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

审判长

原告

被告

法庭全景
2018年11月23日09:30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 [主持人]:
    111
    [16:16:2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上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图文直播一起浦东法院审理的徐某某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09:30:14]
  • [书记员]: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9:36:53]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原告徐XX,男,,汉族,住XXX。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副主任。(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XX,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XX,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09:38:41]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对原告徐XX诉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撤销行政告知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今天到庭的有原告徐XX,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方逸翔、余斯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赵忠元、胡鑫,人民陪审员戴雨珍组成,由审判员赵忠元担任审判长,原书记员王冰因身体原因不再参加本案的法庭记录。由法官助理邹加沅担任法庭记录,书记员朱芬协助庭审工作。
    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告知回避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52:33]
  • [原告]:
    不申请回避。清楚。
    [09:54:27]
  • [被告]:
    不申请回避。清楚。
    [09:54:38]
  • [审判长]:
    下面审查核对起诉立案应诉情况。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起诉状中友富公司、极简公司为第三人,立案审查中发现非本案当事人,无须列明,本院不再通知两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0月26日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院已将被告提供的证据副本送达原告。各方有无异议?
    [09:55:30]
  • [原告]:
    关于本案第三人的问题,应该通知参加诉讼。最高法关于行诉法适用解释的规定,跟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该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其不参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09:56:49]
  • [审判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与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对原告的异议不予采纳。
    [09:57:41]
  • [被告]:
    无异议。
    [09:57:51]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09:58:32]
  • [原告]:
    诉讼请求1、撤销沪社险(2018)稽告123000062号告知书,既违反责令第三人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程序,又滥用职权违法干预第三人应当依法履行代缴义务,违法、无效、予以撤销。
    2、判决被告在期限内依法履行责令上海极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本金、利息、加收滞纳金的法定职责;
    3、请求一并审理与本案相关的民事争议,判令依法履行为原告补缴2003年3月至2016年6月,违法不缴和违法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利息、加收滞纳金的法定义;
    4、判决被告承担违反法定程序、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原告通过行政诉讼维权造成的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以结案前的实际发生金额确定。
    [09:59:23]
  • [原告]: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被诉告知书中记载极简公司未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133723.1元,该金额是共计补缴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社会保险费本金,准确补缴本金是133537.1元,被告没有依法责令第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本金、利息、加收滞纳金。告知书中记载原告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30932.4元,该金额是第三人应当依法代缴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社会保险费本金,该期间准确代缴本金是30877.1元。原告在向被告提出申请前,咨询被告的服务热线02112333时,被告的服务人员说2011年7月1日前,原告不符合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属于外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征缴范围,因为被告服务人员的误导,原告提出申请时,从2011年7月开始计算,故在诉请3中变更为为原告补缴2003年3月至2016年6月的保险费本金、利息、滞纳金。补充,关于第三人应该补缴社保费的法律依据,社保法第14条(宣读),上海市59号令第35条规定(宣读),上海市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规定13条第3款(宣读),被告应该履行责令第三人补缴的法定义务,对于利息损失,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关系,应该承担义务。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责任的,应该承担责任。
    [10:04:58]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诉请,第一项诉请,是要求撤销还是无效?
    [10:06:05]
  • [原告]:
    明确诉请为要求撤销沪社险(2018)稽告123000062号告知书。
    [10:06:33]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责令第三人补缴、代缴社保?
    [10:07:07]
  • [被告]:
    没有责令第三人补缴、代缴的内容。告知书是针对原告的。
    [10:08:05]
  • [原告]:
    如果没有责令补缴、代缴,那就是违反法定义务。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10:08:34]
  • [审判长]:
    原告,第三项诉请,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原告认为案外人友富、极简公司有补缴法定义务。告知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该条的范围,被告的行为也未对原告与安外公司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裁决,而且相关民事争议已经经32460号、1163号案件进行处理,原告如果有异议,可以依法定途径申请;对诉请4,如果是被告行为违法,才有赔偿可能,本案未审结前,是否坚持诉请4?
    [10:09:22]
  • [原告]:
    最高法行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138条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应该按照新法处理,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当事人一并告知当事人一并处理,140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中民事争议是行政争议的基础,应该一并处理。不接受法庭解释说明。
    [10:10:21]
  • [审判长]:
    如果对审判活动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是否听清楚?
    [10:10:50]
  • [原告]:
    听清楚了,不接受法庭解释说明。只要是被告违法造成原告损失,应该予以赔偿。
    [10:11:43]
  • [审判长]:
    原告的四项诉请,一个案件对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告知行为进行审查,对于诉请1,原告已经补正、对诉请三,已经解释,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不再重复。对诉请4,如果认为造成损害,原告可以另案诉讼,本案中不再审查。被告对原告诉请1、2发表答辩意见?
    [10:13:18]
  • [被告]:
    对诉请1,同意法庭意见。被告作出的告知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对于诉请2,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14:0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进行审查,对被告的职权、法律适用、程序、认定事实等四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原告陈述申请的方式、事实、过程?
    [10:14:39]
  • [原告]:
    2018.6.7向闵行中心提交申请书,闵行不受理,6.8向市中心申请,7.10通知我进行调查,7月30日收到了被诉告知。
    [10:15:20]
  • [被告]:
    收到了原告的申请。
    [10:16:04]
  • [审判长]:
    是否有作出告知的职权,依据?
    [10:17:02]
  • [被告]:
    社保法第8条,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2段;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3条(宣读)
    [10:17:24]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异议?
    [10:17:43]
  • [原告]:
    这没有异议。但是被告的告知违法,我需要陈述法律依据。
    [10:18:08]
  • [审判长]:
    被告是否作出过上述告知书?陈述被诉告知文号?时间?内容?
    [10:18:38]
  • [被告]:
    作出过,是在2018年7月25日作出的,文号是沪社险(2018)稽告123000062号,主要内容是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上海极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33723.1元,其中原告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民币30932.4元,自收到告知书之日5日内,将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30932.4元交于上海极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由单位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逾期不缴,将会直接影响到你的社会保险权益。
    [10:19:07]
  • [审判长]:
    被告就事实及程序方面进行举证?
    [10:19:50]
  • [被告]:
    1、《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申请书》及所附附件材料,证明原告申请的材料,申请书确定3项内容,要求被告责令极简公司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的社保本金、利息、滞纳金等。
    2、事实调查会及通知相关材料,证明7.3向原告、极简公司制发通知,7.10召开了事实调查会;
    3、原告7月12日来信材料,证明原告对事实调查不认可,利息损失与滞纳金不属于稽核范围提出异议;
    4、7月24日经办机构致电原告的电话记录,证明原告对工资收入情况无异议;
    5、《告知书》及送达凭证,证明被告告知及送达情况;
    6、《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申报1)》及《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其它应缴纳(支付)核定表》,证明8.10极简公司提出原告不缴纳个人部分,极简公司根据被诉告知调整2011.7-2016.6缴费基数,缴纳单位部分共计102790.7元。
    [10:20:43]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21:35]
  • [原告]:
    被告没有证据编号。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据2,事实调查我有异议,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3,我在7月12日邮寄了异议材料,提出了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依据,有一份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证据4,电话记录不真实、不认可;证据5,原告是30号收到的;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是被告起诉后才提交的。原告提交了异议后,被告没有给我答复。
    [10:22:17]
  • [审判长]:
    被告就法律依据进行举证?
    [10:22:41]
  • [被告]: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2条、《社会保险法》第60条(宣读)
    [10:23:06]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23:24]
  • [原告]:
    告知书违反法定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义务,根据社保法86条规定(宣读),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申领规定第16条,劳动者在缴纳社会保险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由用人单位向被告缴纳后,再向原告收取;劳动者是责任承担主体,用人单位是缴纳主体,用人单位缴纳后再向原告收取。原告提交各地的四个裁判案例。人民法院报类案同判是法院裁判的基本要求。
    [10:23:48]
  • [原告]:
    原告是否有证据?
    [10:25:58]
  • [原告]:
    1、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申请书和快递单;证明原告在2018年6月8日通过圆通快递,已经向被告提交责令依法补缴社会保险申请书和附件1、2、3,以及该申请书后已经三个月,拒绝履行责令极简公司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
    2、沪社险(2018)稽通123000062号通知,证明原告在2018年7月5日接到被告承办人电话通知后,在7月10日下午到被告处所参加事实调查,被告承办人将该通知当面交给原告,也印证原告在6月8日已经向被告提出申请;
    3、关于事实调查笔录和法律规定告知书快递单,证明原告对2018年7月10日事实调查笔录中原告的真实意思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告知被告;
    4、沪社险(2018)稽告12300062号告知书,证明被告在告知书中告知原告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先由原告交给极简公司,再由极简公司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5、关于告知书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告知内容反驳意见快递单,证明原告对被告法有授权不作为,法无授权滥作为的违法行为不服,提出反驳意见,被告对原告的反驳意见并没有向原告明确告知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能够推翻原告依法提出的申请事项,又不依照法定程序责令极简公司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所以被告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6、原告的实发工资表,证明实发工资表是(2018)沪0112行初14号行政案件中友富公司和极简公司,向被告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原告的实发工资表,证明原告在职期间的实发工资,极简公司及友富公司违法劳动法的规定;
    7、友富公司补缴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本金计算表,证明友富公司应当根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和《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依法为原告补缴2003年3月至2007年12月违法不缴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人民币110025.8元,其中代缴本金23350元;
    8、友富公司代缴违法不缴社会保险费本金利息计算表,证明友富公司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承担延迟履行代缴社会保险费本金计算的双倍利息37155.57元的法律责任;
    9、极简公司补缴违法不缴社会保险费本金计算表,证明极简公司应当根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和《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依法为原告补缴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违法不缴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人民币105657元,其中代缴本金22962元;
    10、极简公司补缴违法不缴社会保险费本金计算表,证明极简公司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承担延迟履行代缴社会保险费本金计算的双倍利息23674.48元的法律责任;
    11、极简公司补缴违法少缴社会保险费本金计算表,证明被告应当根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法》第86条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1条,第30条规定,责令极简公司为原告依法补缴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违法少缴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人民币133537.1元,其中代缴本金30877.1元;
    12、极简公司代缴违法少缴社会保险费本金利息计算表,证明极简公司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承担延迟履行代缴社会保险费本金计算的双倍利息15591.06元的法律责任;
    13、极简公司补缴违法少缴社会保险费本金加滞纳金计算表,证明被告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依法责令极简公司为原告补缴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违法少缴社会保险费本金时,依法加收滞纳金87628.8元;
    14、极简公司代缴违法少缴社会保险费本金缴收滞纳金计算表,证明被告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责令极简公司为原告补缴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违法少缴社会保险费本金时,依法加收滞纳金26241元;
    15、2份友富公司工程联系单,4份友富公司二期B标分包工程审价审定单盖章申请,证明极简公司违法法律规定派遣原告至友富公司,原告为友富公司工作,友富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6、判决书一份、兴叶银行的查询资料等
    [10:27:10]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30:29]
  • [被告]:
    对证据1-4,6与被告举证的一致,极简公司一致,友富公司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无异议;7-15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6,与本案无关。
    [10:31:20]
  • [审判长]:
    各方是否还有证据、事实补充?
    [10:31:52]
  • [原告]:
    无。
    [10:32:17]
  • [被告]:
    无。
    [10:32:39]
  • [审判长]:
    法庭事实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进行稽核后,对稽核情况告知外,有无为极简公司设定义务?
    [10:33:08]
  • [原告]:
    被告拒绝履行责令极简公司缴纳社保本金、利息、滞纳金的义务,原告不是责令的主体,应该由相关用人单位
    [10:33:35]
  • [被告]:
    根据稽核办法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诉告知合法,并无不当;极简公司已经履行了缴纳义务,不存在责令缴纳的情况。
    [10:34:01]
  • [原告]:
    2012年最高法关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定,自由裁量的行使应该合法、合理。
    [10:34:28]
  • [审判长]:
    各方是否还有辩论意见补充?
    [10:34:52]
  • [原告]:
    无。
    [10:35:02]
  • [被告]:
    无。
    [10:35:2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37:05]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如果需要再行开庭,应该为外地当事人留有准备时间,原告已经要求下午开庭。
    [10:37:34]
  • [被告]:
    请求驳回诉请。
    [10:37:59]
  • [审判长]:
    休庭后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本案裁判文书采用邮寄送达方式,是否有异议?
    [10:38:23]
  • [原告]:
    无异议。
    [10:38:45]
  • [被告]:
    无异议。
    [10:38:56]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签名,休庭。(敲法槌)
    [10:39:30]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