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11月15日0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0:51:0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金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阳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卿律师。(未到庭)
    被告:王某,女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法庭,今天对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文育独任审理,书记员谢晟担任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庭前已经通过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等书面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再重复。
    原告:清楚了。
    被告:清楚了。
    [10:54:1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 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2837.3元、误工费14000元(3500*4个月)、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护理费6000元(60天*100元/天)、鉴定费2550元、交通费526元、律师费4000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轻伤。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 2017年9月18日,被告并没有和原告打架,是原告在被告背后进行拳打脚踢,原告拉扯被告头发,被告是和原告的丈夫在拉扯,当时我拉着原告老公的衣领,原告老公扳着被告的左手大拇指。看到这种情况以后,被告的朋友,出租车司机从车里出来,过来劝架,抢夺了原告手中的扫帚,原告老公放开了被告的手,被告转过身拉住原告的头发,原告也拉扯被告头发,双方僵持了一会,后经旁人劝架,原、被告才停止拉扯对方头发的行为,被告没有动手打过原告。被告唯一和原告的肢体冲突就是拉扯头发,其他就没有了。原告的诉请,被告都不认可。2017年12月8日被告才去辖区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事发当日没有做过笔录。
    审判员:原告对事发事实进行举证。
    原告:提供:1、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一张(报警回执单的时间是事发第二天早上,当时没有做笔录,2017.9.25原告再次报警)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开具通知单的时间是2017.9.2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区分局通河新村派出所询问笔录(原、被告及案外人乐某的询问笔录);2、司法鉴定意见书;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接报回执单、验伤通知书均不认可,事发是2017.9.18早上6:00,原告提供的回执单的报警时间是在2017.9.25,即使按照内容上诉称的2017.9.19早上7:33报警,也已过了法定的24小时,不符合常理,无法确认被告的伤是在2017.9.18事件中发生,还是2017.9.19-9.24之间发生的;对于询问笔录,案外人乐某应该当庭作证,对于事发经过认可被告本人在2017.12.8、12.23两次在派出所询问笔录,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发经过不予认可,被告没有动手打过原告。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认为原告的伤势不是其造成的。
    审判员:原告第一次就医时间?
    原告: 2017.9.19早上10:00左右前往上海市仁和医院宝山分院就医。
    [10:55:1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由原告就赔偿部分主张举证。
    原告:医疗费2837.3元(提供病历共四本、CT报告单共三张、医疗费发票共二十二张)、误工费14000元(3500*4个月,原告是清洁工,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清单)、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根据鉴定结论酌情主张)、护理费6000元(60天*100元/天,根据鉴定结论酌情主张)、鉴定费2500元(鉴定费发票)、交通费414元(酌情主张)、律师费4000元(提供律师费发票)。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原告的伤不是被告照成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认可。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话,由法院依法审查,另需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当庭提交原告在2017.9.19以后的诊断报告。
    被告:均不予认可,缺乏关联性。
    审判员: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无,被告没有殴打原告,被告也不准备提交证据。
    审判员:事发时被告是否垫付费用?
    被告:没有。
    原告:属实。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原告的伤势就是因为被告殴打照成的,当时被告把我摔倒在地,把我骑在地上,事发是因为我缺乏法律知识所以没有及时报警, 2017.9.19以后的就医情况是连贯的,请法院查明。
    被告:我没有殴打过原告,坚持答辩意见,原告的伤势不是我照成的。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坚持庭审意见,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我不同意赔偿原告。
    审判员:原、被告相互辩论。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审判员:当庭退还原告CT片一张。
    原告:收到了。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0: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