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

庭审直播人员
2018年11月13日上午09:45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
    [09:49:53]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54:24]
  • [审判长]:
    因前案审理时间延误,导致本案开庭延迟,向双方表示歉意。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当事人身份信息略)
    [09:54:37]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郑东和、徐焰、韩东红组成,由郑东和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郑雯婕担任法庭记录。
    [09:55:26]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清楚?
    [09:55:47]
  • [上诉人]:
    清楚。
    [09:56:13]
  • [被上诉人]:
    清楚。
    [09:56:28]
  • [被上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09:56:36]
  • [上诉人]:
    不申请。
    [09:56:50]
  • [被上诉人]:
    不申请。
    [09:57:48]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
    [09:57:54]
  • [上诉人]:
    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三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上海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支付周建: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112.80元;2、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177.01元。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09:58:3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09:58:53]
  • [被上诉人]:
    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9:59:04]
  • [审判长]:
    现在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09:59:15]
  • [上诉人]:
    没有异议。
    [09:59:27]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10:00:41]
  • [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
    [10:00:55]
  • [审判长]:
    上诉人,在二审中是否有事实补充?是否有新的证据?
    [10:01:15]
  • [上诉人]:
    上诉认认为工资标准应当是16461.28元。与一审采用的17211.28元是有差别的。
    [10:01:27]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的事实是否认可。
    [10:02:47]
  • [被上诉人]:
    我们不予认可。
    [10:03:2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10:03:35]
  • [被上诉人]:
    没有。
    [10:03:49]
  • [审判长]:
    上诉人,你们刚提出的工资标准是依据一审提供的哪份证据?
    [10:04:07]
  • [上诉人]:
    工资明细表。
    [10:04:3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是否有事实补充?是否有新的证据?
    [10:04:41]
  • [被上诉人]:
    没有补充。没有新的证据。
    [10:04:53]
  • [审判长]:
    下面法庭询问几个问题。被上诉人你对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劳动合同,认为其中有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保费字样是上诉人事后添加的,那么你手头是否持有劳动合同原本?
    [10:05:05]
  • [被上诉人]:
    没有。
    [10:06:45]
  • [审判长]:
    那你们认定为事后添加的依据是什么?
    [10:06:58]
  • [被上诉人]:
    笔迹不一致。
    [10:07:08]
  • [审判长]:
    是仅仅该条款笔迹不一致,还是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也非你们的笔迹?
    [10:07:17]
  • [被上诉人]:
    其中很多条款都不是我们的笔迹。
    [10:07:34]
  • [审判长]:
    那对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足额缴纳社保你们是否向对方提出过异议。
    [10:08:00]
  • [被上诉人]:
    口头提出过。
    [10:11:04]
  • [审判长]:
    上诉人,你们是否收到过异议。
    [10:11:18]
  • [上诉人]:
    从来没有收到过。
    [10:13:33]
  • [审判长]:
    上诉人,你们主张你们发放的基本工资中已经包括了岗位工资,如何解释?
    [10:13:43]
  • [上诉人]:
    是这样的,17年5月份在公司内部管理系统E商系统发布了薪资标准管理办法,对薪酬名目进行了调整。我们3月份还是按照原有工资组成发放的,但是因为我们后面打印是用新系统打印的,所以打出来的名目是新的系统,原来的旧表格我们也可以提供。
    [10:14:3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主张是否认可。
    [10:15:43]
  • [审判长]:
    上诉人,从2017年3月份开始,提成是如何计算的,能够和你们提供的薪资明细表相符吗?
    [10:15:55]
  • [上诉人]:
    是能够符合的,区域经理的工资原先由业绩奖金和岗位工资组成,工资构成改变后变成了浮动工资加上提成。
    [10:17:03]
  • [审判长]:
    那你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你这一主张?
    [10:18:44]
  • [上诉人]:
    可以提供。
    [10:19:05]
  • [审判长]:
    庭后请向法庭提供,一式两份。
    [10:19:19]
  • [审判长]:
    对于E商系统你们在一审法庭是否进行过当庭演示?
    [10:19:38]
  • [上诉人]:
    没有进行演示过。
    [10:20:02]
  • [审判长]:
    那是需要密码登录吗,还是大家都可以看见。
    [10:20:18]
  • [上诉人]:
    只要打开网页就可以看到。
    [10:20:3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知道有这样的文件?
    [10:20:57]
  • [被上诉人]:
    知道有这个网站,但是对于是否知道此文件,仍需要核实。一般情况下,也不太会关注这样的文件。
    [10:21:07]
  • [审判长]:
    公司是否有这样的规章制度,要求公司员工了解此类相关信息?
    [10:21:35]
  • [上诉人]:
    我认为应当是有的。
    [10:22:04]
  • [审判长]:
    那需要你提供证据,有必要时有可能需要进行当庭演示。被上诉人是否有补充?
    [10:23:00]
  • [被上诉人]:
    这样的规章制度修改应当经过相应的程序并进行公示。
    [10:23:13]
  • [审判长]:
    上诉人对于制度变更的程序是否合规并有无进行公示,庭后也请提供相应材料。
    [10:23:3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争议焦点: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否成立,一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未足额缴纳社保。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0:24:17]
  • [上诉人]:
    首先,2017年1月底,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江苏分公司负责人提出因个人原因要求调回上海。同年3月1日被告调回上海,回沪后被告担任大区经理之职,所分管区域存在变化,与岗位相对应的薪资标准亦进行调整,上诉人的薪资调整行为并无不当。其次,所谓的工资差额,仅是因为上诉人工资结构调整,对相关款项发放明细产生变化,被上诉人本身实得工资收入并没有收到影响,也未影响被上诉人的权益。因此上诉人认为我方并无存在欠薪情况。第三,关于社保缴纳标准,系根据被上诉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并非上诉人恶意少缴,被上诉人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并无依据。第四,劳动合同法规制的系用人单位恶意欠缴欠付的情形,本案中关于薪资发放一项,即便双方存在争议,被上诉人也应当首先向上诉人提出核实,而非径直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上海高院的相关文件,未依法缴纳社保规制的是“未缴纳”社保的情形,本案中上诉人不仅已经缴纳社保,而且基数也已经与被上诉人进行确认。根据被上诉人发放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其解除是由仅为未足额缴纳社保和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包括后续主张的工资差额。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解除理由应当以其寄发解除通知是所记载的理由为准。综上,恳求法庭支持我方诉求。
    [10:25:5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发表意见。
    [10:35:43]
  • [被上诉人]:
    首先,既然薪酬调整是4月份开始执行的,那么我们认为主张3月的工资薪酬差额完全没有问题。对于4.5.6月份的工资差额,我方也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关于解除通知仅仅提出了社保缴纳和加班工资,但是我们认为未足额支付包括了普通的工资和加班工资。在劳动仲裁时也提出了多项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内容。最后,关于社保缴纳问题,尽管我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条款系对方事后添加,但是从后续我们不断投诉,对方不断添加的事实来看,对方确实存在少缴纳的情况。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中的内容都是由对方自由添加填写的,仅仅是签个字,劳动者并没有选择的权利,没有与劳动者进行过商讨。因此,希望法庭维持原判。最后,关于风险金也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
    [10:35:56]
  • [审判长]:
    上诉人有无补充?
    [10:40:39]
  • [上诉人]:
    第一,一审判决的工资标准,是依据被上诉人在江苏的工资标准来计算的,但是3月份被上诉人已经返回上海工作,不应当在适用江苏的标准。而后4月份,双方就进行了薪酬调整。3月份对方已经实际回到上海工资,双方就薪资调整是处于一个待调整和待协商状态,而后确认标准后依据此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属于未足额支付的情况。第二,风险金是个待发放的奖金,而非公司扣款项目。
    [10:40:51]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有无补充?
    [10:43:25]
  • [被上诉人]:
    关于风险金是奖金的主张,上诉人方没有进行任何程序予以说明,也没有书面文件,该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就是对方违法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
    [10:43:4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进行最后陈述。
    [10:45:29]
  • [上诉人]:
    坚持上诉请求。
    [10:45:4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进行最后陈述。
    [10:45:52]
  • [被上诉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46:00]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上诉人是否愿意调解?
    [10:46:10]
  • [上诉人]:
    愿意。
    [10:46:21]
  • [被上诉人]:
    不愿意。
    [10:46:34]
  • [审判长]:
    鉴于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
    [10:46:46]
  • [审判长]:
    法律文书是否同意邮寄送达?
    [10:47:00]
  • [上诉人]:
    同意。
    [10:47:13]
  • [被上诉人]:
    同意。
    [10:47:22]
  • [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后应当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在笔录中如果发现自己的陈述有差错或者有遗漏,可以申请更正或者补充,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现在退庭。
    [10:47:29]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4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