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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疑捷豹汽车存在质量问题 车主诉至法院维修、索赔”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10:51]
- [书记员]: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14:11:29] -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14:11:44]
- [原告代理人]:原告:赵某某,女。(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洋,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14:14:32] - [被告代理人(捷豹路虎)]:被告: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C1区001地块)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PAN QI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14:15:02] - [被告代理人(惠通陆华)]:被告:北京惠通陆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四惠桥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卉,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仲阳,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14:15:19] - [审判长]: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惠通陆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孙赫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杜月霞、苏贵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君斓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接受合法的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4、如实陈述事实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14:15:41] - [原、被告双方]:听清了。[14:16:06]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14:16:32]
- [原、被告双方]:不申请回避。[14:16:46]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14:17:00]
- [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14:17:13]
- [审判长]: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14:17:28]
- [原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将涉诉捷豹F-PACE牌汽车按现状退还给被告北京惠通陆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于退车当日退还原告购车款608 000元。2.要求二被告对退还上述购车款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14:17:44]
- [审判长]:事实理由?[14:18:07]
- [原告代理人]:同起诉书一致。2016年6月19日,我在惠通陆华公司购买捷豹F-PACE牌汽车一辆,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雷达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车辆前方有障碍物时,雷达不报警,以至于我在行驶过程中,多次与障碍物发生碰撞,甚至险些给第三人造成伤亡事故。车辆软件系统也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无法挂挡,液晶显示系统经常黑屏等,甲醛超标八九倍,可挥发性有害气体严重超标。车辆上的光盘播放机有的时候无法取出光盘。惠通陆华公司曾经给我出具过检测报告,载明车辆有七项问题。车辆设计上存在设计缺陷,存在安全隐患,出现问题后,惠通陆华公司表示,如果维修需要付费,故我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14:18:22]
- [审判长]: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车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14:20:02]
- [原告代理人]: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18条,第26条。车辆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后果是无法估量的。[14:20:13]
- [审判长]: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14:20:25]
- [原告代理人]: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经营者、北京惠通陆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销售者,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14:20:40]
- [审判长]:二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4:20:56]
- [被告代理人(捷豹路虎)]: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涉案车辆已经检验局确认车辆安全性能完好,无任何问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质量合格的产品。涉案车辆交付原告之后,原告一直正常使用该车辆,至今行驶里程已经超过四万公里,证明车辆不存在安全问题,原告主张没有依据。原告称涉案车辆存在重大缺陷,已经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该事实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14:21:11]
- [被告代理人(惠通陆华)]: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可捷豹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告与我方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认可所提车辆的配置以及相应规格。我方依照约定向原告交付了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原告在合同期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我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要求推车已经退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14:21:32]
-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补充?[14:31:13]
- [原告代理人]:我认为车辆进口,有验证标准,不能对抗本案的质量缺陷,本案的质量缺陷是客观的,上次庭审中,被告认可了车辆雷达系统存在问题,我就是为了安全才购买的涉案车辆,不能拿检验合格来对抗本案车辆存在的质量缺陷,该车是严重的质量缺陷。我们现在将就着用车,小心用车还发生了两次事故。虽然不影响我的行驶,但是影响我的行车安全。[14:31:27]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补充?[14:33:16]
- [被告代理人(捷豹路虎)]:我方没有称过对雷达系统有问题。[14:33:26]
- [被告代理人(惠通陆华)]:没有补充。[14:33:34]
- [审判长]:原告举证,被告质证。[14:52:29]
- [原告代理人]:1、行驶证、汽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施工单。证明惠通公司出过书面材料写明车辆在出厂时有七项质量问题。收车第3天左右拿到的。业务员告诉我车辆在设计上存在的问题。
3、视频10段、照片1张光盘。证明车辆的质量问题及甲醛超标。
4、电脑截屏。证明车辆存在上述问题,价格从六十多万降到四十多万。
5、事故照片。因为雾天,雷达系统不完善,导致汽车发生事故。[14:52:44] - [被告代理人(惠通陆华)]:对1真实性请法院核实,证明目的认可。涉案车辆已经合法办理牌照,说明车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对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是否我司出具的,回去核实。施工单上前三项是客户自己的描述,后面是电脑正常的升级项目。
对3、4、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无法证明车辆存在缺陷,也无法证明是因为车辆问题导致发生交通事故。[14:53:05] - [原告代理人]:施工单上不是我自述的,是车辆存在问题,厂家要召回维修。[14:53:32]
- [被告代理人(捷豹路虎)]:意见同惠通公司意见。原告陈述的车辆问题,可能因为其自身操作和车辆耗损造成的。[14:53:49]
- [审判长]:被告举证,原告质证[15:08:05]
- [被告代理人(捷豹路虎)]:1、货物进口证明书,证明涉案车辆经过天津海关出具证明书,符合相关进口要求。
2、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证明天津出入境检验局对涉案车辆出具检验单,我方交付的进口车辆经过检验局检验,车辆不存在任何问题[15:08:17] - [原告代理人]:对1、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既然车辆合格,为什么还要召回车辆。只是对车辆形式上的检验,具体情况还是需要用户具体体验。我方指出的雷达问题虽然没有在召回的项目里,但是不是就没有问题。[15:08:36]
- [被告代理人(惠通陆华)]:对1、2认可。[15:08:50]
- [审判长]:惠通公司举证,原告及捷豹公司质证[15:13:01]
- [被告代理人(惠通陆华)]:1、汽车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明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照约定交付了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原告认可了车辆的配置及规格。
2、车辆检验单。证明涉案车辆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原告陈述的相关问题。
3、车辆历次维保记录打印件。证明车辆多为正常保修和软件更新。原告一直正常使用涉案车辆,交通事故不是车辆的问题和配置造成的。
4、维修结算单和施工单。我方提交的施工单和原告提交的施工单是同一时间,原告仅更换了滤芯。[15:13:14] - [原告代理人]:对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交付的车辆不等于符合国家标准的,不等于车辆没有缺陷。车辆如果有质量缺陷,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做出相应的说明和明确的解释。
对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去做正常的保养发现的问题,我说都给我修了,然后告诉我修不了。[15:14:03] - [被告代理人(捷豹路虎)]:对惠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均认可。[15:14:20]
- [审判长]:双方就事实及证据有无补充?[16:35:27]
- [原告代理人]:没有。[16:35:40]
- [被告代理人(捷豹路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我方要求举证期。[16:35:50]
- [被告代理人(惠通陆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我方要求举证期。[16:36:00]
- [审判长]:原告称前进的情况下雷达不响,二被告意见?[16:36:10]
- [被告代理人(惠通陆华)]:涉案车辆雷达是驻车辅助系统,在车书里面有明确的介绍。车辆在停车入位的情况下,时速在低于16公里可以启动。雷达系统需要启动一下才可以。[16:36:25]
- [被告代理人(捷豹路虎)]:回去向技术核实。[16:36:39]
- [原告代理人]:购车时告诉我有防撞系统。雷达在我慢慢找车位的情况也不响。这是设计的问题。[16:36:49]
- [审判长]:鉴于需要举证期限,今天庭审到此,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2日下午2:00于本院双桥法庭第六法庭继续审理,开庭时间计入笔录,不再另行通知,举证期限截止至下次开庭时止,原告逾期不到本案按撤诉处理,被告逾期不到本院依法缺席审理。[16:36:59]
- [原、被告双方]:知道[16:37:22]
- [审判长]: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16:37:34]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16:38:20]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38: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