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审判员、书记员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诉讼代理人

庭审现场
12月4日14时,东城法院审理“因多次断网致业务受损 珠宝公司要求退还网络服务费”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14:15:00]
  • [主持人]:
    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
    [14:17:36]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因多次断网致业务受损 珠宝公司要求退还网络服务费”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8:03]
  • [主持人]:
    下面为大家介绍下本案的基本案情。
    [14:18:24]
  • [主持人]:
    原告某珠宝公司起诉称:其与被告某信息有限公司签署了期限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书及补充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入网服务,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2万元服务费。在服务期间,被告多次导致互联网接入服务单次中断超过6小时,且为白天工作时段,导致原告业务受到重大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服务费6.5万元。
    [14:19:5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开始。
    [14:20:2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21:1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22:13]
  • [审判员]: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27:22]
  • [原告代理人]:
    北京市某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某。
    [14:27:54]
  • [被告代理人]:
    北京某信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高某。
    [14:28:57]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敲击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市某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信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的审判员李成博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刘娅担任法庭记录。
    [14:34:2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4:37:32]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38:16]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38:30]
  • [审判员]:
    下面强调诉讼要求,按照中央要求,为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北京市出台了严禁领导干部和法院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规定。对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要求法官如实记录在案,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请当事人相信法院和法官会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有托人说情、打招呼、打听案件审理情况、请客送礼、拉拢法官等干预和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违者将记录在案、予以曝光,并按照妨害诉讼给予相应处理。请当事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诉讼活动。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14:41:00]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14:41:19]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14:41:28]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41:45]
  • [原告代理人]:
    事实理由同起诉书。网络是多次中断,其中2018年4月26日那次从早上一直到下午一直在中断,当天被告也来维修了,但是一直到下午5点多才修好。我们现在已经更换了网络,现在不用被告的网络服务了,我们是换了一条线,被告的线目前还在。我们在5月30日给被告发了一个解除合同通知。合同服务期是2年。诉讼请求同起诉书。65000元是我们预估的未使用的费用,是1年零1个月的。
    [14:42:0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答辩。
    [14:42:50]
  • [被告代理人]:
    中断只是4月26日那一天中断,不是多次中断,中断的原因也不是因为我们造成的,是因为第三方(有可能是市政施工给我们弄断了)把涉案光纤挂断了,所以造成断网。目前网络可以正常使用。我们认为不属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我们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给原告延长服务时长。目前我们的线路什么的都还在原告营业场所。不同意解除合同,不过我们同意根据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原告延长使用期限。
    [14:44:3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4:59:32]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共出示11份证据(略)。
    [15:00:32]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15:01:35]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认可真实性;证据2认可真实性;证据3认可真实性;证据4认可真实性;证据5认可真实性;证据6收到了,是6月中旬收到的,4月26日确实断网了,但是我们是上午11点多才知道的,后来我们就去现场修好了,大概是5点50分修好的;证据7也收到了;证据8认可真实性,确实收到了12万元;证据9发票认可真实性;证据10对开始时间有疑问,应该是11点开始,结束时间没问题。证据11是原告单方制作的,无法核实真实性,4月26日之前没有因为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断网,具体我还要向我们技术部门确认。
    [15:02:17]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出示?
    [15:03:03]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提供。
    [15:03:16]
  • [审判员]:
    4月26日当天被告是否修好网络?
    [15:03:39]
  • [原告代理人]:
    当天被告确实修好了。
    [15:04:05]
  • [被告代理人]:
    终止合同通知函应该是6月20日左右收到的。
    [15:05:31]
  • [审判员]:
    原告能否提供终止合同通知函邮寄签收证明?
    [15:05:59]
  • [原告代理人]:
    不认可被告称是6月20日收到的,我们庭后于2018年12月7日之前向法院提交邮寄签收时间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放弃举证。
    [15:13:25]
  • [审判员]:
    原告庭后提交邮寄签收证明材料,被告是否需要质证?
    [15:13:43]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来法院看。
    [15:14:07]
  • [审判员]:
    双方就事实、证据部分还有无补充?
    [15:14:23]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5:14:55]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5:15:0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
    [15:15:18]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5:15:41]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15:5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进行法庭调解。
    [15:19:30]
  • [原告代理人]:
    同意调解,但是详细方案需要庭后与公司领导沟通。
    [15:19:42]
  • [审判员]:
    鉴于双方不能当庭提出调解方案,庭上不再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5:20:51]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5:24:06]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24:25]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5:24:4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请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庭。
    [15:25:2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25:5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支持。
    [15:26:22]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27:5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2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