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全景
11月26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付费分成协议引纠纷 权利人诉至法院维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7:04]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付费分成协议引纠纷 权利人诉至法院维权”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杨尚云、人民陪审员姜桂梅组成合议庭,由刘岭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董琪担任法庭记录。
    [09:17:24]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7年签署了《付费分成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在付费期间内基于用户付费(包括点播服务和影视会员包月服务)所产生的利润双方按约定进行分成。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将《湄公河行动》等100余部作品之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被告非独家使用。后,原被告双方就《合作协议》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变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且双方就结算周期2017年1-12月的原告分成收入进行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分成费用4 084 905元。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分文未付。原告霍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版权使用费4 084 90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元。
    [09:18:16]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8:5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19:31]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20:17]
  • [原告]:
    霍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
    [09:21:52]
  • [被告]:
    暴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09:23:24]
  • [审判长]:
    法庭已对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进行了核对,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4:08]
  • [原告]:
    无异议
    [09:24:24]
  • [被告]:
    无异议
    [09:24:41]
  • [审判长]:
    现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案口头裁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09:25:07]
  • [原告]:
    听清楚了
    [09:25:18]
  • [被告]:
    听清楚了
    [09:25:40]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委托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霍某公司诉被告暴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尚云、姜桂梅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董琪担任法庭记录。
    [09:28:41]
  • [审判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29:47]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30:23]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30:41]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可以宣读起诉书。
    [09:31:03]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版权使用费4 084 90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7年签署了《付费分成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在付费期间内基于用户付费(包括点播服务和影视会员包月服务)所产生的利润双方按约定进行分成。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将《湄公河行动》等103部作品之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被告非独家使用。后原被告双方就《合作协议》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变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且双方就结算周期2017年1-12月的原告分成收入进行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分成费用4 084 905元。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分文未付。综上所述,原告已履行了合作协议及补偿协议项下的义务,而被告却拒不履行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09:31:27]
  • [审判长]:
    原告说明本案的合同性质。
    [09:33:18]
  • [原告]: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依据第1条第2款(宣),涉案内容见合同第7-13页共103部作品(宣),我们针对是整个合同。
    [09:33:51]
  • [审判长]:
    是否包含你方事实理由中主张的补充协议?
    [09:34:21]
  • [原告]:
    包括,是对分成金额进行了确认,结算却然单是霍某公司盖章,并含有骑缝章是对合同的认可。
    [09:34:52]
  • [审判长]:
    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说明。
    [09:35:32]
  • [原告]:
    第1条、结算确认单(宣)。
    [09:35:57]
  • [审判长]:
    片单以哪份协议为准?
    [09:36:15]
  • [原告]:
    以结算确认单为准,我们按101部作品为最终的内容。
    [09:36:33]
  • [审判长]:
    你方的事实理由主张是103部,你方进行确认。
    [09:36:55]
  • [原告]:
    以结算确认单101部作品主张。
    [09:37:15]
  • [审判长]:
    合同内容涉及许可权利仅涉及片单101部非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09:37:39]
  • [原告]:
    是。
    [09:38:05]
  • [审判长]:
    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的费用仅是合同款的费用,不包括其他费用?
    [09:38:27]
  • [原告]:
    是,仅合同款。
    [09:38:45]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09:39:03]
  • [被告]:
    针对原告主张的原告应分得的分成费用4084905元金额被告认可,对事实理由也认可。确实有这样的合作,且相关的合作影视剧被告平台依约进行了上线,已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了。对于合同款项被告并非恶意拖欠,目前公司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被告商务负责人一直与原告进行积极协商商业合作模式、还款方式,尽快偿还该笔费用。
    [09:39:25]
  • [审判长]: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09:39:58]
  • [原告]:
    证据1.付费分成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结算确认单各1份均为原件,证明原、被告双方依法签署了《付费分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内,原告向被告授权享有权利作品授予被告非独家使用,在付费期间内基于用户付费产生的利润,扣除20%运营成本后,双方五五分成。后原告将《湄公河行动》等100余部作品授予被告非独家使用,基于协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分成费用4 084 905.05元。补充协议及结算确认单,证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7年1-12月分成费用4 084 905.05元。合同主要内容见协议第1条(宣)、合作协议第7页片单,片单显示为103部作品但是双方依据确认单为101部作品。
    [09:40:37]
  • [审判长]:
    合同是否有被告的盖章?
    [09:46:50]
  • [原告]:
    补充协议及结算确认单是一起盖章的有被告的骑缝章,证明被告对结算确认单是认可的。
    [09:47:06]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09:47:24]
  • [原告]:
    证据2.发票4张复印件,原件在被告处,证明金额为4084905元与补充协议结算确认单相对应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3.催款函原件,证明被告欠款我们于2018年5月23日发送了催款函,催款函第7项4084905元为欠款金额,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上述款项;证据4.(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170号公证书原件及公证光盘,证明原告已履行本协议,提供了涉案作品,被告已依协议上线使用了涉案作品。
    [09:47:41]
  • [审判长]:
    何时做的公证?
    [09:48:07]
  • [原告]:
    2018年7月16日。
    [09:48:22]
  • [审判长]:
    你方是把所有影片都播放了一遍?
    [09:48:37]
  • [原告]:
    是,所有的都播放了,按公证书附片单145部作品全部在线播放。
    [09:48:53]
  • [审判长]:
    原告将所有证据原件向被告进行出示,由被告核对证据原件、复印件的一致性并发表质证意见。
    [09:49:12]
  • [原告]:
    (出示)
    [09:49:28]
  • [被告]:
    (阅,退回法庭)对证据1协议真实性认可,对2份支付结算确认单被告解释为何有二份,两份确认单仅修改了结算周期,原来是2017年1月至6月,统计出来结算金额4084905元的金额其实是贯穿于2017年1月至12月,12月的结算周期金额,且我们从100多部影视剧的片单及授权书可以看出103部付费授权期限并不是只在2017年6月前,有一些是在2017年9-11月的,故双方又重新签署结算确认单的事实,将原告的结算周期6个月改为12个月,确实是12个月产生的付费分成费用。2017年1月至12月产生应付原告的费用被告是认可的;对证据2发票4张我们确认过确实收到了发票原件;对证据3催款函被告正在确认中,现无回复消息;对证据4公证书真实性认可,被告也认可只要是基于双方后来签署结算确认单中101部片单授权期限及2018年7月16日原告进行保全时还在授权期限内的影视剧,被告确实仍然在合同约定的授权平台上线。
    [09:49:48]
  • [审判长]:
    原告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说明?
    [09:50:13]
  • [原告]:
    没有。
    [09:50:29]
  • [审判长]:
    原告证据是否提交完毕?
    [09:50:49]
  • [原告]:
    完毕。
    [09:51:10]
  • [审判长]:
    将证据1、3证据原件退回原告。(退回)
    [10:47:59]
  • [原告]:
    (取回)
    [10:50:00]
  • [审判长]:
    被告有何证据向法庭出示?
    [10:50:21]
  • [被告]:
    没有。
    [10:50:38]
  • [审判长]:
    举证、质证到此,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说明本案涉案合同的履行期限。
    [10:51:12]
  • [原告]:
    合同第7页(宣),每部影视剧分付费授权期限和免费授权期限,具体授权期限以片单为准。
    [10:51:31]
  • [审判长]:
    原告说明二份授权清单中实际履行的影视剧名单。
    [10:51:49]
  • [原告]:
    付费分成合作协议中片单第2号《三少爷的剑》及63号《再次出发》不在结算确认单所附片单中即非本案主张的内容。
    [10:54:21]
  • [审判长]:
    原告,根据结算确认单所付的101部片单中每部影视剧付费授权期限和免费授权期限的最晚截止时间进行说明。
    [10:54:33]
  • [原告]:
    付费授权期限最晚截止期限第88号《拆弹专家》2017年12月23日;免费授权期限最晚授权截止期限第93号《麻烦家族》2021年6月28日。
    [10:55:02]
  • [审判长]:
    原告,主张合同款项针对的是付费授权还是免费授权?
    [10:55:18]
  • [原告]:
    付费合作分成合同第5条第1、2款(宣),我方依据该条款我方主张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费用。
    [10:55:36]
  • [审判长]:
    原告你方说明补充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与片单中付费授权使用期限和免费授权使用期限的关系。
    [10:56:29]
  • [原告]:
    具体授权期限以授权书为准,不受期限的限制,免费与付费授权使用期限不受合同的合作期限限制。
    [10:56:44]
  • [审判长]:
    双方就合作期限约定是何目的?
    [10:57:34]
  • [被告]:
    根据付费分成合作协议的约定每部影视剧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为4年,第一年头三个月是付费分成周期,此后的三年九个月是免费使用期。因片单中101部影视剧付费分成周期分布在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故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将付费分成周期约定为合作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0:57:50]
  • [审判长]:
    双方就涉案合同的合同款也是按照合作期限来计算的?
    [10:58:05]
  • [被告]:
    是。
    [10:58:19]
  • [原告]:
    合作款是按照合作期限计算的,合作期限均履行完毕。
    [10:58:36]
  • [审判长]:
    被告对于原告回答法庭询问内容是何意见?
    [10:58:52]
  • [被告]:
    无意见。
    [10:59:15]
  • [审判长]:
    被告,为何没有履行支付义务?
    [10:59:31]
  • [被告]:
    被告目前经营状况和资金周转暂时有问题,没有办法支付这笔费用。
    [10:59:45]
  • [审判长]:
    原告是何意见?
    [10:59:59]
  • [原告]:
    被告立即支付相应费用。
    [11:01:17]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1:01:29]
  • [原告]:
    没有。
    [11:01:40]
  • [被告]:
    没有。
    [11:01:4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02:04]
  • [原告]:
    坚持起诉书的事实理由。
    [11:02:18]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02:34]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02:4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1:03:02]
  • [原告]:
    同意。
    [11:03:17]
  • [被告]:
    同意。
    [11:03:26]
  • [审判长]:
    双方有何调解方案?
    [11:03:39]
  • [被告]:
    双方庭下协商
    [11:03:51]
  • [审判长]:
    因双方庭下协商,法庭不再进行当庭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1:04:05]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04:20]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1:04:32]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04:51]
  • [审判长]:
    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8日10时在本法庭进行宣判,庭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宣判传票,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11:05:12]
  • [原告]:
    听清楚了。
    [11:05:38]
  • [被告]:
    听清楚了。
    [11:05:46]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1:06:01]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1:07:24]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