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辩护人

公诉人

审判员

庭审现场
2018年11月16日0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00:1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吴某。
    审判员:
    被告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
    诉讼代表人吴某,女,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审判员: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本院向你单位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诉讼代表人:收到。
    被告人尚某,男。现因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纯轶律师。
    审判员: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本院向你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被告人:收到。
    审判员:被告人、被告单位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同意。
    诉讼代表人:同意。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项群军独任审判,书记员郑诗晗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伟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吴某、被告人尚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对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提出申请回避。
    审判员: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诉讼代表人:不申请。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在参加诉讼过程中还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检查;(2)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及依法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上述权利,听清否?
    诉讼代表人: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09:12:2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审判员: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起诉书是否听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有无意见?
    诉讼代表人:听清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被告人,起诉书是否听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及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讯问。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均无异议,公诉人不再讯问。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提问。
    辩护人:不需要。
    审判员: 被告人你是怎么到案的?
    被告人:7月19号接电话通知后我自己去的。
    审判员:税款是否已经补缴?
    被告人:补缴了。
    审判员:有证据能够提供吗?
    被告人:我不知道。
    审判员:被告单位能提供吗?
    诉讼代表人:可以。
    审判员:被告人到案后有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被告人:无。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证据。
    1、证人苗彦伟、李露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刑事判
    书。
    审判员:被告单位有无意见?
    诉讼代表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2、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及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审判员:被告单位有无意见?
    诉讼代表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审判员:被告单位有无意见?
    诉讼代表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 被告单位有无其他书面证据向法庭出示?
    诉讼代表人: 没有。
    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其他书面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 没有。
    [09:14:4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其他书面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 前期已经邮寄过抵扣证明。还有银行单、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证明47万税款及其他的一些款项已经全部缴纳。
    审判员: 这个金额和起诉书上面不太一样啊?
    辩护人: 我们是按照总的查明税额来申报的。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需要看?
    公诉人: 不需要,以实际抵扣的材料为准。
    审判员: 完税证明是什么时间拿到的?
    辩护人: 9月份拿到的。之前没向公诉机关提交过。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尚某对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尚某,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被告人尚某、被告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罚。
    审判员: 被告单位可以自我辩护。
    诉讼代表人 无。
    审判员: 被告人可以自我辩护。
    被告人: 没有。
    审判员: 辩护人可以辩护。
    辩护人: 对罪名和事实无异议。量刑方面,被告人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补缴了税款,弥补了损失。被告人自身身体不好,需要定期检查,长期羁押对其身体不好。被告人家里孩子尚小,希望法庭结合各方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答辩?
    公诉人: 不需要。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单位、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诉讼代表人: 没有。
    被告人: 没有。
    审判员: 今天庭审结束。退庭后,被告人可阅看笔录并签字,如有遗漏或错误,可要求补充或改正。
    闭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09: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