判员]:
    因原告(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不再组织调解。原告(被告)北京某安全管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陈述最后意见。
    [15:33: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15:35:18]
  • [审判员]:
    被告(原告)窦某陈述最后意见。
    [15:35: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15:36:33]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5:37:22]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5:37:43]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