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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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15:30,昌平法院审理“职员工伤死亡引纠纷 公司不服仲裁诉家属”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15:53:51]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科技公司诉称:万先生于2014年入职公司,并签订了2014年12月至2019年12月的劳动合同。2017年9月,万先生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人力和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后被告万先生的家属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万先生家属的部分请求。原告公司认为,万先生拒绝将社保关系从上一单位转出,由于职员的个人原因才没能为其缴纳各项社保,遂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公司无需支付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和丧葬补助金46236元。
    [15:54:03]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小锋独任审判,书记员张思维担任法庭记录。
    [15:54:40]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5:55:12]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1孙云霞,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2侯文静,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1万某培,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2王某桂,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3王某杰,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4万某蒙,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1王昕,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2鲍晓昱,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15:56:2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58:58]
  • [审判员]:
    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某培、王某桂、王某杰、万某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姚小峰独任审判,书记员张思维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
    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上述权利和义务,你们双方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请求回避?
    [15:59: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听清了,不申请。
    [16:00: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听清了,不申请。
    [16:00:52]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6:01:0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万先生于2014年入职公司,并签订了2014年12月至2019年12月的劳动合同。2017年9月,万先生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人力和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后被告万先生的家属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万先生家属的部分请求。原告公司认为,万先生拒绝将社保关系从上一单位转出,由于职员的个人原因才没能为其缴纳各项社保,遂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公司无需支付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和丧葬补助金46236元。
    [16:01:29]
  • [审判员]:
    被告方答辩。
    [16:01: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死者万某于2014年入职原告公司,双方签订有至2019年12月的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没有为万某缴纳工作期间的工伤保险。万某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万某在原告公司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原告应为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6:05:50]
  • [审判员]:
    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16:06: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证据1、仲裁委出具的裁决书。
    证据2、关于死者万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说明。
    [16:06:2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16:09:0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对证据1、认可。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不能以此免除对死者万某的工伤赔偿责任,这只能说明万某不同意将社保转移至原告公司,无法证明原告有理由可以不为万某另行缴纳工伤保险,即使双方有约定也属于无效协议。
    [16:09:2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
    [16:12: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证据1、证明信及四被告户口页。证明四被告与死者万某的亲属关系,四被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工伤认定书。证明相关部门已认定万某的死亡系工伤。
    [16:12:52]
  • [审判员]:
    原告方质证。
    [16:14: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对证据1、认可。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公司不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我方不存在拒绝为死者万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观恶意,未能缴纳社保是由于万某个人造成的。我方未为万某缴纳双重工伤保险,是因为社保机构认为万某不符合为其缴纳双重社保的条件,这属于法定不可抗力。因此原告公司可以依法免除为万某缴纳保险的义务,也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6:14:44]
  • [审判员]:
    结束举证、质证,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万某的上一个单位是哪?
    [16:18:04]
  • [审判员]:
    原告称万某不能缴纳双份的工伤保险,缴纳的条件是什么?
    [16:20: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非全日制用工才能缴纳双份社保。万某在我公司是全日制工,职务是值班员,2014年12月入职我公司的。
    [16:26:09]
  • [审判员]:
    原告公司是已经给过被告2万元了吗?
    [16:30:0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在发生事故后,原告公司已支付了2万元,所以诉讼请求中我方已经扣除了2万。
    [16:30:32]
  • [审判员]:
    结束法庭调查,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33: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但我公司所属的社保部门已明确回复万某不符合为其重复缴纳工伤保险的条件,因此我公司在客观上存在不能为其缴纳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我公司认为应当免除或者减轻我公司的工伤保险责任。
    [16:33: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职工在两个单位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各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包括全日制员工和非全日制员工。万某虽然未将上一个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转移到原告公司,但是这不影响原告给其缴纳保险。如果相关社保部门不给其缴纳,原告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维权,这不是不为万某缴纳社保的理由。
    [16:34:4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由于双方当事人分歧意见较大,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6:36: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
    坚持诉讼请求。
    [16:37:0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坚持答辩意见。
    [16:37:20]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6:37:5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张思维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6:38: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某修理厂,万某与两个单位都存在劳动关系,在修理厂办理的是内部病退,社会保险也是在那里缴纳的。
    [17:18:30]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7: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