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林文学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 魏文超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审判长 张华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中国日报记者

新京报记者

南方都市报记者
2018年11月28日10:00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林文学]: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一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魏文超、最高法院环资庭审判长张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还很荣幸的邀请到了我院特邀咨询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郭军列席今天的发布会。首先请魏文超副庭长介绍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10:01:29]
  • [魏文超]: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发布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10:02:41]
  • [魏文超]: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长江经济带横跨中国东中西三大区域, 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个省市,面积约205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1﹪,人口和经济总量均超过全国的40﹪,是中国人口、经济、产业最为密集的经济轴带,也是综合实力最强、战略支撑作用最大的区域,更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宝库,生态资源十分丰富,生态环境地位十分重要。
    [10:04:11]
  • [魏文超]:
    近年来,长江流域也面临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区域发展不平衡、区域合作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发展,多次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今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武汉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为新形势下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指明方向,并再次强调了保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
    [10:04:45]
  • [魏文超]: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上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积极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在去年12月份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9月20日在重庆召开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及长江源头的青海省12家高级法院共同签署了《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为今后一段时期沿江省市各级人民法院环境司法协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0:05:08]
  • [魏文超]:
    近年来,长江经济带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准确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五大关系,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今天,我们从长江经济带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的大量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十个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林业资源保护等领域,涵摄大气、水、土壤、林草、湖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既有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也有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这十个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紧紧围绕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同时具有长江经济带不同区段案件审判的特点,对于加强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其他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被告人邓文平等污染环境案是发生在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案件,考虑到危险废物处置的专业性和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的活动,在裁判方式上突出预防为主的理念,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态度和决心。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在土壤污染案件的审理中统筹考虑流域内各类生态要素,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等通过土壤、地下水循环系统进入长江水体,彰显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基本理念。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是涉及长江经济带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综合考量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保障重点区域实现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的重要目标,较好地处理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10:08:53]
  • [魏文超]:
    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是对去年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的承继发展,是对今年9月召开的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的深化落实。我们期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可供遵循的规范和指引,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审理规则的完善,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0:09:42]
  • [魏文超]:
    谢谢大家!
    [10:10:08]
  • [林文学]:
    下面请大家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
    [10:10:44]
  • [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想问一下针对长江经济带不同区段的环境特点,我们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时候是如何把握的?
    [10:23:49]
  • [魏文超]:
    总的来看,长江流域江河湖泊众多,长江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联动性和互补性是很强的,整个流域以水为核心的自然生态特征最为明显。长江上游我们通常指的是长江的源头,指湖北宜昌这一段,这一区段存在大量的高原、湖泊、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相对敏感脆弱,有三江源国家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有著名的三峡和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也有重庆、成都这样的大型城市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好坏对中下游的广大区域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影响非常的巨大,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需要把握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的功能定位,依法审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特别是要将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作为重要的因素,在案件审理的时候加以考量。
    自湖北宜昌至江西湖口是长江的中游,湖口以下是下游,对于长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这是与中下游地区沿江重化工密集的布局以及大型的城市群密布直接相关。二是农业和农村污染,特别是农村的面源污染,还有农村禽畜、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和农村生活垃圾排放等等。三是洞庭湖、鄱阳湖、太湖、巢湖等大型淡水湖泊水污染以及生态系统退化。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要依法审理工业污染、城镇和农村污染案件,保障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安全,特别是重点关注重化工企业污染造成的水污染和土壤污染,还有重污染企业的关闭、搬迁引发的行政案件,还需要妥善审理渔业承包、养殖等案件,促进渔业资源的有序利用。
    为保证沿江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全面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文化建设和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环境司法的基本理念,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刚才我也向大家介绍了,我们去年发布了一个《指导意见》,今年召开了12省市的环境资源审判推进会已经为下一步审理好相关的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的案件打下了一个较好的基础。
    [10:24:09]
  •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关注到这次发布的案例中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比例是比较大的,想请问法院在水污染防治的案件中,审理过程有没有一些比较好的措施?
    [10:29:32]
  • [张华]: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大家都知道,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流域是以水为纽带形成的自然生态系统,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核心要义也在于水。所以,加强对长江经济带水资源的司法保护,特别是加强水污染防治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要突出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重点审理三类案件,这三类案件分别是工业污染、船舶污染等点源污染案件和农业污染、城市径流污染等面源污染案件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案件。在案件审理中要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将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的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
    二是强化河流源头水污染的司法保护。对于汉江、湘江、青衣江等水质较好的江河源头,司法保护的重点在于维护源头自然生态环境的现状。对于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的源头地区,司法保护的重点在于严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对于以农业活动为主的源头地区要依法审理好农业农村禽畜、水产养殖污染排放和农村生活垃圾排放案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防止农村水源污染。
    三是保障长江水体安全。重点是加强对航电枢纽船闸、港口、码头、出海口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水污染案件的审理,保障长江干支流水体生态环境安全。
    四是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的司法保护利用。人民法院对水源地的水污染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审理和执行,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以及影响水源保护的码头,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清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设项目,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扬州江都和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地的司法保护,保障用水区域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
    [10:29:55]
  • [新京报记者]:
    最近各界媒体对于《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广为关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呢?
    [10:37:20]
  • [魏文超]:
    《框架协议》也是张华审判长负责起草的,请张华审判长回答一下。
    [10:37:40]
  • [张华]: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推动区域的协调发展,特别是要以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为引领,打造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区域协作,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尝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加上长江源头的青海省,一共12个省市的高级法院,经过充分协商,在今年9月20日在重庆签署了《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这个框架协议的签署为构建长江经济带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互动机制,形成长江经济带协同共治的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搭建了平台。这个《框架协议》一共有五个部分,包括协作原则、协作目标、协作组织、协作机制和协作事项。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关于协作原则,有共同发展的原则,系统保护的原则,资源共享的原则,高效务实的原则和依法推进的原则。关于协作目标,是要全面建立长江经济带各高级人民法院间的常态化协作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水平,形成长江经济带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通过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来合理保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关于协作组织,成立了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协作单位间的协调联系,组织召开协作会议,统筹推进各项协作制度和具体协作事项的落实。领导小组是设组长一名、副组长十一名,由12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组长实行定期轮换制,任期一年。关于协作机制,包括制度协作、审判执行协同、重大案件会商以及交流研讨、协作会议和信息共享等五个方面。关于协作事项,这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协作事项详细而具体,一共有十五个方面,分别是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共同推进构建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划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积极开展长江经济环境资源审判执行事务协作;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理,推进量刑规范化;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理,充分救济环境资源民事权益;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审理,支持和制约公共权力;探索建立长江经济带环保禁制令制度;联动推进长江经济带污染防治攻坚;完善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共同打造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建立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共享专家库;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调研工作,定期举办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论坛;建立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联合宣传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共同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
    [10:37:55]
  •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想请问一下魏庭长,我们关注到在司法实践当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一直是缺乏细化的标准,想问一下从最高法层面是否会考虑出台司法解释予以统一裁判尺度?谢谢。
    [10:46:39]
  • [魏文超]:
    你说的这个问题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因为在公益诉讼当中,我们在裁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确定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时候如何计算,对于我们来讲是比较专业的问题,我们现在主要是有这样几个思路。
    最权威的是通过司法鉴定,但是现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少,费用高,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基于这样一个实际情况,如果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修复费用的,我们可以通过委托国务院生态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或者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的方式,比如说可以咨询像郭军代表这样资深的专家,由他们来提供专家的咨询意见,结合环境损害的程度、修复的难易、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排污者的非法获益等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根据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则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费用标准。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确定方法是虚拟治理成本法,当然这些专业领域的问题需要我们更多的引入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以及相关的专业人士来为我们的审判提供专业知识的参考和支撑。具体的规则是我们下一步需要深入研究细化的问题。
    [10:46:52]
  • [林文学]:
    谢谢魏文超副庭长,谢谢张华审判长,还有郭军副总工程师,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10:47:14]