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庭审现场

审判员

公诉人
2018年11月16日13: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罪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45:1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某到庭。
    审判员:〈查明身份〉
    被告人刘某,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审判员: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曾因盗窃行为先后于2012年12月、2013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十四日;因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审判员:被告人如隐瞒前科,一旦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清楚了吗?
    被告人: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人刘某,本院向你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同意。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盗窃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孙晓红独任审判,书记员牛玲玲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对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1)被告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检查;(2)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3)被告人可以在法庭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上述权利庭前已经告知,被告人听清楚?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审判员:被告人,起诉书听清了吧?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被告人,你是怎么到案的?是被抓的还是自己投案的?
    被告人:被抓的。
    审判员:被告人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情况的行为?
    被告人:无。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其他书面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无。
    [13:46:3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刑罚。
    审判员:被告人自我辩护。
    被告人:我认罪,希望对我从轻处罚。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认罪。
    审判员:根据刚才的庭审质证,本案事实已清楚,现对被告人刘某盗窃一案当庭宣判: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董某平的经济损失。
    审判员:今日系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今天庭审结束。退庭后,被告人可阅看笔录并签字,如有遗漏或错误,可要求补充或改正。
    闭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3: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