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审判员和书记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直播现场

庭审全景
11月21日13:30,顺义法院审理“生日宴酒后出事故 起诉赴宴者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生日宴酒后出事故 起诉赴宴者索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系同事关系。被告一称其过生日,邀请原告和其他五被告聚会,吃完饭后原告喝醉了,导致驾车回家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原告系醉驾,负全责。此事致使原告受伤严重且产生了一定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5:01:36]
  • [书记员 王俊姬]: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03:23]
  • [审判长 张婷]: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5:03:35]
  • [双方]:
    听清了。
    [15:04:20]
  • [审判长 张婷]:
    (核对双方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5:04:29]
  • [双方]:
    无异议。
    [15:04:47]
  • [审判长 张婷]:
    现在开庭。今天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小雪、白秀云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王俊姬担任法庭记录。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双方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
    [15:04:58]
  • [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15:08:24]
  • [审判长 张婷]:
    本庭释明:本次庭审将全程录音录像,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庭纪律,恪守司法礼仪,维护自身形象。以上释明是否听清?
    [15:08:33]
  • [双方]:
    听清了。
    [15:08:42]
  • [审判长 张婷]: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15:08:51]
  • [原告]:
    与诉状一致。以我们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为准。医疗费215423.01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天*22天);营养费7200元(80元/天*90天);护理费10800元(120元/天*90天);误工费13025.2元(3771元*6个月-1600元*6个月);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187218元962406元*20年*15% );被扶养人生活33285.45元(40346元*11年*2*1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350元;以上费用总和的30%合计152310.6元。六被告为共饮者没尽到提醒的义务,要求六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15:09:30]
  • [审判长 张婷]: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5:10:23]
  • [被告 全体]:
    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在被告到场前,原告自己已经将500毫升的白酒自行喝掉了三分之二,被告没有劝酒的行为也没有灌酒的行为,因为原告觉得饭店冷原告要去车上取暖,原告要去车上前被告一让其他在场人将原告的车钥匙收了,也已经实际收了,然后我就去厕所了,原告要求去车上休息取暖,当时钥匙是被告五收着的,原告坚持要求被告五把车打着,原告在车内坐着,我们就回屋了,大约三分钟左右我们不放心去车内看看,就发现原告已经走了。原告起身离开饭店时被告一和被告四同一时间去了厕所,钥匙被被告五控制着,其他人都在场。当时被告五和被告三等人给原告送到车上。
    [15:11:54]
  • [被告 被告六]: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与原告不认识,原告也不认识我。我认为这件事与我没有关系。吃饭过程中我一直在旁边坐着,他们说的话题我也不清楚。我听他们说原告把车开走了我才听了几句,他们几个人在讨论,他们说赶紧给原告家人打电话,怕出事,但是一直打不通。之前原告怎么走的我也不清楚。大概几点散的我也不知道。
    [15:14:33]
  • [被告 被告二]:
    我没有出去。
    [15:14:53]
  • [被告 被告一]:
    我和被告四去厕所时他们都在饭店。
    [15:15:02]
  • [被告 被告六]:
    我跟原告不认识我都没有和原告说话。原告上车我都没有出去。
    [15:15:29]
  • [被告 被告三]:
    我当时记得就我和被告五把原告扶上车。当时被告五把车打着了,我们就让原告在车内暖和一会儿,我们告诉原告别走,我们回饭店不到一分钟,被告五去厕所回来就发现原告的车和人都不见了并打电话告诉我,我们所有人就都出来了。发现车和人都不在了。
    [15:15:39]
  • [被告 被告四]:
    我上完厕所回来发现饭桌上有被告二和被告六,我就问被告二人去哪里了,被告二说不让原告开车,把钥匙往回弄,我就和被告二开始喝了。我们还没有吃完呢,原告就走了。
    [15:15:52]
  • [被告 被告二]:
    被告四陈述的属实。
    [15:16:12]
  • [被告 被告六]:
    被告一过生日,让我去吃饭,我去时除了被告一以外其他人我都不认识,我没有和他们说过几句话,我去时看到原告自己就喝上,桌上有个羊蹄,大家就都来了落座。
    [15:16:21]
  • [被告 被告一]:
    我和被告一去时除了被告五以外,其他人都在,我还跟原告说怎么喝这么多,原告说没事。我们先点的菜,等到大概五点半左右菜刚点完,被告五大概六点多到,之后我们就吃饭了。还没有开始吃饭前,原告一个人就喝着,原告从我到至开席又喝了半口杯。开席后在场人都喝酒了。每个人都和我喝了一回,每人喝一口。我们喝一轮后我们就一边吃饭一边视频聊天,我去厕所大概是7:40左右,当时都是自己喝自己的,没有劝酒。
    [15:16:31]
  • [被告 被告二]:
    我坐在原告旁边,我们没有开席原告就喝了一瓶的三分之二了,我们点好了菜,吃菜时原告又喝了一瓶啤酒,剩下的三分一的酒我喝了。原告去的很早。我们四点半下班,我回家了一趟,我和被告三一起去的,我们到的时候是五点过几分钟,原告和我们是一起上班的,原告下班后就直接去了。宴席上和原告之前喝的酒都是哪天吃饭点的,大概三瓶白酒,两大瓶和一小瓶。单个敬被告一时都喝的白酒。
    [15:17:01]
  • [被告 被告五]:
    原告自己走到车那里,我就给原告打开了解锁,原告自己上的车,怕他走,没给他钥匙,但原告坚持要,就从我手中抢走了。
    [15:17:26]
  • [被告 被告二]:
    被告五从车上回来我们问他。
    [15:17:37]
  • [被告 被告一]:
    我上厕所回来只有被告五和原告不在,我问他们他俩干什么去了,被告三告诉我原告在车内坐着,被告五去厕所了。我们去之前原告已经喝了三分之一,我们去了原告倒了一满杯后瓶里就剩了三分之一。
    [15:17:44]
  • [被告 被告五]:
    我就说原告在车内坐着。被告一让我去车里看一眼,我去车上看时就发现原告的车和人都不在了。我就回去告诉他们了。
    [15:18:07]
  • [被告 全体]:
    对于各个被告上面所陈述的事情经过我们都认可。
    [15:18:18]
  • [原告]:
    被告陈述不是事实。实际情况是他们散酒席后原告走到车跟前,各个被告都出来送原告,被告一特别叮嘱他开车慢点。被告三陈述是好几个人把原告送出了,但实际只有被告三和被告五两个把原告送出了的。被告三说其与被告五把原告扶上车的,而被告五说原告自己上的车。被告五开始说是其打开的暖风,而后来又说原告把钥匙抢过去自己开的暖风。他们在陈述中说原告一个人喝很高兴,聚会目的是为了给被告一过生日,而被告陈述原告一个人在喝酒与事实不符。被告并不能证明在聚会前原告一个人就喝了三分之二。实际原告是与大家一起喝的酒。被告三陈述饭店并不冷,为什么喝酒后还感觉冷呢,不符合常理。
    原告散席时原告开车回去时被告一提醒原告开车慢点。被告陈述歪曲事实。
    [15:18:26]
  • [审判长 张婷]:
    吃饭的地点?
    [15:19:51]
  • [被告 被告一]:
    饭店在某村。距离事发地点大概开车超过十五分钟。
    [15:20:06]
  • [原告]:
    开车大概十分钟左右。
    [15:20:22]
  • [审判长 张婷]:
    对于事实和责任部分双方有无证据提交?
    [15:20:30]
  • [原告]:
    事实以陈述为准。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2018.1.22日晚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原告饮酒的量,已经达到了醉酒状态。
    [15:21:15]
  • [被告 全体]:
    认可。
    [15:21:29]
  • [被告 全体]:
    我们提交书面的被告四手机中的微信通话记录,证明宴席还没开始之前原告就自饮着。原告说饭店很冷,才有被告陈述原告要求去车内取暖的事实,原告是自己感到寂寞空虚,情绪不好有借酒浇愁的成分。
    [15:55:26]
  • [原告]:
    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原告在开席前喝了一点,感觉很冷,被告如果在酒席期间对原告合理的提醒,劝告原告少喝,履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涉案的事故不会发生,原告也不会有人身和财产损失。因为事发是冬天很冷,刚进入饭店感觉很冷很正常,但是很多人一起吃饭和喝酒,原告八点中左右离开的,散席后原告就开车回家了。聊天记录中说太冷了不能成为被告辩称原告去车里取暖的前后事实印证。被告说原告情绪不好借酒消愁,而被告二说原告喝的很高兴,被告陈述矛盾,他们是正常庆祝生日饮酒。
    [15:55:44]
  • [双方]:
    没有证据了。
    [15:56:09]
  • [审判长 张婷]:
    被告一怎么知道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
    [15:56:18]
  • [被告 被告一]:
    交通队给我打电话了,我才知道的。
    [15:56:30]
  • [审判长 张婷]: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交通队的询问笔录(宣读,略),双方什么意见?
    [15:56:37]
  • [原告]:
    笔录属实。警官让被告一到现场,被告一和被告五实际到了事故现场表示其二人是意识清醒的,所以被告一在酒席期间对原告应当有安全注意义务和提醒少饮的义务。被告一陈述在其到的时候说原告喝了两杯,与之前庭审中陈述不一致。被告一笔录中说原告等待同事期间共喝了四五杯白酒,与刚才庭审中说喝了三分之二白酒不符。笔录中陈述被告一去厕所回来发现原告没在不知道他去哪里了,但被告一刚才陈述被告五告诉她原告开车走了,前后陈述矛盾。笔录中可以确定被告五和被告一都是知道原告是开车去的。其他同饮者也是知道原告开车赴宴的。被告五笔录中说他不知道原告去哪里了,但刚才陈述确是发现原告开车走了,前后陈述矛盾。原告笔录中说是一起饮酒,并不是独饮。在询问笔录中可以知道原告车辆严重损毁。原告遭受了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5:56:51]
  • [被告 全体]:
    笔录属实。
    今天距离事发已经十个月了,今天的陈述与事发后第二天的陈述在情节上有出入是正常的。当警官的询问笔录中原告认为酒后驾车出不了事情,在主观上是轻信能够避免,原告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根本原因。
    [15:58:10]
  • [原告]:
    并不是因为时间长短,是实质性的情况。被告只是逃避事实责任的说法。
    [15:58:39]
  • [审判长 张婷]:
    核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医疗费。
    [15:58:47]
  • [原告]:
    医疗费215423.01元变更为215700.81元。提交住院病历一套,住院费用明细一套,诊断证明粘贴页二张,病危通知书三张,医疗费票据粘贴页11张。事故发生当日到红十字会住院22天,出院后到999医院复查,有医院的复查。原告复查了6次。
    [15:58:59]
  • [被告 全体]:
    真实性认可。
    [15:59:59]
  • [审判长 张婷]:
    后续治疗费?
    [16:00:06]
  • [原告]:
    3万元。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后期的治疗需要费用三万元。
    [16:00:31]
  • [被告 全体]:
    费用还没有发生,不认可。
    [16:00:40]
  • [审判长 张婷]:
    住院伙食补助费?
    [16:00:52]
  • [原告]:
    2200元(100元/天*22天)。住院22天。
    [16:01:00]
  • [被告 全体]:
    费用过高。
    [16:01:25]
  • [审判长 张婷]:
    营养费。
    [16:01:32]
  • [原告]:
    7200元(80元/天*90天)。提交鉴定意见书。按照鉴定意见书中的天数计算的。
    [16:01:39]
  • [被告 全体]:
    鉴定意见书认可。费用过高。
    [16:01:46]
  • [审判长 张婷]:
    护理费。
    [16:02:37]
  • [原告]:
    10800元(120元/天*90天)。按照鉴定意见书中的天数计算的。具体数额由法官酌定。
    [16:02:46]
  • [被告 全体]:
    标准过高,天数认可。具体数额由法官酌定。
    [16:08:20]
  • [审判长 张婷]:
    误工费。
    [16:42:27]
  • [原告]:
    13025.2元(3771元*6个月-1600元*6个月)。提交原告工资流水明细,计算2017.9至2018.2月六个月的平均工资。
    [16:42:49]
  • [被告 全体]:
    银行流水明细认可。但是什么时间没有上班不清楚,没有实际扣发证明,是减少但是为什么减少不清楚。收入减少与发生交通事故不明确。对计算公式认可。
    [16:42:59]
  • [原告]:
    原告工资是下月中旬发上个月的工资。
    [16:43:10]
  • [被告 全体]:
    原告应证明原告工资减少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关系。
    [16:43:17]
  • [原告]:
    庭后提交原告工资减少证明。
    [16:43:25]
  • [审判长 张婷]:
    交通费。
    [16:43:31]
  • [原告]:
    200元。提交交通费票据粘贴页三页。都是去医院复查和鉴定产生的费用。原告实际产生的交通费比这远远的多。
    [16:43:38]
  • [被告 全体]:
    有好几张是9月份的费用,不认可。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不认可。对交通费不认可。
    [16:43:50]
  • [审判长 张婷]:
    伤残赔偿金。
    [16:43:59]
  • [原告]:
    187218元(62406元*20年*15% )。提交户口本,非农业户口。伤残两个十级,赔偿指数为15%。
    [16:44:06]
  • [被告 全体]:
    计算方式认可。不同意赔偿。
    [16:44:16]
  • [审判长 张婷]:
    被扶养人生活费。
    [16:44:23]
  • [原告]:
    33285.45元(40346元*11年/2*15%)。提交户口本,原告之子到2018.3.1是七岁。
    [16:44:39]
  • [被告 全体]:
    计算公式认可。被抚养生活费应计入伤残赔偿金的,不应单列。
    [16:45:01]
  • [原告]:
    被抚养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金,只是被抚养生活费不单列,不单列不等于没有。
    [16:45:09]
  • [审判长 张婷]:
    精神损害抚慰金。
    [16:45:21]
  • [原告]:
    5000元。由法庭酌定。
    [16:45:28]
  • [被告 全体]:
    没有依据,不同意赔偿。
    [16:45:35]
  • [审判长 张婷]:
    鉴定费。
    [16:45:41]
  • [原告]:
    3350元。提交鉴定费票据一张。
    [16:45:48]
  • [被告 全体]:
    没有意见。
    [16:45:54]
  • [审判长 张婷]:
    事发后被告是否支付过原告钱?
    [16:46:01]
  • [被告 全体]:
    没有。
    [16:46:09]
  • [审判长 张婷]: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16:46:15]
  • [原告]:
    被告承担义务的理由一、各被告作为共饮者未履行合理提醒义务,被告均知道原告开车参加酒宴,但是在酒席中未劝阻其不能饮酒,相反为了庆祝被告一生日,相互对饮,散席时原告达到醉酒状态。二被告均未履行共饮者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被告一作为涉案酒宴的组织者,明知原告开车参加酒宴,并且在酒席间看到原告喝酒,未劝阻,其实际也未安排合理的方式使原告安全到家,相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他同饮者也明知原告喝酒也未采取合理方式使醉酒的原告安全到家,故各被告在本案中有过错,致使原告受损,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46:28]
  • [被告 全体]:
    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自身作为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明知酒后及醉酒不应驾驶机动车,但其认为轻信避免,因此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原告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原因,与被告无关。原告对自身的酒量是明知的,应控制自身的饮酒量,更应控制酒后驾车的行为,如果饮酒就不应开车,开车赴宴了就不应当喝酒。被告已经到劝阻的义务,原告自己不告而别,被告无法采取措施制止其酒后驾车,驾车离去的时间点是趁被告未注意的情况下,驾车离开,被告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在原告上车准备取暖的时候,被告再三叮嘱原告不要驾车,回家应找代驾。原告发生事故与被告无关。原告对于自己的酒量应该自知有自控能力,在酒后不应驾驶车辆,被告尽到了劝阻义务,但是原告没有听从。
    [16:46:59]
  • [被告 被告六]:
    意见同上。我不知道原告是开车来的。我不认识原告。我没有权利劝阻原告的义务。原告离开我也不知道。整个吃饭期间我与原告说话没有超过三句。
    [16:47:52]
  • [被告 被告一]:
    我对原告说过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原告心情不好,我们劝原告少喝。
    [16:48:08]
  • [被告 被告五]:
    之所以放任原告坐在车里独自取暖是因为坐上车后他已经不省人事了。
    [16:48:18]
  • [被告 被告三]:
    原告上车后我看了一眼,他在车上睡觉,饭还没有吃完,我就回饭店了。
    [16:48:34]
  • [被告 全体]:
    被告已经尽到原告少喝的义务,原告喝醉后也劝阻不要开车,也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16:48:51]
  • [审判长 张婷]:
    给原告七天时间提交减少工资的证明,逾期未提交视为举证不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听清否?
    [17:00:11]
  • [原告]:
    听清了。
    [17:00:21]
  • [被告 全体]:
    我们需要庭下进行质证。
    [17:00:27]
  • [被告 被告六]:
    我不要求质证了,意见同五被告的意见。
    [17:00:38]
  • [审判长 张婷]:
    原被告最后明确一下各自意见。
    [17:00:46]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7:01:12]
  • [被告 全体]:
    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17:01:22]
  • [审判长 张婷]:
    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
    [17:01:3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7:02:2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7: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