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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 宝山法院]: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3:35:0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林某到庭。
审判员:〈查明身份〉
被告人林某,男。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若朋律师。
审判员: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无。
审判员:被告人如隐瞒前科,一旦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清楚了吗?
被告人: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人林某,本院向你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
被告人:同意。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危险驾驶一案,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项群军独任审判,书记员郑诗晗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伟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有权对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1)被告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检查;(2)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3)被告人可以在法庭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上述权利庭前已经告知,被告人听清楚?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有无意见?
辩护人:对罪名和事实、证据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怎么到案的?
被告人:10月8号警察通知我的。
审判员:9月26号是不是就带你去做鉴定了?
被告人:是的。第二天做好笔录后就把我放了。
审判员:被告人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情况的行为?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书面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书面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没有。[13:36:0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碰撞他人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审判员:被告人自我辩护。
被告人:我是在小区掉头,我没有开到路上。因为没有门槛,所以停在小区没有开到路上。
审判员:辩护人自我辩护。
辩护人:就量刑方面,意见如下:一。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小,被告人当晚饮酒后并没有直接开车回小区,而是叫了代驾。只是因为代驾将车开错小区了,被告人才自己上车。二、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很小,开动车辆仅五六十米远,开车目的也是为了将车从一小区开往另一小区而已。三、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上车刚开出大门口就被查获,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量刑一个月并适用缓刑。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答辩?
公诉人:被告人对其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明知的,知道酒后不能驾车。而且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来看,从一小区至另一小区,造成了公共安全的隐患。至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是量刑上予以考虑的。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补充?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补充?
被告人:被告人是明知的,但是其就只是将车开往另一小区。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根据刚才的庭审,本案事实已清楚,现对被告人林某危险驾驶一案当庭宣判: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审判员:今日系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今天庭审结束。退庭后,被告人可阅看笔录并签字,如有遗漏或错误,可要求补充或改正。
闭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3:37: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