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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 宝山法院]: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0:05:35] - [审判长 宝山法院]: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
原告:蔡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何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律师
被告:林某,男
审判长:本院今日就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金花、人民陪审员张菊娣、聂海涛组成合议庭,张金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徐丽艳担任记录。本案被告林某因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缺席本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林某缺席审理。原告要如实陈述,如作虚假或不实陈述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
原告: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分别以60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5月18日起,以50000元为基础,自6月12日起;以30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实与理由,详见诉状
审判长:原告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将近6年的朋友。[10:05:57] - [审判长 宝山法院]:审判长:被告为什么向原告借款?
原告:之前关系也可以,也没有问我借过钱,他说自己要做生意问我借钱,我就借给他了,我对他的工作,住址都清楚,钱也不是很多,而且时间也短,我就借给他了。第一次借款是2018.4.18,被告向我借了6万元,我通过银行转账给他,他当天向我出具借条。第二次是2018.5.11,他说家里要装修,之前的钱就一起给我,我借了他5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他的,他也是当天出具了借条。第三次是2018.6.11,他家里装修快结束了,他说还缺一点尾款希望我借给他,他到时候会连同之前的钱一起给我,我借了他3万元,我是现金给他的,我取了这3万元本来是要给工作的经销商的,这天他正好向我借钱,我就把现金3万元给被告了,被告也是当天出具了借条。
审判长:这个14万元是否足额交付?有无扣除利息?
原告:没有扣利息,是足额交付的,本来就是朋友家里有事情才借的。
审判长:有无还过?
原告:没有还过钱,也没有给我利息。后来我就联系不到他了,他家的装修工人不见了,他也不见了。
审判长:还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举证。并简要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目的。
原告:1、借条。2、银行转账清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3、支付宝转账凭证
审判长:是否是被告所写的?
原告:是他本人所写的。
审判长:对证据材料还有无补充?
原告:无。
审判长: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清楚了。
审判长:对本案事实陈述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10:40:39] - [审判长 宝山法院]: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言。
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鉴于本案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如果认为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休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0:45: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