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11月15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1:00:2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周某,女
    被告1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怀德,公司员工。
    被告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到庭)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人民法庭,今天就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穆英慧独任审判,书记员周源佳担任记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1:不申请。
    审判员: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原告:收到了。明确的。
    审判员: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被告1:收到了。明确的。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032元(7540.4元的80%)。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对事故事实与责任认定无异议。对本次的医疗费无异议。商业险免赔率15%,我方承担905元,剩余有保险公司承担。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1、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2、民事判决书。
    [11:00:4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1:1~2、无异议。
    审判员: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1:无。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1: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1: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1: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