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11月15日14: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53:3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黄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某,男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人民法庭,今天就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燕峰独任审判,书记员陆佳敏担任记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原告:收到了。明确的。
    审判员: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被告:收到了。明确的。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6月29日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支付被告律师费2.8万元和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500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借款属实,钱没有还过,绿化生意失败,我离异。
    [14:07:22]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原告就事实主张举证。
    原告:1、借款合同。
    2、银行转账凭证。
    3、律师合同和发票。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均无异议。
    审判员:关系?
    原告:原被告和另一个人原来就认识的,不是为了借款而介绍认识的。
    被告:属实。
    审判员:利息?
    原告:借款协议的约定。
    被告:同意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6月29日算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审判员:律师费2.8万元和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500元的意见?
    被告:同意。
    审判员:是否还过款?
    被告:没有还过。
    审判员: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4:10:5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调解。
    原告:三个月内先还一半25万元,剩余的六个月内还清。利息10万元,三个月内先还一半5万元,剩余的六个月内付清。律师费2.8万元和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500元六个月内付清。
    被告:同意原告方案。
    审判员: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某归还原告黄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律师费2.8万元、保全担保费2500元。上述钱款合计630500元。被告金某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款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审判员:本案以调解结案。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4: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