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15:05:41]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5:05:51]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请法警将被告人戒具解除。[15:06:03]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15:06:12]
- [被告人]:李某某,男。[15:06:22]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何时采取何种强制措施?[15:06:34]
- [被告人]:没有。[15:06:44]
- [审判员]:因本案何时何因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15:07:05]
- [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羁押,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15:07:14]
- [审判员]:本院在开庭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办理告知书》、《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告知书》送达给你,你收到了吗?[15:15:19]
- [被告人]:收到了。[15:15:35]
- [审判员]: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让你签署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具结书》?[15:15:45]
- [被告人]:是的。[15:15:58]
- [审判员]:《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你清楚吗?[15:16:07]
- [被告人]:清楚了。[15:16:19]
- [审判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5:16:30]
- [审判员]:现在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本案由审判员马翠华独任审判,书记员王铮卿担任法庭记录。法官助理倪帼英参与诉讼。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15:16:4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有权申请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检察人员回避;二、有权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验;三、享有辩护权,今天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是由其家属委托的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刘家峰律师,除了辩护人的辩护外,被告人在庭审中仍可自行辩护;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作最后陈述。[15:16:58]
- [审判员]: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听清楚了吗?[15:17:11]
- [被告人]:听清楚了。[15:17:20]
- [审判员]: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15:17:28]
- [被告人]:不申请。[15:17:40]
- [审判员]: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5:24:08]
- [公诉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5:24:13]
- [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15:24:35]
- [被告人]:听清楚了。[15:25:07]
- [审判员]: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是否有意见?[15:25:12] - [被告人]:没有意见。[15:25:34]
-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15:25:46]
- [辩护人]:一、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以前在社会上表现良好。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态度较好。三、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经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说当时他的车子是没有上锁,钥匙也没有拿掉,才给了被告人犯罪的条件。四、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上有老下有小,希望能够尽早的回归家庭。综上,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15:25:55]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5:26:03]
- [被告人]:没有。[15:26:12]
- [审判员]:通过刚才的审理,法庭调查、核实了本案的事实、证据,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及被告人的陈述。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15:26:21] -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15:26:30]
- [审判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5:26:43]
- [审判员]:庭审结束。闭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15:26:52]
- [审判员]: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15:27:00]
- [被告人]:听清楚了。[15:27:08]
- [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
闭庭。
退庭。[15:27:17]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2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