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门

原告

被告

审判长

全景
11月15日14时,怀柔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惹纠纷 申请执行引争议”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刘雅坤,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15:18:29]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民间借贷惹纠纷 申请执行引争议”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15:19:25]
  • [主持人]:
    原告左某诉称,原告与第三人某实业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怀柔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怀柔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6日,原告申请追加刘某1、刘某2、季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2018年9月5日,怀柔法院做出(2018)京0116执异89号的裁定,驳回原告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2018)京0116执异89号裁定,支持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刘某1、刘某2、季某为被申请执行人。
    [15:20:04]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5:20:1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5:20:34]
  • [审判长]:
    当事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刘某、刘某、季某,第三人宁某泛珠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李晓霞、人民陪审员许怀友与人民陪审员苏天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李晓霞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姬小楠担任法庭记录。
    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供新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及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宣布当事人法庭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刚才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5:21:05]
  • [原、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5:22:2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5:22:39]
  •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2018)京0116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原告申请追加本案被告为(2017)京03民终13216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同起诉书 。原告与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16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3民终13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怀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3018年6月6日申请追加三被告为被申请执行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追加申请。原告认为(2018)京0116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15:22:54]
  • [审判长]:
    原告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15:23:15]
  • [原告]:
    没有变更。
    [15:23:25]
  • [审判长]:
    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15:23:35]
  • [被告]:
    (2018)京0116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原告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原始股东是两个法人股东,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汇川公司)和百乐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3月鑫丰汇川公司持有的第三人的20%股权转让给了本案左某和案外人温某,2014年10月第三人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三个人股东刘某、刘某、季某。出资情况2014年10月以后本案三被告在转股之前已经向公司出资。
    [15:23:55]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陈述意见。
    [15:25:08]
  • [第三人]:
    和刘某的答辩意见一致。
    [15:25:29]
  • [审判长]:
    三被告称已经足额缴纳出资,你什么意见?
    [15:25:45]
  • [原告]:
    不认可。执行异议时被告提交了一个证据清单,变更是2014年10月份,往来款2014年10月之前甚至更早。这些资金往来都是公司的往来款或者债权债务款,不是投资款,也不符合实际。当时没有是股东,不能算投资。
    [15:25:56]
  • [审判长]:
    原告申请追加的理由是什么?
    [15:26:12]
  • [原告]:
    形成债权债务的判决书中,我说了抽逃资金的过程。2014年10月份又将股权转给三个被申请人,裁定书中引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的规定17、18条的规定在执行异议裁定中引用是错误的。17条针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18条是抽逃的股东的责任。我认为股权受让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15:26:21]
  • [审判长]:
    被告方对事实部分有补充吗?
    [15:26:31]
  • [被告]:
    原告说的资金转让情况,因为2014年8月份之前左某、温某也是公司股东,没有足额出资,为了公司运营,向刘某、季某的借资款后来转为对公司的出资。
    [15:26:4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15:27:08]
  • [原告]:
    证据一、两份判决书。证明第一,两个原始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第二,债权债务关系。
    证据二、第三人的风险信息查询。证明第三人目前债务累累,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证据三、1.转股协议书三份(来源是工商档案),两个法人股东转给三被告股份的转股协议书。转股价格都为零。2.第三人的任职情况表,刘某是董事,季某是董事兼经理。3.兴丰汇川的股东及任职情况。刘某任总经理,刘某任监事。
    [15:27:21]
  • [审判长]:
    当时为什么让左明出资?
    [15:27:57]
  • [被告]:
    当时我钱不够,当时左明就是做注册业务的,我们也支付了费用的。这100万即使入股的,也是我借左明的。后来为了规避风险,退出了公司。已经判了他恢复股权,他迟迟不办。
    [15:28:06]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质证。
    [15:28:18]
  • [原告]:
    证据一、对账单20页和证据二说明,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如果没有抽逃出资无需再入资。证据一是扫描件,并不是原件。
    [15:28:45]
  • [审判长]:
    被告带原件了吗?
    [15:28:55]
  • [被告]:
    没有带原件。
    [15:29:05]
  • [审判长]:
    被告下次提交证据原件。什么时间可以提供?
    [15:29:13]
  • [被告]:
    本月底之前提供。
    [15:29:21]
  • [审判长]:
    鉴于被告未带证据原件,今天开庭到这里,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各方。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
    [15:29:3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郝明和网管员马天骥。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5:29:4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5:2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