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二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协议被判无效 诉返还购房款”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09:34:44] - [主持人]:刘某诉称,2007年,自己与王某签订了房屋有价转让协议约定,自己以3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王某位于大兴某村房屋。数年后,由于该地段即将面临拆迁改造,王某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协议。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11月作出判决,确认双方所签房屋有价转让协议无效。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将其收取的房价款33万元返还给自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应返还其购房款33万余元。
王某辩称,刘某不得就已经人民法院就实体事项处理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37:45] - [书记员 宋雨晴]: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2.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将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存放入保密柜。
4. 新闻记者旁听或采访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和现场直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38:25] - [审判长 霍翠玲]:本次开庭之前,本人受合议庭委托曾组织谈话,并已核对过各方当事人身份,本次开庭不再重新核对身份,各方是否有异议。[09:39:43]
- [双方当事人]:没有。[09:40:29]
- [审判长 霍翠玲]:各方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是否存有异议?[09:41:37]
- [审判长 霍翠玲]:没有。[09:41:59]
- [审判长 霍翠玲]:现确认各方出庭人员资格合法,可以参加诉讼。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刘某与王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此案系刘某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长霍翠玲、审判员王金龙、杨志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我是霍翠玲,担任本案审判长,坐在我左侧的是王金龙法官,坐在我右侧的是杨志东法官。本案的法官助理为刘慧超。法庭记录由本院书记员宋雨晴、李丽担任。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主要有如下七项:
1、当事人地位平等,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有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辩论的权利;
3、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
4、对涉案证据享有质证的权利;
5、有撤回上诉、请求调解和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查阅本案开庭或谈话记录的权利;
7、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有依法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诉讼义务,主要有如下四项:
1、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庭指挥,发言按顺序进行;
2、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3、陈述案件事实必须实事求是,并如实提供证据;
4、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如有发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根据不同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是否听清?[09:42:18] -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09:43:00]
- [审判长 霍翠玲]: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09:43:21]
- [双方当事人]:不申请。[09:43:33]
- [审判长 霍翠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拟采取上述方式审理本案,各方是否同意?[09:43:44]
- [双方当事人]:同意。[09:43:55]
- [审判长 霍翠玲]:在调查辩论合并阶段,为便利庭审,拟采取以下程序:首先,双方陈述上诉请求和理由,被上诉方进行答辩;其次,本院规定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再次,双方针对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并举证质证,意见包括上述陈述及法律适用;最后,双方补充辩论等意见。双方对以上程序听清了吗,有无意见?[09:44:12]
-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没有意见。[09:44:40]
- [审判长 霍翠玲]:首先由上诉人明确上诉请求。[09:44:55]
- [上诉人 刘某]: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诉讼请求。[09:45:13]
- [审判长 霍翠玲]:上诉人请用简要总结、陈述上诉请求所依据的理由?[09:45:29]
- [上诉人 刘某]:我和王某签订的房屋有价转让协议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王某在没有返还购房款的前提下向我提出分配拆迁利益的主张,我愿意折价返还,但一审法院没有就此进行过任何的询问和调查。我认为我们双方是相互返还款项的关系,王某返还购房款,我返还房屋折价款,为简单计两款相抵即可,一方补足差额。[09:45:46]
- [审判长 霍翠玲]:被上诉人请结合对方的上诉理由简要答辩。[09:46:17]
- [被上诉人 王某]: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经过之前的诉讼,法院认为房屋已经拆迁,无法返还,利益也已经分配。而且还有一事不再理。[09:46:37]
- [审判长 霍翠玲]:开庭之前,合议庭指派我进行了庭前准备工作,在组织双方谈话过程中,听取了各方的上诉、答辩意见,对本案基础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确认,总结了争议焦点。现由杨志东法官介绍本案固定的无争议事实。[09:46:52]
- [审判员 杨志东]:现就无争议事实予以明确:
1.涉案房屋买卖情况:王某原系大兴区某村村民,刘某系大兴区西红门某村村民。2007年11月15日,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有价转让协议,王某将上述宅基地内楼板房4间、厢房东西各2间,坐北朝南一套院以33万元的价格卖与刘某,刘某支付了相应价款。
2.生效判决记载的涉案房屋拆迁情况: 2010涉案房屋拆迁,北京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双方诉争的院落及房屋进行评估,宅基地面积为171.8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区位补偿总价324 00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285 776元(包括房屋主体作价90 776元、装修附属物限价补偿195 000元)、弃楼款补贴690 000元,合计拆迁货币补偿总价款1 299 776元;2011年1月22日,刘某就上述房屋及院落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得区位补偿总价324 00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 90 776元 、附属物作价195 000元、拆迁补助奖励及其他费用68 997元;2011年1月25日,刘某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刘某选购期房2套,建筑面积167.13平方米,购房总价款442 237元,刘某选购安置房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周转费146 250元、弃楼款11 767元;加上《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刘某支付拆迁补偿、补助、奖励及其他总款额为836 790元。
3.相关诉讼情况:2010年11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582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有价转让协议无效。2012年4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大民初字第1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给付王某区位补偿总价、房屋主体作价、弃楼款三十三万一千四百三十二元八角。2014年1月10日,刘淑华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8月12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民再初字第1062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11556号民事判决,刘某给付王某部分拆迁房屋补偿款三十三万一千四百三十二元八角。后刘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二中民再终字第11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因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申请,现已受理,但至今并未有审查结果。
无争议事实情况介绍完毕。[09:52:19] - [审判长 霍翠玲]:在拆迁协议中有弃楼补贴,后来又选了两个房子?弃楼补贴有吗?实际上弃楼了吗?[09:55:43]
- [上诉人 刘某]:是。
折到房价里了。
选了两套房子。[09:56:13] - [审判长 霍翠玲]:剩余拆迁款拿到了吗?[09:56:24]
- [上诉人 刘某]:没有。[09:56:47]
- [审判长 霍翠玲]: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无争议事实,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 刘某主张返还33万元购房款是否应当得到支持;2.王某主张的一事不再理是否成立。各方是否有异议?[10:02:05]
- [双方当事人]:无异议。[10:03:02]
- [审判长 霍翠玲]:下面讨论第一个焦点问题进行讨论。[10:03:18]
- [上诉人 刘某]:生效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应该相互返还,一审判决也提到无法返还应该折价,房屋是无法返还了,可以折价,对方也应该相应的进行返还购房款。[10:03:33]
- [审判长 霍翠玲]:你认为33万元应该全部返还?[10:03:48]
- [上诉人 刘某]:是,根据合同无效返还的约定。[10:04:03]
- [审判长 霍翠玲]:被上诉人的意见?[10:04:15]
- [被上诉人 王某]:返还购房款是不成立的,根据合同法第56、58条规定,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房子已经拆迁了,双方不存在返还的情况,只有对拆迁利益进行分配,一审已经对拆迁利益进行了考虑,给了被上诉人30%的份额,被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上诉人再主张购房款是没有依据的。[10:04:28]
- [审判长 霍翠玲]: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房屋已经拆除了,就拆迁利益,你认为应该如何分配?[10:04:45]
- [上诉人 刘某]:在之前的案子里,有责任的划分,我们认为是不公平的,上诉人是职业倒卖宅基地,买这个宅基地后转手就卖了,所以一审判决对责任划分是不公平的。区位补偿价被上诉人是有一部分利益,弃楼款被上诉人没有权利要。上诉人占的责任只有5%,只是轻微的过错。[10:05:00]
- [审判长 霍翠玲]:被上诉人的意见?[10:05:15]
- [被上诉人 王某]:不同意上诉人的意见。被上诉人是农民,对这块宅基地是有合法使用权的,被上诉人是合法的拆迁人,拆迁利益应该归被上诉人所有,双方有一个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是一个农民,不懂法律,导致合同有欠缺,经过数次判决,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异议,我们尊重法院判决。不同意上诉人陈述的被上诉人是倒卖宅基地的意见。[10:05:29]
- [审判长 霍翠玲]:你们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购买了两套安置房?[10:05:45]
- [上诉人 刘某]:是。[10:06:00]
- [被上诉人 王某]:上诉人已经安置入住了。[10:06:13]
- [审判长 霍翠玲]:被上诉人就这个案子申请过再审吗?[10:06:28]
- [被上诉人 王某]:没有。[10:33:15]
- [审判长 霍翠玲]:上诉人申请再审,有结果了吗?[10:33:47]
- [上诉人 刘某]:没有。[10:34:02]
- [审判长 霍翠玲]: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10:34:29]
- [上诉人 刘某]:当时签订买卖协议时,是由上诉人的配偶卖掉了城里的房子,上诉人是为了自己居住。[10:34:44]
- [被上诉人 王某]:没有补充了。[10:34:58]
- [审判长 霍翠玲]:下面讨论第二个焦点问题进行讨论。[10:35:11]
- [上诉人 刘某]:主张的不是一个事情,原来主张的拆迁利益的分配,现在起诉的是购房款,性质不同,主张的数额也不同。[10:35:24]
- [被上诉人 王某]:本案是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在之前的诉讼中,法院已经认定了本案上诉人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对购房款进行了处理。现在上诉人再主张购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0:35:42]
- [审判长 霍翠玲]:还有补充吗?[10:35:55]
- [上诉人 刘某]:在庭审中的陈述是有前言后语的,即使之前说过,也不能作为一事不再理,没有起诉,不能作为审判的结果。[10:36:09]
- [被上诉人 王某]:没有补充了。[10:36:23]
- [审判长 霍翠玲]:刚才,我们针对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讨论,各方就事实和法律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本阶段审理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10:36:38]
- [上诉人 刘某]:坚持上诉请求。[10:36:53]
- [被上诉人 王某]:坚持答辩意见。[10:37:07]
- [审判长 霍翠玲]: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请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是否有调解的意愿?[10:37:22]
- [双方当事人]:同意。[10:37:39]
- [审判长 霍翠玲]:有无具体调解方案。[10:37:53]
- [上诉人 刘某]:原来生效判决,如果对方做出让步,降低10万元。[10:38:06]
- [被上诉人 王某]:不同意。[10:38:25]
- [审判长 霍翠玲]:鉴于目前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本次庭审不在主持调解。若双方却有意向,庭后再行沟通。如不能调解,合议庭评议后将做出判决。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0:38:37]
- [书记员 宋雨晴]: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0:38:51]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研究室王鑫刚辛苦工作,感谢网友关注,再见。[10:39:28]
- [声明]: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