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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18:00]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王淑贞,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戴先生诉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22:57]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4:24:43]
- [主持人]:原告戴先生起诉称,他2015年2月受雇于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从事室内装修工作。2017年5月,被告与业主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6月17日,戴先生在从事装修工作时摔伤。经诊断为“右内外踝骨折”。戴先生与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1万元(其他损失待鉴定后变更)。[14:24:54]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卢晓芳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25:3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26:35]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4:27:24]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14:27:42]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戴先生诉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民一庭法官卢晓芳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书记员代彬担任法庭记录。[14:27:49]
- [审判长]: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14:29:23]
- [审判长]: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14:29:35]
-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14:29: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14:30: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4:30:59]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5:54:4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方2015年2月受雇于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从事室内装修工作。2017年5月,被告与业主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6月17日,我方在从事装修工作时摔伤。经诊断为“右内外踝骨折”。我方与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3511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6天*100元),营养费9000元(90天*100元),护理费9000元(60天*150元),误工费54000元(180天*300元),伤残赔偿金124812元(北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收入62406元*20年*10%),后期医疗费15000元(依据鉴定报告),鉴定费405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康复器具费150元。共计257231.2元。[15:55:00]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起诉进行答辩。[15:56:5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法律关系问题,原被告是承包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被告承揽家装装饰业务,和业主签订合同,再将装饰业务分包给原告,被告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原告收取合同费用的68%,被告收取合同费用32%,原告再提取5%作为工程质保金。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再返回给被告。被告与原告雇用的工人之间也没有雇佣关系,被告从未向原告的工人发放过工资。原告是通过同乡介绍给被告合作,合作之前已经通过同乡向原告介绍清楚,同乡也再次明确原被告不是雇佣关系。原告承包的工程应当为工程质量等承担责任,不应当以安全注意义务转嫁给被告承担。我们向原告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基于人道主义关怀,被告在原告受伤后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并组织捐款,我们合计已经支付医药费22600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5:57:20]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认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15:59: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证人证言。
2、施工合同。
3、施工备案证。
4、住院病历及发票。
5、武警医院的出院通知书及费用明细。
6、后续治疗费用、病历、诊断证明及票据。
7、原告在京居住证明(户口本、租房合同)、统计局调查数据。
8、鉴定报告和收据。
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雇佣关系和原告受伤的事实。[16:00:05] - [审判长]:被告质证。[16:01: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我单位没有罗先生这个员工,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接受法院质询,不能作为证据提交。
证据2、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
证据4、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的关联性不认可,只能对方发生了损害,不能证明损害与被告的关联性。
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该伤是原告本人造成的,责任应该其本人承担。原被告不是雇用关系,是承包合作关系。
证据7、户口本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恰证明了原告和证人是同乡关系,也能证明证人证言是真实可靠的。房屋租赁协议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关于统计局的调查数据由法院核实。
证据8、鉴定报告和发票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与关联性不认可。原被告是承包合作关系,安全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16:22:15]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16:28: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工程款借款收据。
2、被告和其他工长的协议。
3、证人卢先生、陈先生证人证言。
4、保证金、质保金收据。
5、微信转账收据。
6、2017年9月9日工程款借款收据。[16:29:09] - [审判长]:收据上收款人李女士是谁?[16:30: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公司财务的会计。[16:30:21]
- [审判长]:收据中你们支付给原告的钱款是否只有本案所涉项目?[16:30: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是,还有原告做的其他项目。客户先把装修款给我们,我们再支付给原告。原告负责项目,工人也由原告负责。我们和原告按照工程进度支付。[16:30:56]
- [审判长]:你们和原告如何结算?[16:31: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们收取客户的装修款,扣除32%,剩余68%支付给原告。这68%里有5%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一年之后返还给原告。[16:32:32]
- [审判长]:2015年11月18日收据中各项质保金?[16:32:4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均为原告负责的各个项目的质保金。[16:33:46]
- [审判长]:原告描述受伤经过。[16:38:2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2017年6月17日原告在公司承包位于小屯路某小区的工地上干活,原告踩在凳子上挂铁丝网,因为凳子倾斜导致原告跌落在地上摔伤,之后送到武警总医院治疗。当时诊断为右内外踝骨骨折,实施手术,打入钢钉钢板。[16:38:42]
- [审判长]:事故时,有无采取保障措施?[16:39: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6:39:38]
- [审判长]:事故后被告有无垫付医药费?[16:39: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垫付医药费。只是事后有组织捐款,有8、9千元。[16:40: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捐款是9600元,在医院门口给了原告女儿现金3000元。捐款之前被告公司法人微信转账给原告1万元。[16:40: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回去我们核实了,现金3000元当事人不认可。1万元是结算的工钱。[16:40: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属实,1万就是给原告看病用的。现在工程都已经结算了。[16:41: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结算的证据都在被告手里,被告没有出示。[16:41:24]
- [审判长]:原告有无装修资质?[16:41: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所以原被告不是承包合作的关系,双方也没有签订分包合作的协议。[16:41:48]
- [审判长]:原告没有承包资质,被告为什么还要按你们说的分包给原告?[16:42: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这是家装业务,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具备施工资质。[16:42:14]
- [审判长]:双方明确双方法律关系?[16:42: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雇佣关系。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家装工作,被告作为雇主支付相关劳务费用。被告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具体施工人员,且原告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中,原告受被告指派和管理,从事的项目也是被告的业务范围。[16:42:36]
- [审判长]:原告你主张劳务费用,被告如何向你支付劳务费用?[16:42: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由公司承包项目,扣除工程款32%后,把68%支付给原告。[16:43:2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轻工辅料人工都包含这68%里。我们只扣除总工程款的32% 。关于这68%、32%的比例在原告交质保金的时候就已经明确。[16:43:4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经过和当事人核实,材料费和工人费都包括在总工程款的68%。但是材料只能向被告指定的供应商购买。原告根据工程进度,向公司预先支出材料费和人工费,总数不会超过总工程款的68%。[16:44:30]
- [审判长]:原告在涉案项目负责什么内容?[16:45: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抹灰、涂料。[16:45:19]
- [审判长]:被告你们主张什么法律关系?[16:45: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分包关系。整个装修项目我们只和原告一个人有分包关系,和其他工人没有关系。原告从没有从事过装修施工的内容,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雇员。电工瓦工等施工人员都与原告从在关系,所以原被告是分包合作关系。从收益上看,原告收取68%,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扣除这些费用才是原告的收益。从收益性质上看,这也不是原告的劳务报酬。由此可见,原被告是合作关系。原告陈述了其从事安装业务这与事实不符,家电、厨卫由相关商家负责安装。原告陈述被告指定供应商,这与事实不符。被告有合作方,相关材料采购低于市场价,所以原告会倾向于向我们合作商采购材料。[16:45:55]
- [审判长]:原告,你们主张误工费,有无相关证据?[16:46: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6:46:33]
- [审判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器具费有无书面证据?[16:46: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都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病历计算天数。其他费用是参照北京市的相关标准计算。[16:46:55]
- [审判长]:根据原告主张的费用,被告意见?[16:47: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16:47:34]
-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16:47: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在施工项目中,原告都是以项目经理的身份介入,这个项目经理身份也是经被告同意的。[16:47: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说法,项目经理只是在客户面前表明原告是和被告合作。[16:48:03]
- [审判长]:双方合作时间?[16:48:2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015年3月25日原告交押金后,双方开始合作。[16:48:3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16:48: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是原告固定的用人单位,原告为被告提供室内装修工程劳务,从被告处获得相应费用。按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受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并未提供相应安全施工条件,应当以其过错承担责任。[16:49:1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从庭审过程中表明,原告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雇佣的证据,原被告适用合同法,而不是侵权责任法。原被告是普通的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16:49:31]
-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6:49: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有的医药费我们同意支付,其他费用不同意支付。[16:50:0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只支付医药费的话,我们不同意调解。[16:50:08]
- [审判长]:因双方争议较大,本庭不再组织调解。[16:50: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明白。[16:50: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明白。[16:50:4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最后陈述。[16:50: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6:51: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6:51:30]
- [审判长]:休庭,看笔录签字。[16:51:43]
- [主持人]: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7:13:13]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7:1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