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闫肃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被告正在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11月15日9:30,海淀法院审理“称综艺节目摄制费被拖欠 摄制方诉讨欠款损失”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38:0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38:20]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综艺节目摄制费被拖欠 摄制方诉讨欠款损失”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8:37]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闫肃。
    [09:39:09]
  • [主持人]:
    闫肃,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09:39:21]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39:44]
  • [主持人]:
    原告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以下合称“委托方”)与原告签署了《综艺节目委托摄制协议》,委托原告拍摄、制作综艺节目“《天使的秘密》”。根据约定,被告作为委托方之一,应当按照原告完成节目摄制工作的进度,分四期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摄制费用,共计为36681120元。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全部节目物料的拍摄与制作工作,且12期节目已在约定的视频平台上传发布,原告在《委托摄制协议》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2017年11月28日,针对被告应在《委托摄制协议》项下支付的人民币36681120元摄制费用,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全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至迟应于收到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12月12日之前向原告足额支付人民币36681120元的摄制费用。然而,在原告已完全适当履行完毕《委托摄制协议》全部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却仅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1504336元的摄制费用,其中还包括被告指定第三方代为履行并直接转入原告银行账户的款项人民币300万元,剩余摄制费用至今未付。后原告通过发送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反复向被告进行催收,至今无果。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摄制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摄制费用1517678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逾期支付摄制费用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5533.27元,并支付相应贷款利率;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09:39:55]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40:2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40:3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09:40:54]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身份信息。
    [09:41:34]
  • [原告]:
    霍尔果斯予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2:21]
  • [被告]:
    上海燊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5:31]
  • [审判长]:
    以上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报告的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霍尔果斯予之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燊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闫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武祎,人民陪审员马仲兰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烁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上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46:18]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8:24]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8:5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9:15]
  • [原告]:
    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上海响当当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以下合称“委托方”)与原告签署了《综艺节目委托摄制协议》(下称“《委托摄制协议》”),委托原告拍摄、制作综艺节目“《天使的秘密》”(该节目实际播出时的名称最终被确定为“《天使之路》”,下称“节目”)。根据《委托摄制协议》第二章“摄制费用”第二条的约定,被告作为委托方之一,应当按照原告完成节目摄制工作的进度,分以下四期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摄制费用:第一期被告应承担的摄制费用为人民币11,004,336元,需在原告提交经委托方确认的节目模式简介、摄制方案、摄制脚本,并开具相应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第三期被告应承担的摄制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1,004,336元和人民币7,336,224元,需分别在原告拍摄完成第1期和第6期节目,并开具相应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期被告应承担的摄制费用为人民币7,336,224元,需在原告完成全部节目物料的拍摄、制作并提交上线,且开具相应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委托摄制协议》项下,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摄制费用共计为36681120元。2017年6月初,原告即向委托方提交了经委托方确认的节目模式简介、摄制方案、摄制脚本,并依约于2017年7月17日完成了第1期节目的拍摄,于2017年8月20日完成了第6期节目的拍摄,直至2017年9月30日完成了最后一期即第12期节目的拍摄。并且,在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11月16日期间,全部12期节目已经先后通过委托方授权代表爱奇艺的审核确认,并由爱奇艺及腾讯公司在《委托摄制协议》约定的节目发布平台“爱奇艺”及“腾讯视频”上按周播的频次陆续上传发布完毕。综上可见,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全部节目物料的拍摄与制作工作,且12期节目已在约定的视频平台上传发布,原告在《委托摄制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2017年11月28日,针对被告应在《委托摄制协议》项下支付的人民币36,681,120元摄制费用,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全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至迟应于收到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12月12日之前向原告足额支付人民币36,681,120元的摄制费用。然而,在原告已完全适当履行完毕《委托摄制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却仅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1,504,336元的摄制费用,其中还包括被告指定第三方代为履行并直接转入原告银行账户的款项人民币300万元,剩余摄制费用至今未付。在此情况下,原告通过发送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反复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也曾在回函中确认其欠付摄制费用的事实,但同时又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拒不付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在《委托摄制协议》项下仍欠付原告摄制费用人民币15,176,784元,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该笔欠付的摄制费用。此外,根据《委托摄制协议》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条及第三条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摄制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就其欠付的摄制费用向原告赔偿相应的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目前暂计至2018年2月13日为人民币115533.27元)。综上所述,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委托摄制协议》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迟延支付相关摄制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此,原告特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贵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摄制费用151767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逾期支付摄制费用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5533.2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摄制费用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09:49:2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答辩意见。
    [09:51:03]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全部驳回。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多处与合同内容不符,存在违约行为。
    [09:52:4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应就争议事实向法庭提举证据,举证时应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及所要证明的事项。原告首先举证。
    [10:00:53]
  • [原告]:
    1、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响当当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以下合称“委托方”)与原告签署的《综艺节目委托摄制协议》(下称“《委托摄制协议》”)证明1. 根据《委托摄制协议》的约定,四名委托方共同委托原告拍摄、制作综艺节目“《天使的秘密》”(实际播出时的该节目名称最终被确定为“《天使之路》”,下称“节目”),并共同向原告支付摄制费用。2. 根据《委托摄制协议》第二章“摄制费用”第二条的约定,被告作为委托方之一,应当按照原告完成节目摄制工作的进度,分四期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摄制费用共计人民币36,681,120元。. 根据《委托摄制协议》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条及第三条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委托方腾讯公司在其网络视频平台“腾讯视频”上陆续发布的全部12期节目的网页截屏。3、委托方爱奇艺在其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上陆续发布的全部12期节目的网页截屏。证明在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11月16日期间,全部12期节目已经先后通过委托方授权代表爱奇艺的审核确认,并由爱奇艺及腾讯公司在《委托摄制协议》约定的节目发布平台“爱奇艺”及“腾讯视频”上按周播的频次陆续上传发布完毕。可见,原告已经按《委托摄制协议》的约定完成了全部节目物料的拍摄与制作工作,节目已经提交上线并播出完毕。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4、被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的《收条》。证明2017年11月28日,被告收到了原告按《委托摄制协议》的约定,向其开具的123张金额共计为36,681,120元的摄制费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至迟应于收到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12月12日之前向原告足额支付人民币36,681,120元的摄制费用。5、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月5日代表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律师函》。6、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向原告作出的回复邮件。证明在原告已完全适当履行完毕《委托摄制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却仅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1,504,336元的摄制费用。在此情况下,原告通过发送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反复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也曾在回函中确认其欠付摄制费用的事实,但同时又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拒不付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在《委托摄制协议》项下仍欠付原告摄制费用人民币15,176,784元,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该笔欠付的摄制费用。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证据7、爱奇艺公司、腾讯公司、响当当公司付款凭证。证据8、2017年11月15日被告员工黄明举发送给原告员工张大伟关于天使之路制作费逾期律师函邮件。证据9、综艺节目《天使的秘密》联合出品协议,证明爱奇艺经过被告授权对节目的制作拍摄全过程以及成片审核进行监管。
    [10:06:21]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0:22:37]
  • [被告]:
    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协议合同约定的价格与附件2是一一对应的,而合同也明确约定,原告有相应的义务,只有义务完成了,被告才有相应的付款义务,而不是无条件的被告去付款。在合同的第4页第二条支付方式1.1,结合原告诉状第二段当中,原告需提交经委托方确认的脚本制作完之后,而且是严格按照我们确认的方案和合同约定的这些条件去制作完,我们才具有付款义务。主要的条件是两大方面,一个是合同约定附件的相应条件,一个是被告此前确定的摄制方案的条件,如果制作的那个节目,于这两个有出入,按照合同第7页第1.5条约定,如果他不按照我们附件要求的标准去制作,我应该负费用,但是他没有完成的部分应该予以审核,予以核减扣除,并承担合同总金10%的违约金。合同第11页的第十四小条上明确约定,乙方应严格执行约定的义务,按时完成交付全部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应付的相应的费用,所以我们不存在逾期违约。合同附件二中的别墅租赁约定是两栋,只租赁了一栋,应该核减。C项嘉宾费用,密超模及其它飞行嘉宾每人是五十万一共是一千五百万,平均每期必须有2.5人次,但是实际国外的维密超模作为嘉宾只出现了四期。嘉宾只来了郑凯一个知名度比较大的。服装费用大部分虚报,实际来源都是无偿提供的和资源置换的、超模自有的。第5项车辆出租算了是120万,实际当中所有的车辆都是有赞助商提供的。场地实际根本就没有出现合同约定的这些租赁场地,很多租赁场地都是原告在其自己的场所当中予以拍摄的。健身教练四期当中也是没有出现的。综上,原告存在非常多的与合同约定预算的标准不符的事实。证据2、3真实性我们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12期节目已经制作完成,但是不是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完成的,只是做完了,不是完全履行。证据4、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的目的不予确认,因为付款的义务并不是以收到发票为唯一的条件,并不是收到发票我就必须要付款,必须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不然我们应付多少款要扣减多少费用都没办法确认。证据5、6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7、8没有证据原件,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第六章设拍摄与制作写得很清楚,爱奇艺是属于摄制管理方,义务仅限于依据被告确认的方案相关的拍摄过程当中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章的第二条第五款非常明确,摄制管理方在做出以下行为前须与甲方及丙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首先是对节目模式脚本摄制方案进行修订,确定完成最终成片版本。拍摄制作偏离已确定的内容都应该跟被告去确认才可以继续执行。
    [10:23:28]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10:49:40]
  • [原告]:
    有五份补充证据。补充证据1:微信记录,证明拍摄方案的修改都得到了被告的确认。节目的拍摄的整个过程,被告都是起到主导作用的。
    [11:06:33]
  • [被告]:
    公证书第一份微信记录,真实性确认,其他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拍摄方案已经确认并没有修改。我方强调原告所说赛制变化是拍摄之前就变化了,但是赛制变化需要我方同意,我方并没有明确同意。预算的问题我不清楚。
    [11:23:54]
  • [审判长]:
    鉴于时间原因,双方还有证据有待核实,现在宣布休庭,下次开庭另行通知。双方看笔录无误签字。
    [11:24:5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1:48:3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48:50]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49:08]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高萌萌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大力支持。
    [11:49:26]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49:4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