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原告方

被告方

全景
11月19日9时,房山法院审理“转让车辆被抵押 买方起诉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5:54:2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转让车辆被抵押 买方起诉索赔偿 ”案。
    [15:54:24]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55:03]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 转让车辆被抵押 买方起诉索赔偿 ”案的案情。
    [15:55:13]
  • [主持人]:
    原告赵某诉称:聂某为杨某代理人,代为办理一辆奥迪Q5轿车转让事宜,2017年5月27日赵某与聂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杨某将车辆出售给赵某,协议中明确约定,赵某购买车辆为一次性买断,永久使用,赵某自协议签订之日负责对车辆进行保养、承担违章等费用,且赵某可以正常验车,上保险。后赵某向杨某支付车辆转让款250000,为车辆验车、上保险支付费用5370.49元。后赵某得知,该车辆已经被抵押并被抵押公司开走,现赵某要求杨某交付车辆已实属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赵某将杨某、聂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车辆转让协议》,二被告退还车辆转让款、保费共计255370.4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15:55:56]
  • [主持人]:
    该案由本院马晓琴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任建民、张兴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郭小强担任法庭记录。
    [15:56:0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15:57:06]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5:57:42]
  • [审判长]: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15:59:18]
  • [原告]:
    赵某,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
    [15:59: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郭静,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16:00:29]
  • [被告]:
    聂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未到庭)。杨某,女,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未到庭)。
    [16:01:02]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曹玲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16:01:50]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6:39: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39:31]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39:35]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聂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马晓琴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任建民、张兴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书记员郭小强担任法庭记录。
    如果原被告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与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16:39: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6:40:08]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6:40:16]
  • [审判长]: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16:40:23]
  • [审判长]:
    诉讼权利:
    (一)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二)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与反诉的权利;
    (四)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
    各方都听清了吗?
    [16:40:3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6:40:57]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6:41:06]
  • [审判长]: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44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16:41: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6:41:36]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6:41:42]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16:41: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宣读起诉书(内容略)。事实和理由与起诉书一致。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车辆转让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已付车辆转让款250 000元和保费5370.49元;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前项诉讼请求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2018年5月16日)止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5370.49为基数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6:41:55]
  • [审判长]:
    对你的诉讼请求有无补充或变更?
    [16:42: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42:1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16:42:45]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42:51]
  • [审判长]: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16:48:02]
  • [原告]:
    听清了。
    [16:48:10]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6:48:17]
  • [审判长]:
    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16:48: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证据一、车辆转让协议(原件),证明原告从被告聂某处购买涉案车辆,车辆价款为25万元,车辆一次性买断,永久使用。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知道涉案车辆公司开走,其称会对涉案车辆负责。证据三、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被告为涉案车辆购买保险,并支付保费5347.49。证据四、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车辆的所有人是杨某。
    [16:48:30]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 不予认可,协议中并未明确车辆的价款,而且该协议中并未明确并无抵押。对证据二庭后发表书面质证意见,现在需要核实该打印件与聊天记录原始载体的信息是否一致(核实中),经核实该截图是不完整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在微信中的对话是不完整,请求原告提交完整的内容;因为聂某在微信中明确表示如果找不到车主,那就应当由上家赔偿,并且明确表示让原告报警,但是原告没有报警。因为该证据与原告提交的实际微信内容不符,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证据形式,不予发表质证。且原告对被告说应当向吴要钱了。对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庭后需要和被告聂某本人核实确认,对证明目的以庭后核实的结果为准。对证件四的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当时的所有情况,不能证明目前车辆的实际情况。
    [16:48:56]
  • [审判长]:
    原告你微信聊天的记录截屏是完整的吗?
    [16:49:3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是完整的。但是微信聊天记录表示的主要内容是聂某对该事情负责。
    [16:49:49]
  • [审判长]: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16:49: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举证完毕。向法庭说明车款的情况,我方向被告聂某购买了好几辆车,涉案车辆的车辆由两笔12.5万元构成,向法庭提交证据五、银行转账电子回单,金额为148200元;还有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该笔金额是125000元,但目前无法调取了,该证据五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涉案车辆的价款为25万元。
    [16:50:03]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供?
    [16:50:16]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出示证据一、聂某与吴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原件),证明涉案车辆的来源是吴,而且吴永练对该车辆表示非抵押、非查封,我方不存在过错。证据二、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向吴支付了139200元。证据三、杨某与吴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原件),证明涉案车辆来源于杨某,杨某对该车辆表示非抵押,否则退还车款。证据四、杨某的身份信息,证明我方尽到了注意义务。对于证据五的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的真实性认可,148200元是涉案车辆的全部价款,车辆价款而非25万元,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16:50:24]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6:50: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件四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16:51:00]
  • [审判长]:
    被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16:51:08]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6:51:19]
  • [审判长]:
    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涉案车辆的车牌号是多少?车辆完成交付了吗?
    [16:51: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京QKXXXX2。车辆完成交付了。
    [16:51:58]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认可,已经完成交付了。
    [16:52:12]
  • [审判长]:
    车辆目前是什么情况?
    [16:52: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目前被案外人拉走了。我方已经报警了。
    [16:52:27]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不认可,原告没有报警,我方无法确认车辆有抵押。
    [16:52:44]
  • [审判长]:
    车辆是什么时候被拉走的?
    [16:52:5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17年8月15日被案外人拉走。
    [16:52:59]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对此不了解。
    [16:53:12]
  • [审判长]:
    原告支付多少价款,如何支付的?
    [16:53: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支付了25万,构成为:银行转账为148200元,原告之前向被告购买过其他车辆,在购买涉案车辆时,以其他车辆的价款125000元折抵为10万元,并退还了其他车辆。另外1800元,其中1000是在交付车辆前预交的定金,800元是车辆交付后,发现车辆有违章,支付的费用。
    [16:53:29]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我方仅认可148200元,其余不认可。
    [16:53:3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的双方是谁?
    [16:53: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聂某和赵某。
    [16:53:57]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认可。
    [16:54:12]
  • [审判长]:
    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及其不利后果(释明中),听清楚了吗。
    [16:54:3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楚了。
    [16:54:48]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听清楚了,我方要求追加吴为本案被告。
    [16:54:55]
  • [审判长]:
    因为本案是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聂某是合同的一方。
    [16:55:18]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如果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将引发三个诉讼,增加了诉累。
    [16:55:36]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当事人需要补强证据,现在休庭,现在向当事人安排下次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看记录签字。
    [16:55:53]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郭小强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6:56:03]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7: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