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法官及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庭审 现场
11月20日10:50,通州法院审理 “老人被出租车撞倒 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艳玲。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老人被出租车撞倒 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55:22]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56:10]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56:32]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张某,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
    委托代理人栾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某出租客运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负责人刘某。(未到庭)
    [11:05:02]
  • [审判员]: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现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11:05:30]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11:05:57]
  • [原告]:
    没有异议。
    [11:06:22]
  • [被告]:
    没有异议。
    [11:16:2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台湖法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某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1:17:22]
  • [审判员]: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明山独任审理,李文科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云雪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11:17:44]
  • [审判员]: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11:17:58]
  • [审判员]:
    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1:18:12]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1:18:23]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1:18:30]
  • [审判员]:
    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1:19:01]
  • [审判员]: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1:19:20]
  • [原告]:
    听清楚了。
    [11:19:32]
  • [被告]:
    听清楚了。
    [11:19:4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
    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
    [11:20:45]
  • [审判员]:
    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了?
    [11:21:04]
  • [原告]:
    听清楚了。
    [11:21:21]
  • [被告]:
    听清楚了。
    [11:21:29]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1:22:02]
  • [原告]:
    事实理由没有变化,诉讼请求详见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总数68200元。
    [11:26:25]
  • [审判员]: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庭后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如逾期未补交,视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
    [11:26:49]
  • [原告]:
    好的。
    [11:27:21]
  • [审判员]:
    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是否听清,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11:27:37]
  • [被告]:
    刘某系我公司员工,事发时是职务行为,刘某驾驶的车辆是我公司所有,我公司为其上了交强险,医疗费过高,原告受伤是骨折,治疗的有其他病,住院期间用药也治疗不是骨折,误工费不认可,交通费不知道从哪来的,营养费、护理费同意按照鉴定意见依法处理,鉴定费请法庭依法处理。
    [11:28:21]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11:45:43]
  • [原告]:
    听清楚了。
    [11:45:57]
  • [被告]:
    听清楚了。
    [11:46:04]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11:46:18]
  • [原告]:
    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
    证据二,诊断证明六张,
    证据三,急救救护各一张(原件),平车超时费收据(原件),医药费票据二十八张(原件),
    证据四,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原件),住院费收费票据(原件),结算收据(原件),
    证据五,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鉴定费发票(原件)。
    证据六,证明(原件),证明原告收入。
    [11:46:35]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46:48]
  • [被告]:
    证据一,真实性认可,
    证据二,真实性认可
    证据三,真实性均认可
    证据四,真实性认可
    证据五,真实性认可
    证据六,真实性认可,原告已经超过60岁,不能从事出租行业,故该证明合法性不认可
    [11:47:0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1:47:38]
  • [被告]:
    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
    证据二,行驶证(原件),驾驶证(原件)
    证据三,强制险标示(复印件),保险信息(打印件),证明我公司给京某号小客车上了交强险。
    [11:47:54]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祥龙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48:18]
  • [原告]:
    真实性均认可
    [11:48:30]
  • [审判员]:
    将证据行驶证、驾驶证原件退还给被告公司。
    [11:50:43]
  • [原告]:
    好的。
    [11:50:5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11:51:17]
  • [原告]:
    没有。
    [11:51:28]
  • [被告]:
    没有。
    [11:51:35]
  • [审判员]:
    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首先询问原告,事发之后住院情况
    [11:51:49]
  • [原告]:
    2017年11月27日正式住院,到2018年12月11日出院
    [11:52:00]
  • [审判员]:
    交通费依据
    [11:52:13]
  • [原告]:
    从通州梨园开私家车去医院复查,共8、9次
    [11:52:32]
  • [审判员]:
    原告,什么工作
    [11:52:55]
  • [原告]:
    在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开出租汽车,月收入5、6千,交纳了个税,误工费是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120日,住院及假条、出院诊断证明,加起来也有4个月。
    [11:53:08]
  • [审判员]:
    营养费计算依据
    [11:53:26]
  • [原告]:
    鉴定意见60日,每天主张100元,
    [11:53:37]
  • [审判员]:
    护理费计算依据
    [11:53:48]
  • [原告]:
    鉴定意见30日,每天200元。
    [11:53:58]
  • [审判员]:
    鉴定费4000元依据
    [11:54:10]
  • [原告]:
    鉴定费变更为3350元,凭票
    [11:54:21]
  • [审判员]:
    被告公司,你方和刘某什么关系
    [11:54:35]
  • [被告]:
    事发时刘某是我公司职员,正在履行职务行为
    [11:55:07]
  • [审判员]:
    京某号小客车投保情况
    [11:58:24]
  • [被告]:
    在被告人寿投保交强险,没有商业险。
    [11:58:42]
  • [审判员]:
    事发以后,被告是否给原告垫付过费用
    [11:58:54]
  • [被告]:
    没有
    [12:03:02]
  • [审判员]: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12:03:16]
  • [原告]:
    无法认定
    [12:03:29]
  • [被告]:
    无法认定
    [12:03:39]
  • [审判员]:
    当时刘某开车行驶状态
    [12:03:49]
  • [被告]:
    在通州区某路口,刘某由北向南行驶,在十字路口等红绿灯,原告拿着手机扑过来拦我车,导致原告受伤。
    [12:04:10]
  • [原告]:
    通州区某路口,当时我过人行横道,当时刘某车辆空车绿灯,我打算过去打车,走到人行横道中间突然变灯,我左手拿手机,向被告驾驶的车辆招手,他没有理我,直接撞过来,左边反光镜撞到我胸口,之后直接开走了,之后我们打110和122。
    [12:04:32]
  • [被告]:
    后来原告和刘某去交通队,做了笔录,说原告是醉酒,扑车那段没有录像,定责是各付50%,刘某签了字,原告拒绝签字。
    [12:04:56]
  • [原告]:
    我没有喝酒,也不知道定责50%的事,我事发之后去的医院,没有去交通队,后来交通队找我让我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我说我不签,问我受伤签不签,我就在受伤那签字。
    [12:05:28]
  • [审判员]:
    原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12:05:40]
  • [原告]:
    没有。
    [12:05:50]
  • [审判员]:
    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12:06:00]
  • [被告]:
    没有。
    [12:06:1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人身攻击性言行。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2:06:23]
  • [原告]:
    坚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12:06:35]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2:06:46]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2:06:56]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2:07:07]
  • [原告]:
    没有。
    [12:07:15]
  • [被告]:
    没有。
    [12:07:2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2:07:35]
  • [原告]:
    坚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12:07:44]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2:08:00]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2:08:12]
  • [审判员]: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辩论及法庭调解均不再进行。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12:08:23]
  • [原告]:
    好的。
    [12:08:51]
  • [被告]:
    好的。
    [12:08:57]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2:09:27]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