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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即将开始。[09:11:03]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09:12:4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贩卖毒品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邓中华独任审判,书记员朱蔡英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瑱。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陈伟担任辩护人的是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的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朱佳颖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辨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要求申请回避?[09:13:19] - [书记员]:听清了,不需要申请回避。[09:14:03]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14:28]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09:15:02]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认罪?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一旦确认的法律后果是否清楚?本院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有何意见?[09:15:35]
- [被告人]: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是的。清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09:16:39]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讯问。[09:17:48]
- [公诉人]:没有。[09:18:08]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所列举的证据有无异议?[09:18:43]
- [被告人]:没有意见。[09:19:0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09:19:26]
- [公诉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坦白,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09:20:50]
- [审判员]:被告人,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09:21:21]
- [被告人]:没有。[09:21:59]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09:22:19]
- [被告人]:希望从轻。[09:22:39]
- [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和最后的陈述。被告人对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又是自愿认罪,根据有关法律现庭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依法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笔录,如记载由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将被告人还押。闭庭。[09:23:18] - [主持人]: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09:23: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